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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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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有這塊地,要是是你們地的話 不就虧大了 權狀沒了,可以去補發啊 再來地上物的話,看有沒有設定地上權 有的話看是設定幾年 要是沒有的話,是被侵佔建的話 雖然之前的有關財產請求權的時效消滅已完成 可是你們還是可以主張 民法767條所有物請求返還請求權 物權 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107號、164號 有登記的土地是沒有消滅時效適用的 也沒有佔有多少年自動取得的適用 只有沒有登記的才有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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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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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郵局要辦存款證明一定有身份證才行.. 存戶本人親自臨櫃,有存簿,有印鑑,就是剛好沒帶身份證.. 有駕照證明不行,健保卡也不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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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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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遭受爭議的案件,就是詐騙集團利用他人的帳戶做為人頭匯款使用
另外加上在臺雇用車手領款以逃避追緝 而因為過去在實務上,有大量的案件顯示這些人頭帳戶通常都是自願交出的 管道可能是看報紙上的小廣告或是在路上為人搭訕後交易賣出 而這些看小廣告賣出或出租帳號跟個資的(通常只要帳本、提款卡)費用以萬元內為主 是以當面交付個資並現金的方式與同在台灣的人交易(我個人懷疑不是單純車手) 但是這些人極難遭到查緝(連抓到車手機率都不高) 又各位應該知道現在要到銀行辦理一些事項,認定上已經較過去嚴格了 雙證件、本人臨櫃才能辦理,包含補辦金融卡或是臨櫃取款 各位可以試想一下 1.除了極少數可能被闖空門或皮包遭竊 連金融卡、身份證、健保卡或駕照等都被偷走的情形下 這些個資又被小偷賣給詐騙集團利用,才可能直接被利用為人頭帳戶 但是怎麼被查到的人頭帳戶都沒有報警遺失? 2.如果僅身份證遺失被冒用,你要如何讓歹徒冒著被銀行人員發現的風險去臨櫃辦理帳戶事宜? (要偽造二張證件、留下影像紀錄等等) 又是否歹徒已經具備充分偽造、變造臺灣身份證(及其他證件)的能力 3.如果歹徒沒去辦理,那金融卡怎麼會到歹徒手上? (才能使用ATM或網路銀行) 在這樣的前提與多層的條件下 又剛巧很多被查獲的人頭帳戶,怎麼其經濟狀況普遍不佳 並意外的無法在庭上具體指出何時、地遺失證件 加以通常證件遺失的時候,比如整個錢包丟失,照常理應該會全數補辦吧 如果白天需要工作,則補辦的時間應該會更密切(可能請假個2、3天處理完) 怎麼這些人頭戶會連這點都沒提出或請求調查呢 還是說因為這些資料都是出租的,認為對方還會返還所以不用辦理遺失呢 試問各位,如果你碰到這樣的被告,你會怎麼想? 就算你私心覺得有可能不是他主動交付帳戶資料的 請問要怎麼幫他脫罪? 此文章於 2009-09-19 08:28 AM 被 type1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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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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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還有一種是辯稱
