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 說到檢察官說有30公尺的距離應該可以煞得住, 雪山隧道規定是行車距離要50公尺, 如果沒有保持50公尺被開罰理由就是安全距離不夠, 結果現在檢察官說30公尺就夠了, 這就是官字兩個口啊。 | |||||||
|  2010-08-04, 10:43 PM
			
			
	#31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0 
					文章: 16
					
				 | 台灣政府老是愛養一些垃圾         | ||
|  2010-08-04, 10:53 PM
			
			
	#32 |   | 
|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634
					
				 | 不知道是不是被懷疑肇事逃逸所致 .... 這個罪很重哩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該影片末後 . 關於司機撞人後的行為敘述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00804 懇請擁有法律背景的網兄說明 後編 ~ http://www.etlife.com.tw/Event/088/sec01-6.html ◎肇事逃逸法定刑責? 行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罰責。 刑事:除肇事逃逸罪外(刑法第185-4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如因而致死傷,並有過失傷害(刑法第284 處六月以下、拘役或罰金)或過失致死(刑法第276 處二年以下、拘役或罰金)之罰責。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責任(民法第184以下)。 此文章於 2010-08-04 10:57 PM 被 xx123 編輯. | 
|  2010-08-04, 10:54 PM
			
			
	#3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8 
					文章: 10
					
				 | 交保又不是判決確定 如果沒責任錢會還啦 不過因為出人命了 50萬交保我是覺得還好 只是駕駛很衰洨碰到發瘋的人 也許他當初正在玩 [哈哈哈 來追我啊] 的遊戲 | 
|  2010-08-04, 11:04 PM
			
			
	#34 |   | 
|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二次元 
					文章: 84
					
				 | 被撞的在台灣永遠最大..管你錯還對    我看想自殺的都給車撞好了,又可以領錢..反正有台灣法律擋箭牌      | 
|  2010-08-04, 11:07 PM
			
			
	#35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繁星居 
					文章: 4,079
					
				 | 我支持人有自己尋死的權利... 但是能不能他媽的不要連累其他雖小的人丫..... 真是死有餘辜! | 
|  2010-08-04, 11:43 PM
			
			
	#36 |   |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 刑法第185-4條明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條法條的立法意旨: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用以處罰明知肇事致人死傷而未盡救護義務之責及企圖脫免責任之人,是本條之犯罪。 所以肇事逃逸罪構成要件必須當事人知道有致人死傷而逃逸,當事人主觀上認為沒有肇事致人死傷並且有要逃逸的意思,當然就不應該以這一條法條處罰。 但是最高法院卻主張「致人死傷」是毋須行為人認知的客觀處罰條件,簡單的說,致人死傷不是重點,是行為人需要確信無人死傷,才沒有肇逃。 好了重點來了,重點就是絕對不能說知道撞到人, 本案中有人被撞死已經確認, 但是客運司機一開始就說他以為撞到垃圾袋,依據蘋果,司機表示,當時感覺有團黑影掉落,他開出雪隧後曾停在路肩檢視,未發現有撞擊痕跡。(我到了安全路段也下車檢查了,沒看出是撞到人是我笨,笨不犯法) 所以以後都不能說有懷疑可能撞到人,這樣是最安全的做法,不過法官會認為你跟他在玩法,不爽判你重一點。 另一法就是裝無辜,畢竟責任分擔部分很低,再找個好律師(好是指關係好),六個月緩刑易科罰金結案。 | 
|  2010-08-05, 12:06 AM
			
			
	#37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2
					
				 | 引用: 
 可是雪山隧道不能停車。 因此那司機才會出了雪道查看吧。 不過查看那部份是司機自己說的,實際上有無查看就無從得知了。  | |
|  2010-08-05, 12:12 AM
			
			
	#38 |   | 
|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黑洞 
					文章: 1,995
					
				 | 以時速90公里來說 一般認知車距的安全距離是90米 小客車重量小 衝量也小 90米應該煞的住 大客車衝量大就未必了 檢察官說30米就煞的住 ......      有經過試驗嗎? 
				__________________ Lenovo ThinkPad W540 + DS413 + U2415 | 
|  2010-08-05, 12:27 AM
			
			
	#39 |   | 
|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634
					
				 | 引用: 
 1. 蘋果的說法 .... 客運司機何春松在二十公里外北二高路段,被國道警察攔下 2.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610&p=121 雪山隧道有設計停車彎 3. 我比較在意的是肇事逃逸的後果 . 並不只限於死者的處理拋棄 而是很可能造成後方車輛的操控危險 .... 在隧道內 人體這麼大一隻 . 後方不知情的車輛時速80km輾過 .... 對小客車的衝擊可不小 一台撞一台 . 可能就撞一堆 ..... 我想高額交保的原因在此 其他的 ... 謝謝 aerocat網兄 補充 此文章於 2010-08-05 12:41 AM 被 xx123 編輯. | |
|  2010-08-05, 12:37 AM
			
			
	#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