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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agal2006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50
就是這個玩字,你擺明了要玩它,不管那個法官來都很難判你贏吧?
     
      
舊 2010-01-21, 03:30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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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agal2006離線中  
pseudo
*停權中*
 
pseud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
文章: 512
貪心跟違法是兩回事吧,上面一堆人的看法,充其量只能說是觀感,跟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根本無關。
何謂信譽? 勝訴也不會就讓我掏出口袋裡的錢,這就是事件給我的觀感,這就是結果。
 
舊 2010-01-21, 05:35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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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eudo離線中  
supermaxfight
Golden Member
 
supermaxfigh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35
引用:
作者jshj0314
所以,

...........

如果我中樂透,有錢有閒,我就會這樣來玩玩。我是說如果,當然,我沒有中樂透,所以不能幫鄉民幫玩這個遊戲。

但是,或許,就有人有錢有閒,例如,詐騙集團,架個購物網,模仿D公司,來個...

費用上面只寫一千元耶

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 │
├──────┼───────────┼──────┤
│合 計│ 1,000元 │ │
└──────┴───────────┴
__________________
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舊 2010-01-21, 05:52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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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xfight離線中  
alan0888
Advance Member
 
alan088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81
此案例作成,對於網路拍賣的個體賣家商店是否也可比照辦理。

發現不想賣就說標錯價,不用出貨。
舊 2010-01-21, 06:59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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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0888離線中  
walkingdog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3,258
引用:
作者alan0888
此案例作成,對於網路拍賣的個體賣家商店是否也可比照辦理。

發現不想賣就說標錯價,不用出貨。


講白說,就是比例原則,
如果只是小額的,勝訴機會相當高~~
舊 2010-01-21, 07:47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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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kingdog離線中  
jshj031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引用:
作者walkingdog
講白說,就是比例原則,
如果只是小額的,勝訴機會相當高~~



可是我記得揪團的,好像也限定五台以內啊,難道五台也太多了嗎?這個判例的比例原則也太小了吧?

坦白說,我覺得法官不敢辦D公司這種跨國企業而已,想息事寧人,
舊 2010-01-21, 11:46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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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hj0314離線中  
jshj031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引用:
作者bestbuy
對啊 不過你沒事這樣搞幹啥? 要賣東西又不出貨? 不就是東西放錯不然就是價錢標錯
假如你在賣的東西一件一萬你沒注意少打個0變1000...結果一堆人給你下單..怎麼 你出貨嗎?
當然你多錯個幾次,有損信譽.

另外盜取卡號的方式有千百種, 包含你說的那種方法, 都是違法的. 我想這應該是常識.
Dell盜了你的卡號那你自然可以去告他



自己搞個簡單網站弄網購,不會有太多人知道的.然後,再找一個好朋來玩.
目的:純測試法官的公正性.以及法律是否一體適用,還是有選擇性的.

當然,我說是有錢有閒,然後還有滿腔的正義感無從發洩的舉動.
舊 2010-01-21, 11:51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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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hj0314離線中  
HeldGre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人
文章: 102
從另一個觀點來看:
不好意思,我也是法律人,但我真的很少看過法院的判決是這樣寫的,很精彩。法院判決很多人批評是文言文,但是這篇判決以下內容,法官清楚地把其內心衡平判斷的思路表示於判決內,不論你同不同意,但這是很難得的,值得稱讚!
---------------------
本院忝為網路「鄉民」,於被告發生系爭標價錯誤事件斯時,亦親身參與其在PTT 、Mobile01等BBS 社群及網路論壇所引發之盛況,並親眼見諸多網友、鄉○於○路上藉此標價錯誤瘋狂下訂之「戰況回報」,本件被告固未能舉證原告訂購系爭商品,同係基於此藉被告之錯誤標價而貪小便宜、給大企業一點苦頭,甚至落井下石而得利之心態,惟不可諱言,在利益衡量及風險分擔之判斷上,此等風潮確實對含原告在內之消費者產生不利的因素。亦即,此時消費者即多有可能被認定係出自於「我也知道你不會履約,但是還是可以來賭一把,賭輸了也沒損失,賭贏了就賺到了」的心態,更使法院易為消費者對賣家之網路標價展示亦可知其僅為要約引誘之認定。

本院亦深知本判決之作成,將難逃使本具強勢地位之大廠商更肆無忌憚,而使消費者更趨於弱勢,甚至是為虎作倀之批評,惟此僅係因本訴訟之當事人正好具有此種大廠商與消費者之不對等關係,若被告為個人所經營或向網路首頁業者申請或租用之拍賣平台,且亦有同等情事,本院仍將持以上法律之確信,認「網路標價販售」屬要約引誘之性質。現今網路交易之潮流已無可避免,任何人亦可能同為網路買家及網路賣家,是以,本院認此種利益衡量與風險分擔後所生解釋,堪能平等的適用於所有正在或預備參與網路交易之人。且本院亦相信當事人歷此事件,必能更進一步感受網路交易之利弊,並瞭解所可能遭遇之風險。而被告縱於本訴訟中獲得勝訴判決,亦僅是於法律判斷上暫時取得較有利之位置,除法律之評價及解釋仍將隨立法與實務有所更迭異同外,其於此訟爭之過程所造成消費者之不信任,對其商譽亦將產生無形之損害。被告於本訴訟後,若逞法律暫時評價之優勢,苛刻對待消費者,或設計更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及交易模式,以圖趨佔消費者之便宜,而不思如何消弭其已對消費者所造成挾財力之雄厚、法律之優勢而財大氣粗、仗勢欺人之企業刻板印象,終將於商業經營上遭致市場抵制及消費者反撲之不利結果。
舊 2010-01-21, 11:59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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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dGreg離線中  
A R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這就是我前面寫到的 , 法官把鄉民給尻了一翻

只是 , 我並不認同該法官這種心證 .
原告陳述他並非要刻意教訓該企業 , 也趁不是要犯錯的時候貪小便宜 ,
但是法官不採信 , 且把鄉民的心態直接套用在原告身上 , 認為他就是
鄉民 . 這實在是令人無法接受 .

此文章於 2010-01-21 12:15 PM 被 A ROD 編輯.
舊 2010-01-21, 12:10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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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23
引用:
作者jshj0314
可是我記得揪團的,好像也限定五台以內啊,難道五台也太多了嗎?這個判例的比例原則也太小了吧?

坦白說,我覺得法官不敢辦D公司這種跨國企業而已,想息事寧人,


法官也可能覺得為這種事開庭很無聊

此文章於 2010-01-21 12:16 PM 被 cys070 編輯.
舊 2010-01-21, 12:14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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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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