有很久沒使用的帳戶,把提款卡、帳本連同書有密碼的紙條寫在一起 結果家裡遭闖空門被竊 但意外的是這樣的案情 經調查後除了沒有報案紀錄外,同樣無法具體指出何時遭竊 又為何辯稱久未使用,卻查出在遭歹徒冒用前(有遭詐欺的金額匯入) 短期內竟將原戶頭的資金全數領出 現在的刑法因為刪除了連續犯,變成每一次詐騙集團得手款項 就會被認定有一次幫助詐欺的犯行,也就是各屬不同的案件 所以等於每一件都是重起調查,到檢方才可能會有合併偵訊的動作 到法院亦是就各個詐騙集團行為數來判斷(主犯從犯概念) 所以就會發生同時有個11件幫助詐欺的案件在跑的窘狀 過去94/95年修法因為認為連續犯、牽連犯的處罰太輕而刪除 當時還配套定應執行刑後,即使原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 訂執後如合併執行刑超過6個月,即不得易科罰金 現在易科罰金的部分先被釋字662號宣告違憲 結果因為當年這樣的規定,所以一堆犯案多起竊盜、詐欺的歹徒 都是採用多罪輕判(3-5月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處罰 當此釋字做出後,結果就是讓這些歹徒可以拿不法所得易科罰金之後放出 當時的制度剩下一半,結果反而處罰到這些非主犯的老百姓 不少大法官還在協同意見書上大表贊同 某一位還寫了一整段大拍前輩的馬屁,令人做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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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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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今天平面媒體剛好一篇檢察官的投書 ==================================== 把帳戶給陌生人 怎是被害人? 【聯合報╱梁義順/檢察官(雲縣虎尾)】 2009.09.19 04:28 am 近日警察大學葉毓蘭副教授,因外甥女帳戶成為詐騙案之「人頭帳戶」,遭各地警方通知到案而南北奔波,大力抨擊檢警人員冷血、欠缺同理心、辦案有問題云云。身為司法人員,深覺有必要說明,以正視聽。 司法實務上對於提供銀行帳戶的行為,普遍以幫助詐欺罪偵辦、判刑,邏輯道理簡單,因為帳戶的功能在於提供存款、提款或匯款,存簿、提款卡及印章均為個人重要物品,理當妥善保管,正常人不可能把存簿、提款卡、印章交給陌生人。 開戶者將帳戶交付他人後,以往常常辯稱:帳戶遺失,且因為密碼寫在存簿上,所以別人可以提領、轉帳云云。但這種辯解極不合常理,怎會恰巧在帳戶「遺失」後剛好就有被害人匯款,且「遺失」時帳戶內又都沒有存款!所以偵審人員當然認定開戶者故意提供帳戶幫助犯罪,以往作這種辯解的人幾乎都遭到判刑。 然而,近來常見的辯詞則是:因為應徵工作,需要薪資轉帳,所以應公司人員要求而提供帳號及提款卡云云。但辦理薪資轉帳只要提供存摺影本即可,怎麼還需要交付提款卡呢?我們怎麼會把提款卡交給陌生人呢?這樣的辯解仍無解於幫助犯罪的成立。 由於提供他人帳戶已是犯罪行為,雖然在身分被冒用開戶的情形下,被冒名者確實是被害人,而且可能因為受騙匯款的被害人數眾多,並在不同縣市就近報案,而須到處奔波。 被冒名者如果收到不同縣市警察單位的到案通知,可以依通知書上記載先與承辦員警聯絡,表示有遭到冒名開戶的情形,請承辦員警先向開戶銀行調取開戶資料,被冒名者可以先寄送身分證件影本供承辦員警核對,以證明本人證件與開戶資料不符,證件確實遭到冒用。因冒名者係親自到銀行開戶,由行員拍照,從照片可以看出與被冒名者證件照片有別。 被冒名者亦可提供在職證明、其他帳戶存款證明,以證明有穩定工作及收入,不可能出賣帳戶。如果又收到其他警局的通知,被冒名者可請求向第一次作筆錄之警局調取筆錄影本。 最後,警局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後,如果認定身分遭到冒用,檢察官是會以不起訴處分偵結本案,其效力與無罪判決相當,被冒名者不會再因同一事件受到偵辦。 【2009/09/19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143773.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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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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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數主動交付帳戶跟提款卡的情形下
甚至還有相對的利益,只是看是否坦承而已 這種人竟敢說自己是被害人,實在有些說不過去阿 至於說真的遺失的、被騙走的、被盜的其實在實務上還蠻容易分辨的 前面我也有提到一點 在實務上有一種狀態,會讓人搞不清楚他是被害人還是幫助犯 詐欺案件中,一般人都認為單純只是被騙之後將錢匯入人頭帳戶,錢騙走就結束了 但有不少案例是這些被騙的人,除了戶頭的錢被騙光以外(可能有2不同戶頭) 甚至被騙去申請新的帳號,而這個新的帳號又會被詐騙集團利用 舉例流程 1.A手上有郵局、臺銀(例)帳戶,錢被騙轉出到歹徒其他帳戶(人頭) 2.歹徒繼續詐騙,說要去兆豐(例)辦新帳戶,前面轉出的錢才有辦法還給被害人A 3.被害人A到兆豐辦新帳戶,並將戶名、帳號給歹徒(歹徒會稱作業需要資料云云) 4.歹徒將另外行詐騙得手B之帳款,請B轉入A兆豐帳戶 5.以電話向A指示,剛剛這筆錢是他朋友轉錯的(或其他理由) 要他把錢轉到另一個帳戶(人頭) 整個流程歹徒不需要另找車手、辦理新帳戶更不用說露面 一切在中國就可以遙控辦理完成,經過交叉利用之後簡直是完美犯罪 而在台的A,就成了追緝對象,甚至從被害人變成加害人 就算刑法上遇見青天不被起訴或判刑,民事上還有賠償的問題(或者要求理賠和解後才不、緩起訴) 至於你問說為什麼有人蠢到這種程度,就真的有... 