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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9
文章: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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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高下力判..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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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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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我也認為民眾打通電話就能調動軍隊,那也真的是太扯了。 民眾可以打電話至消防局或是其他媒體提供的緊急救災電話, 記得告知位置,狀況,需要什麼,要注意什麼,請盡快幫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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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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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災有所謂「黃金時間」,一旦錯過,後果不堪設想
而領導者,最忌臨事不決,錯失良機。 如果現在突發戰爭,很難想像這種優柔寡斷的性格會導致什麼嚴重後果... ![]() 此文章於 2009-08-11 02:25 AM 被 pepd6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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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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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動用緊急命令就動用
要不然多頭馬車 是能有多好的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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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8 您的住址: 紅白機
文章: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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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nnn 中央跟地方就算有爭執 也不是現在 現在最重要的是----搶救人命 有的時候 民眾對於中央的期待本來就是希望能(概括承受) 說明一點,就是希望執政者有擔當跟魄力! 畢竟中央握有極大的資源 是地方不能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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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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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是說過 "料敵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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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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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非常令人失望
中央政府應該擔任統一指揮的角色 而不是只會在一旁說著會提供必要協助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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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9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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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旅長本來就是少將缺,只要躺著幹,部隊不要出大問題,早晚會升少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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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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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躺著幹可以升將軍? ![]() 以後可能沒人要站著幹,蹲著幹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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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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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命令不是聖旨, 有它的限制在. 看看這篇文章吧.
緊急命令必須嚴守限時、限區、限項目 【聯合報╱社論 】 2009.08.11 05:52 am 編按:本文原刊登於【1999-10-23/聯合報/2版/嘉義地震 特別報導】 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頒布迄今,引發了許多憲政爭議,而以其中兩項最受矚目。其一,昨天嘉義又發生大地震,李登輝總統隨即宣布嘉義縣市為災區,並指示救災事宜比照九二一震災辦理。其二,行政院日昨決定將九二五緊急命令之「執行要點」送立法院「敘知」,且將「南電北送」所需的第三路超高壓輸電線(即第三迴路)納入「執行要點」。這兩項爭議的主焦點在於:嘉義縣市原非九二五緊急命令的適用範圍,而第三迴路亦未見諸九二五緊急命令;如今,總統逕自宣布嘉義縣市為災區,而行政院亦逕自在執行要點中添加了「第三迴路」,這種作法是否已經逾越了九二五緊急命令的適用範圍,儼然形成了一項頗可深究的憲政議題。 嘉義縣市應當列為災區,而許多人亦認為第三迴路也有建設之必要,這應是在情理上可以理解之事。但是,就憲政及法治的運作而言,宣布嘉義為災區,及建設第三迴路,卻均須有合法的依據,不可脫法而為。也就是說即使頒布了緊急命令,也不可為所欲為。 九二五緊急命令是「限時、限區、限項目」,可見緊急命令絕不是一項可以任意發揮的權力。既然九二五緊急命令已經「限地區」,嘉義縣市如今發生震災,即應另外頒發針對嘉義縣市的緊急命令加以規定;總統似乎沒有權力逕自宣布嘉義為災區,並稱救災事宜可以比照九二一震災與九二五緊急命令同樣的辦法。同理,九二五緊急命令既然已經「限項目」,但遍查九二五緊急命令的內容,並無片言隻字談及電力問題,更未提及為電力工程可以動用非常手段;因此,行政院就執行緊急命令此一「母法」所制定的執行要點,自亦不能超越「母法」的範圍,擅將台電「第三迴路」列入。否則,倘若政治權力可以任意擴張至緊急命令未規定的時間、地區或項目,則緊急命令又何必要限時、限地區,及限項目? 至於行政院將九二五緊急命令的「執行要點」送立法院「敘知」,亦非所宜。須知,緊急命令是在國家發生非常事變時,為使政府有應變的能力,而在憲法中所設的特殊制度;因此,緊急命令的位階必定在憲法之下,此點毫無疑問。其次,既然緊急命令是為了提高效率,暫時性地解除部分原有法律規範事項的限制,故其位階乃等同於法律,但優先適用,有如一部「特別法」。法律諺語謂:「緊急不認識法律」,而並未指「緊急不認識憲法」,實已說明了對緊急命令應有的認識。既然緊急命令有如一部針對特定事項的限時「特別法」,因而關於行政院為執行緊急命令而制定的「執行要點」,即有如行政院為執行此一「特別法」所制定的施行細則;而行政院就所有的法律所制定的施行細則,既都要送立法院審查,何獨緊急命令的執行要點為例外?也就是說,緊急命令並非超逾憲法的體制,不可排除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衡的憲政運作。 如今的情勢是,嘉義縣市有必要列為災區,而許多人認為第三迴路亦有建設的必要。解決的方案,就宣布嘉義為災區而言,即應當另行頒佈補充性的緊急命令,將嘉義縣市劃為災區;僅憑總統的口頭宣布,是沒有憲政與法治的根據的。論及此處,亦可以看出,制定一部「緊急命令法」是確有必要的。倘若我們有一部緊急命令法,則在重大災變發生時,即可隨時應變。唯如今的九二五緊急命令,既是針對九二一的災區所頒布,在法理上即不可擴張其適用範圍至其他地區。 至於「第三迴路」的問題,由於九二五緊急命令發布之初,未顧及電力設施的疏漏,導致如今的困境,以致出此欲在「執行要點」中暗渡陳倉的下策,但這絕非正途;因此必須找出解決之道,方能使此一必要的工程儘速施工。如何補正緊急命令的疏漏,不外兩種途徑:第一,再發布九二五緊急命令的補充命令,將電力問題納入;然後,行政院再據補充命令擬定執行要點,送立法院審查。第二,將電力問題納入重建特別法解決。 比較這兩種途徑,當以納入重建特別法較佳。因為,緊急命令究為非常態的特別制度,動用時必須謹慎,嚴守憲法規定的要件。而憲法規定動用緊急命令必須是遇到「緊急危難」;如今,震災的緊急時刻已經過去,進入災後重建階段,實已不符憲法規定的要件。縱使供電系統有極大的脆弱環節必須補強,但並非台電第三線路不立即完成將有嚴重影響,故亦非所謂「緊急危難」的狀態,不能據此發布緊急命令的補充命令。再說,此一工程涉及民地徵用,已經有強烈爭議,若仍然以非常手段解決,恐怕會造成官民的激烈衝突。 這次緊急命令之頒行,是十分重要的憲政經驗,希能建立一次中規中矩的典範,事態發展至今,朝野對於緊急命令最重的領悟,是應體認緊急命令絕非為所欲為的政治令狀,不但仍應受到憲政運作的節制,至少執行緊急命令者不可逾越緊急命令的授權範圍。也就是說,緊急命令既然有限時、限區,及限項目的規定,則緊急命令當然不可逾時、越區,或逕自增添項目,亦即不可將緊急命令視為權力的空白支票。關於嘉義縣市納為災區,及第三迴路的問題,皆應依據此一準據尋求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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