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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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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
引用:
作者jamin
真是慘... 我也是用這招...
只能靠這種駝鳥的方式, 我可笑不出來

其實我是透過腦細胞運算~~

自動完全忽視~大小〝S〞~跟觀〝月〞雛乃的發言~~

我也不願意啊~誰叫鬼打牆式的廢言~是很傷身體的~~
     
      
舊 2009-07-18, 10:15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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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離線中  
dmwc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622
引用:
作者沒說過
不在各大論壇打****, 怎會有人知道, 又怎達到宣傳的效果。
你見他標題用『DELL事件訴訟團與鄭文龍律師洽詢過後部分要點說明』, 而不是『DELL事件訴訟團與律師洽詢過後部分要點說明』, 便應該知道這叫做『置入性行銷』
下一次的標題可能是『澄清DELL事件訴訟團與鄭文龍律師洽詢過後部分要點說明這帖子並不是宣傳』, 又或『繼續跟進DELL事件訴訟團與鄭文龍律師洽詢後的進展』

這樣是傻瓜的行為,訴訟是講究策略,就和辯論一下,你知道對方要問哪些問題,要反駁你就輕而易舉

但樓主自動公布最新狀態給對方知道,並且告知所有策略,還沒開始就先輸了一半,DELL 的法務部多輕鬆,到處逛一下你們要玩啥把戲都清清楚楚,還不需要派人滲透

要走法律路線,就別玩社會公評,不信自己去問法律顧問,看這樣是比較容易成功/失敗還是無所謂
 
__________________
已關閉簽名檔
舊 2009-07-18, 11:11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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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wc離線中  
asurada1982
Major Member
 
asurada198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UP-FRONT AGENCY
文章: 116
引用:
作者dmwc
這樣是傻瓜的行為,訴訟是講究策略,就和辯論一下,你知道對方要問哪些問題,要反駁你就輕而易舉

但樓主自動公布最新狀態給對方知道,並且告知所有策略,還沒開始就先輸了一半,DELL 的法務部多輕鬆,到處逛一下你們要玩啥把戲都清清楚楚,還不需要派人滲透

要走法律路線,就別玩社會公評,不信自己去問法律顧問,看這樣是比較容易成功/失敗還是無所謂

也許是煙霧彈也說不定,另一種可能是真情報輕易到手,也非得懷疑是假情報可能。
總之,支持+1。
__________________
牧野真莉愛(from wiki)
舊 2009-07-18, 11:35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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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urada1982離線中  
spooky_mul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但是相對的我想您也沒有資格來規定這裡只能出現您想看的言論

我想沒有人規定不能出現什麼人不想看的言論,只是在一個公開的私人論壇發表言論,就要有可能出現不同聲音的心理準備,如此而已。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首先,來聊聊"權利".
在這事件中,下定者認為有要求廠商照價履約的"權利"
廠商及反對的網友持否定立場,每個人都各講一套話,
在沒有人說的話能算數的情況下,把事件交給法院作裁決不是實務上最公正的做法?
對此也持反對立場的朋友,您又是基於什麼立場想阻止他人
行使請求公平仲裁的權利?


依照法律條文以及實務判例,廠商對於錯誤的價格依法也有撤銷契約的”權利”,所以現在是一些下訂者無法接受廠商執行法律賦予他們的撤銷契約的”權利”。

很多人說民法 88條第一項有但書,自己犯的錯不適用,但是實務判例告訴我們的不是這樣。

我想也沒有人要阻止,只是表達不同的看法而已。

因為一些下訂者要提起訴訟是他們的自由與權利,而我認為這只是因為廠商執行法律賦予的權利,一些下訂者不認同。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這陣子聽了很多基於"暴民""蕭貪""貪小便宜"之類
因此沒有"資格"要求權利,"權利"並不存在的說法眼睛都快長繭了
在一個由人構成的社會群體中,自己不行使權利,甚至反對他人行使權利,
是不是真的跟金額大小,理由及情狀有關?
非常有趣,個人的實務經驗往往跟糾紛金額大小,理由,狀況無關

把糾紛金額拉高10000倍以上,且事件毫無疑問有損害存在
以我個人實際上曾經歷過的真實事件為例:
我老家是地主,把原本的一間工廠簽給建設公司
作為混合式住宅用地的一部分,我方可得價值整個建案10%的單位數.
但是沒人料到這間掛著大建設公司的招牌所蓋的商住
實際上是棟"豆腐渣",四級的地震就造成地下及一二樓樑柱分離及"結構壁"崩塌
事後調查,該建築公司未按圖施工,更換刪減鋼筋料號數量,改變工法
建照申請時核發的資格也有問題偽造文書,明顯有官商勾結的嫌疑.
平均一戶當時市值2000萬,建設公司負責人只願意提供20萬作為"和解慰問金"

....