我也只能無語問蒼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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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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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我才說 "除了有特別用途" 外 像辦帳戶, 銀行, 郵局, 或申請印鑑證明, 存款證明之類的, 都還是要身分證... 現在有不少還要雙證件的. 駕照剛好補齊 但你不會天天開帳戶吧..., 要開時再帶去就可. 我己經 好幾年用不到身分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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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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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們家有去查過阿,應該是那一片地,有幾分吧 不過地的所有人是祖父的名子 好笑的是,祖父已經死20年以上了0.0 奶奶在世的時候,也有在想說地是在哪裡,不過不認識字 久了也沒人在意 當初都分好土地了 還有一個重點 要去討土地的話,親戚一定會來湊熱鬧 再加上奶奶那時候,只能躺床上,唯一可以證明的沒有了 這樣的話 祖父下面有7個兒子,在往下就是我爸那一輩,在來我 這樣你看也知道,無法證明當初是怎分的,一定一堆人來搶 到時可能分一個柱子 所以就算了 我們家還有別的土地,還好奶奶以前有跟我媽說,不然可能會被A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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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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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把身分證放家裡,但最近除了辦定存遇到要身分證外 辦門號,雙證件之一也一定要身分證,駕照不行。就讓我覺得駕照不是那麼好用了 反過來想,駕照如果也都通用,那駕照遺失也很危險 總覺得證件越多越麻煩,不同時候要不同證件,通通帶身上又怕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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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TPE, TW
文章: 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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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寫給自己心安的.....
![]() 上次去報關行, 他就當場表演給我看, 一下子就變空白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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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US喇叭品牌代理商, 他的囉囉們好像已經不再聽命於主人的命令了, 所以分道揚鑣. ![]() 現在甚至聽說該代理商已經突然無預警歇業關門了! 可能是惡有惡報, 週轉不良, 所以至今仍欠錢不還, 我就當成是佈施給窮的只剩下錢的老豬... 將來牠必定要再轉世為豬去償還債務的! ![]() 常收看 "淨空法師" 主講, "華藏衛視" 24Hr, 讓你煩腦滅, 智慧長. 善護口業不譏他過, 善護身業不失律儀, 善護意業清淨無染. 諸惡莫做, 眾善奉行. 善有善果, 惡有惡報, 不是不報, 時候未到. 世上什麼最真實? =>每個眾生, 一出生就勇往直前向墳墓邁進, 有什麼好爭的? 生氣是拿別人的錯誤來逞罰自己. 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露亦如電, 應做如是觀. 真誠清淨平等正覺慈悲, 看破放下自在隨緣念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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