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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Le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29
引用:
作者ランフォ-ド
斯巴拉西 斯巴拉西

說得滿嘴道理
請問關於拒用ETC,您除了放在簽名檔宣傳外,還做了什麼具體的行動?
對於交通部消極放任遠通種種作為的行為
您又負起了什麼責任?

關心就是了啦,我不是前面就寫了嗎?

我沒在PCDVD講ETC,不代表我不關心啊,我連ETC都退了,載朋友的時候朋友問怎麼不用?我還講了老半天為什麼

本來就是,有多少力氣有多少能力,你就做多少事,只要你肯關切就是一種負責

但不要對公眾事務都不聞不問,然後就認為甚麼公眾事務就該有人做好,我的意思是這樣

就像此篇一開始講的女童性侵問題,討論到最後可能根本連一點行動都沒有,但總比沒有人關切來的好

這樣可以理解我的意思嗎?
     
      

此文章於 2010-08-25 07:15 PM 被 MichaelLee 編輯.
舊 2010-08-25, 07:10 PM #3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ichaelLee離線中  
pm07g10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89
引用:
作者drasil
文章最後面已經有解釋啦。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表示,大家都誤會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生關係,此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李淑惠指出,這案子法官根據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罪來判決。

她強調,就是為了保護不懂性意識的幼女、幼童,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最高法院也支持這樣的見解。在罪疑唯輕原則下,一定要有違反意願,一定要有證據,才能以加重強制****罪來判決。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是準強制****罪,二二一條第一項是強制****罪,二二二條是加重條款,縱使行為沒達到強迫脅迫手段,對未滿十四歲幼童,對性的意識無知...


有學問的確不一樣,原來這是立委諸公的問題.......
 
舊 2010-08-25, 09:24 PM #3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m07g101離線中  
pm07g10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89
引用:
作者ランフォ-ド
斯巴拉西 斯巴拉西

說得滿嘴道理
請問關於拒用ETC,您除了放在簽名檔宣傳外,還做了什麼具體的行動?
對於交通部消極放任遠通種種作為的行為
您又負起了什麼責任?


西要記得發長音..........
舊 2010-08-25, 09:27 PM #3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m07g101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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