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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我不知之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0
引用:
作者si3568i
但是內部考試這就不一樣了。


+1
聽長輩公務員們說
以前的制度真的有夠無法無天的
一堆機關首長的親朋好友們只要能進入公家機關當工友、技工
等於就是考上公務員了
(內部考試的答案都可以直接給了,這樣還會考不過才怪
所以有機會去公家機關看看
會發現有些年紀有些大的正式公務人員
看起來就是一副橫霸霸的模樣
講起話來沒氣質水準、講沒三句話就開始跟你大小聲
一副林盃就是老大的樣子(真的就是有點像地痞流氓的感覺)
那八九不離十
應該就是以前那個無法無天的時代
由工友、技工直接內部考試升為正式公務員的那堆人
     
      
舊 2009-10-11, 01:13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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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我不知之事離線中  
nbrenhu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
重點在於同工不同酬以及沒有勞基法保障,

如果考試進去的跟沒有考試進去的所做的工作一樣,
請問考個屁阿?????

如果勞基法可以不適用約聘勞工, 請問這樣的國家是甚麼法治國家?

看到許多人在抱著考試考過比較偉大的想法就覺得台灣沒希望了,
考了一輩子的試, 難道還看不清考試是甚麼鳥東西嗎?

老實說, 敝人就很會考試, 只要掌握幾個要點, 花多一點時間就辦的到,
我認為考試真是個屁, 我去應徵工作從來不拿證照去應徵的,
都假裝自己沒有證照,
每當看著公司有人拿著證照當令箭時, 我就覺得很想大笑,
重點是實績, 有證照沒證照或是有學歷沒學歷不是重點,
有沒有拿出工作成績與效果出來呢?

如新聞所說, 那些公家約聘人員做了一二十年, 難道能力比不上那些考試進去的?

曾經在某廠工廠遇過一個日本老工程師,高中畢業就進他們公司了,
寫組合語言寫了三四十年,
如今年紀將近五十還是個資深工程師而已, 為人異常謙虛,
可是只要看過他寫程式,
你就會知道我們這些自以為了不起,
會個vxd,wdm,加上Java,等等的小朋友跟人家阿伯的差距有多大了,

真正的實力, 是考試考不出來的, 各為台灣未來的希望們, 請謹記此事。
 
舊 2009-10-11, 01:57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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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renhu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nbrenhu
真正的實力, 是考試考不出來的, 各為台灣未來的希望們, 請謹記此事。

我很認同您這句話!

但回歸話題本身...
今天的問題在於那些員工都是受顧於 "人力派遣公司" ; 而非直接約聘受顧於公家機關!!
所以, 要徵求福利或權益的對象-->請找人力派遣公司, 而非找公家機關

若找公家機關因此獲得公務員身份&同等權益保障-->那才是不公不義的事情!!

但話說回來, 我個人基本上是痛恨&排斥人力派遣這項制度的一方!!
舊 2009-10-11, 02:09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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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操級廢員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無我不知之事
據長輩公務員說
以前制度尚未健全加上處於威嚴體制下的時代
真的有約聘僱、工友、技工直接在機關內部考試
考過就升為正式公務員
而且考卷是該機關的人事室出考題的
所以甚至連答案都可以事先拿到回去背一背
據說升級率幾乎是百分之百
謎之音:
廢言,約聘僱、工友、技工幾乎都是機關首長的親朋好友或子女
該機關的人事室人員哪敢不乖乖配合


這種由機關內部考試或訓練而晉升任用的公務員在以前可是依法有據的....
不過這個條例已經在民國91年廢止了.
引用:
縣行政人員任用條例
中華民國 24 年 11 月 29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24 年 12 月 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7 日 廢止14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縣行政人員之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縣行政人員,為左列各種:
  一、縣政府秘書。
  二、縣政府科長或局長。
  三、縣政府科員。
  四、縣政府技術人員。
第三條

  縣政府科長或局長,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具有與其所任職務相當之學識或經驗者任用之:
  一、經普通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曾任委任職一年以上者。
  二、經相當於普通考試之考試覆核及格,曾任委任職一年以上者。
  三、現任或曾任委任職一年以上,經甄別審查或考績合格者。
  四、現任或曾任縣政府科員,繼續服務三年以上而成績優良者。
  五、曾於普通考試舉行前,在內政部備案之各省縣政訓練機關畢業,並曾任委任職一年以上者。
  六、曾在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委任職一年以上者。
  七、曾致力國民革命五年以上而有成績,經證明屬實,並曾在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
第四條

  縣政府科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具有與其所任職務相當之學識或經驗者任用之:
  一、具有第三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二、經普通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相當於普通考試之考試覆核及格者。
  四、曾致力國民革命五年以上而有成績,經證明屬實,並有相當學識者。
  五、現充或曾充縣政府辦事員或書記,繼續服務三年以上,而成績優良者。
  六、曾在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行政事務一年以上者。
  七、曾任小學教職員二年以上者。
  八、曾辦地方自治二年以上,確著成績,並有相當之學識者。
  九、於普通考試舉行前,在內政部備案之各省縣政訓練機關畢業者。
第五條

  縣政府專門技術人員之任用,適用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
第六條

  縣行政人員應就考試及格分發人員儘先任用之。
第七條

  縣行政人員之敘俸,由各省政府參照委任職公務員俸給之規定,酌量地方情形,分別擬訂,呈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八條

  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任用之各種縣行政人員,其資格之審查,銓敘部得委託各該省政府組織之公務員任用資格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第九條

  縣行政人員由縣長遴選合格人員,呈請省政府委任之。
  秘書由縣長呈請省政府任免之。
第十條

  縣行政人員應就本縣合格人員儘先任用之。
第十一條

  省政府委任各種縣行政人員,應按月列表彙報內政部、銓敘部備案。
第十二條

  縣行政人員經考試合格依法任用者,非依法律不得停職或免職。但違法或失職者,得由縣長先令停職,派員暫行代理,仍呈省政府核准,依法交付懲戒。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員任用法之規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舊 2009-10-11, 02:31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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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離線中  
geminiprince
Golden Member
 
geminiprinc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引用:
作者小建
我很認同您這句話!

但回歸話題本身...
今天的問題在於那些員工都是受顧於 "人力派遣公司" ; 而非直接約聘受顧於公家機關!!
所以, 要徵求福利或權益的對象-->請找人力派遣公司, 而非找公家機關

若找公家機關因此獲得公務員身份&同等權益保障-->那才是不公不義的事情!!

但話說回來, 我個人基本上是痛恨&排斥人力派遣這項制度的一方!!


政府其實自己也是人力派遣起頭的禍首 , 只是公家機關玩的派遣制比較人性通常一做就是數十年 , 除非你有本事考試晉升 , 否則很多還是當雇員穩定生活到老....

私人企業的就變態了 , 通常跟你說一年一約 , 如果原雇主不想用你 , 可能你待個半年就得重新找工作 , 這時別想人力派遣公司會幫你找新雇主..

人力派遣最後經由人力銀行的惡搞之後 , 稍具規模的財團都會自行成立人力派遣公司...

藉由人力派遣公司閃躲一些法律問題...

如常見的立即性的辭退派遣員工 , 雇用企業可以不用花費就隨時坑殺非正職基層員工...
舊 2009-10-11, 02:34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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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princ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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