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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D寮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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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假設是我的假設,同意。 法官依據"看到的證據辦事",這我也同意。但試問16年不離不棄的定義? 我想針對16年的不離不棄,提供另個思考方向。我想表達"不離不棄≠善待" 且"就我個人而言"拿不離不棄(個人解讀的東西)來當作減輕刑責的出口,我認為主觀成分大於客觀。 2、 我相信專業人事的專業能力,但我更相信專業能力也有其界限。 3、 檢警會查,法官就會採用? 有機會接觸你就可以知道檢警無力的一面。 另承上所述,我相信專業也有專業無法善盡之處。檢警、法官亦不例外。 4、 那些鬼扯劇碼與本案無關,同意。如果你能加上"我的假設亦與本案無關",我會更同意不過了! 5、 假設的東西都說是假設了,僅提供於做另外面向的思考,我想接下來再認真也沒意義。 司法酌情減刑的"依據",才是我想表達的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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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D寮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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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個人同意您的觀點,人在手指別人的時候有四根手指指著自己而不自知,這點我會思考。 不過思想的部份,我必須幫自己捍衛一下,我無意框住誰,僅希望有更多的激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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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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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辯方律師會提出證據以求減刑 對於被告有利的事證與法條都該由辯方律師提出 我想這部分法官都應該會看到 被告為求生存絕對會要求傳喚一堆知道他如何對待妻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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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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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一切假設,都只是建立在個人單方面的假設下,那麼同樣的,為什麼不假設說你所假設的一切,都已被偵審程序中調查過呢? 你的假設是司法「假設」丈夫十六年期間對妻子的善待,但是你也是「假設」了司法程序並未想到這一方面的事實,你認為司法機關忽略了丈夫可能十六年來長期虐待妻子的可能,但是我認為你也忽略了在整個訴訟程序中司法機關已調查過並釐清這部份事實的可能,所以事實上這方面的討論認真來看,其實是沒有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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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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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激盪可以是正面的,更可以是負面的. 如果按照那種思考方向,以後看好人好事/溫馨感人的報導, 隨便一個路人甲乙丙丁也可以說: 『搞不好那個好人好事只是買來的/做給別人看到/暗樁/..., 我沒有證據,只是提供思考方向~!@#$%^&*』 抱歉,說真的, 這樣下去,只會變成嘴砲+筆杖+無形的人格謀殺 所以我還是重申,如果能從報導中,提出矛盾或是專業上有疑問的地方,甚至以當事人身分提出另一些事實的話,那麼就比較可能出現正面的激盪; 否則,就容易變成嘴砲+筆杖+無形的人格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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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是時候該離開PCDVD了. 祝PCVDV及所有網友未來一切順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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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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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家對於好的事有所讚揚 凡事都要往壞處想有什麼幫助 是想證明 人這麼NICE~這其中一定有什麼誤會 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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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D寮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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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同意您的說法。 原本想藉假設來提供更多的思考空間,最後變成了假設成不成立的攻防戰...自己不小心也認真過了頭。 假設與事實原本就是兩碼事,我想關於假設的事,就到此結束討論吧!再下去我想也只會沒完沒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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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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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整件事這樣想
如果發生在你身上 你可以撐到16年以上的請踴躍發言 你可以撐8年以上的請酌量發言 撐不到8年的請閉嘴 不管中間的過程是如何 畢竟照顧16年,如果老公真的天天打老婆 試問 已經重度殘障了,老公真的天天打,搞不好老婆會久病厭世,選擇自己自殺 也不太可能度過16年 又不是揚過小龍女,痴痴盼望等待16年後的在相見 現在的男生不要像沈XX一樣,把人玩爛了,在去找一個年輕的 就很不錯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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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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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同意, 同時檢控一方也會提出對他們有利的證據, 如果男方平日有虐待妻子, 證據應該不難找, 檢控方面亦一定會拿出來, 不過話說回來, 這個世界滿多以己度人之人, 亦滿多見不了好人的人。 還好, 還未說到其實這完全是假局, 男的在外面有了別的女人, 所以佈置這個假局來謀殺他的妻子, 以拿取他妻子的遺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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