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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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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n 年前就有人說法院是自家開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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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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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這問題牽扯到實務和學說對這條文長久以來的爭議 爭議點在於「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第一說: 肇事者需認識「致人死傷而逃逸者」之事實,才會成立本罪(構成要件說) 第二說: 肇事者不需認識「致人死傷而逃逸者」之事實,只要事實上有造成已足(客觀處罰條件說) 第一說以邏輯來看比較公平,但是只要懂法律的人,就會說自己不知道有撞到人,反而變成漏洞,但是多數學說還是採之 第二說則不用花時間追究肇事者知不知道事實,而且對被害者保護比較充足,傳統實務(法院)大多採此說 但是就怪了,偏偏這時候就轉向擁抱學界看法 ![]() ![]() ![]() 此文章於 2010-08-11 11:48 PM 被 fgasfgas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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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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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還要考法官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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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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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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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洞不是早就爛光了嗎。
2.>但是就怪了,偏偏這時候就轉向擁抱學界看法 一點也不奇怪啊。 Dirbert大未來裡,隱藏了一段警世名言,他說啊,任何事都有三個可能的方向: (1)正確的方向。 (2)錯誤的方向。 (3)黃鼠狼的方向。 對照這個判決,很顯然的這就是(3)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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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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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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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像錯了吧。 肇事逃逸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說與客觀處罰條件說之間的差異在於說對於「致人死傷」是否有認知,也就是是否知道有人死傷。 但是二說對於肇事都必需要有知與欲,換句話說,就是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肇事了,而本案高院法院官係認定被告不知道有肇事,並非不知道有人死傷,所以並沒有所謂改變見解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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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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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撞到人了只要當作沒看到直接離開, 事後就算罪證確鑿,
只要死不承認就可以無罪了....? 新聞也有提到這位肇事者說詞反覆, 難道不是知法玩法弄法嗎? 引用:
此文章於 2010-08-12 01:38 AM 被 Lavi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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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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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必知道之二之三..... 司法是當國家社會的正義, 道德.....崩潰喪失之後, 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 而司法官正是這道關卡的掌關人 所以他們必須有最高的正義, 道德, 法律標準 而邏輯分析判斷正是這些標準的基礎 列出這麼好笑的原因 這代表什麼? 還需要知道其他原因? 皇后有著絕世容顏, 無匹氣質 但抽血檢驗: 淋病, 梅毒, 愛滋......集滿一身 這代表什麼? (當然不是要去-4換什麼東西) 還要談她的臉蛋跟氣質? 其實A兄的言論我在這裡看過不少 也算是欣賞A兄 我相信A兄應該是思慮陷入一個巢臼或是有些觀點並未說明 因為此類事情影響甚大, 所以我有點激動 如果我的言論有所唐突, 煩請見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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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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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肇事逃逸案件十件有九件被告都說不知道撞到人,但是有幾件成功被法官採信? 每件個案案情細節都不相同,不是A案可行的說詞套到B案也可以,鄉民會被媒體牽著鼻子走,但檢察官、法官不是呆子,不是被告這樣講就會這樣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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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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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次法官真的呆了, 不是相信肇事者的證詞判無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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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10-08-12 02:08 AM 被 Lavi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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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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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意思是說你不必知道你被媒體耍了是嗎? 此文章於 2010-08-12 02:16 A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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