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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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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暴力脅迫*****女子得逞者處鞭刑十鞭
使用或流通盜版軟體違反智產權等行為處鞭刑一鞭 大家贊不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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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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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贊成,不過很快盜版就從刑法上消失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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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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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傻了,恐怖份子要的是勇敢不怕死的,不是要只會撇車的白目小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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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9 您的住址: 台南赤崁樓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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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更扯、為了一個可能被誣陷者、而放過其他罪證確鑿者 您跟您認為是亂源的媒體沒有分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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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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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對,重點不是所謂的體罰。而是這種罰則可以有效地降低因應監獄不敷使用而使得有大部分犯罪者不會因為監獄位置不夠站而被放出。 現在很多犯罪者進監獄一下就出來,這代表犯罪者所犯的罪跟罰則完全不相符,這會暗示我國是一個鼓勵犯罪的國家。有的時候不是國家的問題,這代表了我們沒有那麼多資源去有處理罪犯。 鞭刑可以有幾大好處 1.省國民稅金,不用養罪犯,由犯罪人家屬自已供養。我們只要養拿鞭子的那個人就好,據說每個禮拜三鞭,罪犯便難以下床。 2.無肉體後遺症。新加坡的歷史告訴我們打屁股沒啥後遺症。 3.犯罪者可受到完整的刑罰,不會因監獄人滿為患而使輕罪者快速假釋出獄,由社會承擔其風險。 其中或許有技術上問題,但是只要去做便可解決,我覺得鞭刑才是解決現今台灣法律問題的大利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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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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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本也是為了一兩個作亂的小孩犧牲掉大部分乖巧的小孩的受教權。 這些人權團體重視的是加害的少數,而不是受害的多數。 已經十年了,懂得作亂的小孩已經越來越多,再來一個十年,不曉得會變成什麼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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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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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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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鞭就鞭老二;屁股沒甚麼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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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尬車黨妻嚴所
文章: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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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亂世用重典, 飆車族抓到直接路邊槍斃, 然後 SNG 全台轉播!
第二天再把家長抓出來槍斃, 一樣 SNG 全台轉播, 打靶個十幾二十個人之後....... 看他媽的誰還敢半夜把孩子放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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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可以脫離這種獨自承受壓力的生活! ![]() 未來, 開始有點光明! ![]() ![]() PS: 喵喵不在此限, 非常歡迎喵美眉來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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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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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贊同這一點。 100%的司法公正,一個人都不會冤枉,是不可能作得到、而且也不值得去這麼作的。 因為這將花費難以數計的社會成本,並且縱放、寬待許多罪證確鑿的罪犯。 設計合理的機制,將冤枉壓低在一個可以接受的程度內(1%?…0.3%?…),是可能而且值得去作,被枉的人也只好認了,完美的體制不可能達成,也不值得去作。 為了不可枉殺,寧可縱放,並不足取,說得嚴重一點,甚至可說是為了人權之名違反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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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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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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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已經算是枉死了, 還要再找另一個冤魂來充數嗎?當明知可能是冤枉的, 還要判他刑, 這樣的事誰願意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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