你舉這個例子就是我之前想說的,先說明這是我的看法,並不是說我要規定什麼。

在這次的事件中有什麼下訂單的人受到什麼實際的損害嗎?

是業者不退費?還是業者不賠償手續費?

就算是也應該是針對退費或是賠償手續費為訴求吧,要找一個標的事件來改善消費環境,也應該是有實際損害的事件,例如類似你說的那些案例。如果今天業者是有退懷訂購費用和手續費,那麼這些下訂者有什麼實際的損害發生嗎?沒有嘛。

所以才會有人提出看不懂這樣的訴訟其訴求的真正用意。

像良興的事件有賠償的動作,這是加分的,不代表 Dell 沒有做到這樣是扣分的,因為他的做法是法律賦予他有這樣做的權利。
舊 2009-07-19, 12:05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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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離線中  
lora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78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就算是也應該是針對退費或是賠償手續費為訴求吧,要找一個標的事件來改善消費環境,也應該是有實際損害的事件,例如類似你說的那些案例。如果今天業者是有退懷訂購費用和手續費,那麼這些下訂者有什麼實際的損害發生嗎?沒有嘛。


原本以為Dell愛美國為慶祝美國國慶+台灣正好多媒體展+Intel快調降CPU
所以讓紅、藍兩色比市價便宜一萬多元
廖先生又信誓旦旦地報錯價不會再發生
於是就訂了一台筆電,然後滿懷喜悅地去睡覺
隔天下午,居然說給價格錯了,原來它不愛美國
心碎了∼
說會給支持的客戶優惠
結果優惠價比市價還貴
心再碎了一次∼
於是開始對人產生不信任感,得看心理醫生
因為覺得被騙而不高興,被Dell的工讀生詛咒會下地獄、貪婪
自尊心受到嚴重創傷,被恐嚇到失眠
老闆說公司的sever是dell的,連最瞭解自己產品的人都會連續犯錯
以後IT部門24小時輪值
作息被打亂了,傷肝敗腎
七早八早打被道歉電話給吵醒
青春痘又長了兩顆

如果有人如上所述,不曉得算不算遭受實際損害?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所以才會有人提出看不懂這樣的訴訟其訴求的真正用意。
像良興的事件有賠償的動作,這是加分的,不代表 Dell 沒有做到這樣是扣分的,因為他的做法是法律賦予他有這樣做的權利。


法律並沒有賦予他有這樣做的權利吧∼
是過去一個零售通路犯了"僅只一次"錯的案例,而且價格是1/10之一,價差是9萬
而且該廠商沒雇工讀生詛咒顧客
沒有藉故拖時間,上了一週的新聞,之後還上各類媒體
case如此不同,而且案例的引用,還要看法官的意願及律師的說服力

此文章於 2009-07-19 12:53 AM 被 lora 編輯.
舊 2009-07-19, 12:45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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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a離線中  
spooky_mul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lora
原本以為Dell愛美國為慶祝美國國慶+台灣正好多媒體展+Intel快調降CPU
所以讓紅、藍兩色比市價便宜一萬多元
廖先生又信誓旦旦地報錯價不會再發生
於是就訂了一台筆電,然後滿懷喜悅地去睡覺
隔天下午,居然說給價格錯了,原來它不愛美國
心碎了∼
說會給支持的客戶優惠
結果優惠價比市價還貴
心再碎了一次∼
於是開始對人產生不信任感,得看心理醫生
因為覺得被騙而不高興,被Dell的工讀生詛咒會下地獄、貪婪
自尊心受到嚴重創傷,被恐嚇到失眠
老闆說公司的sever是dell的,連最瞭解自己產品的人都會連續犯錯
以後IT部門24小時輪值
作息被打亂了,傷肝敗腎
七早八早打被道歉電話給吵醒
青春痘又長了兩顆

如果有人如上所述,不曉得算不算遭受實際損害?


