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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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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案情,在台灣,引用刑法殺人.傷害罪等, 大概也可以判到20年以上. 看起來,大陸刑法公共危險罪的立法,還蠻進步的, 足夠處理這種案件. 不過, 多數添加物沒有短期內致死傷或立即明顯損害身體健康的威力.... 因此就容易形成一個食品安全及法律上的空窗期. 相較於法律對犯罪"結果"的後置處罰... 前置的預防性刑罰,應該要再嚴厲些. 查到,就是以刑法重罰,有死傷案例,再加重. 畢竟,這種公共危險性並不空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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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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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查到重罰,有死傷案例就死刑,視死傷人數多寡,可加重為分屍,並將頭、手、腳、身體分別懸掛於6處國內大城市地方政府大樓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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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此文章於 2009-11-25 05:33 PM 被 blai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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