那也要先找心理醫師診斷證明才行啊,而且也要證明這些損害都是因為 Dell 事件導致。

如果法官可以接受這樣的說詞,那就恭喜你。

引用:
作者lora
法律並沒有賦予他有這樣做的權利吧∼
是過去一個零售通路犯了"僅只一次"錯的案例,而且價格是1/10之一,價差是9萬
...


就實務判例來說,法律的確賦予他這樣的權利,不管是不是僅此一次,法官對於民法第 88 條第一項的實務見解,跟那些認為民法第 88條第一項不適用這次事件的網友見解,大不相同。

至於廠商有沒有僱用工讀生詛咒客戶,有沒有藉故拖延時間,那也是提出指控一方要證明的。

就實際可確認的要件部分兩件案例是沒有太大的不同。
舊 2009-07-19, 01:17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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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離線中  
duck78803139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貝克街
文章: 41
我是蠻贊成用訴訟來解決這種消費糾紛...

但是就如同上面有網友所說的...
訴訟應該要低調一點...
不是高調地公佈在網路上...
而且訴訟方向盡量也不要公開明講...
既然要打~就要盡全力打...
先把所有委託者的資料先找齊並確認清楚無誤...
不要到時候官司一打~有人落跑不付錢~這就糗了...

不管是公開的網站或公開的部落格...
我都不建議在上述這些地方討論訴訟內容...

最好私下開會討論或弄個有會員權限限制的部落格討論比較好...
這樣就不會被委託人以外的人看到...

低調是最好的策略...

除非今天你們有90%勝訴的機會~那當然可以高調明講(因為這樣躺著打官司都會贏)...


即使大家意見不同~立場不同...
也不要隨便扣人家帽子~什麼工讀生之類的...
多元化社會~多種不同聲音~當今政治上那套不要拿出來用...

此文章於 2009-07-19 01:35 AM 被 duck78803139 編輯.
舊 2009-07-19, 01:27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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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ck78803139離線中  
okana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604
蠻好奇

打一半官司有人要抽手
還要付那些律師費嗎

若有追加費用
有人不願意付
那是又再另開擂台嗎

若有人死都不願意付律師費
那是由誰負責嗎
或者是說有誰能負責

要享受訴訟的權利很不錯阿
只是別忘了付錢的義務
舊 2009-07-19, 02:16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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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ana離線中  
lora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78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就實務判例來說,法律的確賦予他這樣的權利,不管是不是僅此一次,法官對於民法第 88 條第一項的實務見解,跟那些認為民法第 88條第一項不適用這次事件的網友見解,大不相同。
至於廠商有沒有僱用工讀生詛咒客戶,有沒有藉故拖延時間,那也是提出指控一方要證明的。
就實際可確認的要件部分兩件案例是沒有太大的不同。


案例沒有任何實質上的效用
只是在法院上給予法官再判決上一個參考而已吧∼
不會給予任何法人、自然人權利
麻煩您提出在沒有違憲情況下,案例具有強制力且不容質疑的證明?

每個case,都不太一樣
例如:
光傾銷的認定,成本的算法就有數百種,而且算出的結果還大不相同,每單位成本差個零點幾元美金可能就決定法庭上的勝負
況且本案
後者的案例還包含數種不同的價格、價差的標的物
價差90%,9萬元可以歸類到消費者能認知到價格錯誤
不代表價差10~30%,1000~一萬八的案子也是
intel調降個筆電CPU價格,就是兩三千價差
燦坤一個促銷,一台電腦的零組件硬碟就可以少個一千
ram的一個月的最高最低價差也可以差上兩百元
光這些就未必沒有爭議點
更何況還有其他的一些客觀情形的不同

您所說的要件部份為何?
網購、廠商自己宣佈標錯價、廠商在交易條款上說我有違約的權利(未必有效力)
如果是這三者就能讓那個案例適用在全部的情形
這樣以後廠商是不是就可玩這種不道德行銷而無任何法律責任呢?
舊 2009-07-19, 02:29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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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a離線中  
lora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78
引用:
作者duck78803139
即使大家意見不同~立場不同...
也不要隨便扣人家帽子~什麼工讀生之類的...
多元化社會~多種不同聲音~當今政治上那套不要拿出來用...


會有工讀生的說法
主要是因為01那邊有特殊方法可以查發文的ip位置
剛好有好幾篇標題是批評不滿意Dell處理方式的消費者的發文時間是上班時間,發文的IP是Dell公司所有,好像也有一部分是公關公司的
舊 2009-07-19, 02:36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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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a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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