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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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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惡蟲大,從這個路徑來解釋邏輯當然是正確的, 但是就事理上來說有欠周全. 除了犯罪者的目的之外,是不是也要考慮犯罪者對本身行為的認識? 還有他侵害法益時所採取的方法違背法律的程度? 就行為不法與意思不法這兩點來看這樣的評價我想有問題. 以您舉的例子跟新聞事件相比,有著很明顯的差異 嚴重過敏有致死的"可能",但下毒者不能確定一定能致特定對象死亡 而氰化物為眾所皆知的致死毒物,即使微量透過皮膚接觸也能致人於死 更何況是摻雜於食品飲料中,這是兩種下毒手法最大的差異. 就算貼有骷髏頭標誌,犯罪者還是"能預期到"可能有被害者一時不察而誤飲導致他人死亡 不能說因為他貼了標籤就代表他沒有故意殺人的犯意 除非他下毒的時候有嚴格控制用毒量在安全範圍內 是當事人運氣不好體質特殊因而喪命,這才能說是意外 而沒有故意的犯意. 而且被害人拿起的是深色+紅色的飲料罐,犯罪人張貼的警告標語 為不起眼小張白底紅字骷髏頭+文字警告,稍一不慎就會忽略 而事實上也有三名被害人沒注意到 一般化學藥品尤其是有毒性者都會使用明顯可見的文字及警告標示 說明毒性以確保一般人不致誤用,瓶身也都會使用化學藥品專用容器包裝 一般有判斷力的成年人實在是很難誤將其辨識為食品而誤用 所以直接擺一罐上面寫著"氫化鉀"的"化學藥品罐"被人誤食"不一定"會有過失 但把它裝在"食物容器內"就絕對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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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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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毒蠻牛報導
速審速結╱死罪 千面人可能來日不多
記者楊政郡╱特別報導 國內首樁出現有人死亡的千面人案,震撼國內外,司法單位也配合外界期待,10天逮捕嫌犯破案、8天起訴、40天審理,僅47天就判決,創下法院採交互詰問新制後速審速結新紀錄,法官私下表示,若按這種速度,預估被告王進展活不到今年中秋,最久也活不到舊曆年。 感化無效!有與社會永久隔絕必要 而審理的台中地院發現,王進展曾在作案的計畫書封面標示著「事以密成、語以洩敗」警語,提醒自己規劃周詳的犯罪計畫,審判長許旭聖感嘆這個人犯案心機之重,前所未見,並認監獄內的感化教育對他已經無效,有與社會永久隔絕必要,因此將他判處死刑。 其實毒蠻牛案發生後,「案子非破不可」帶給檢警單位無比的壓力,主任檢察官許萬相說,警方10天後逮捕嫌犯宣佈破案,可以說警方基礎功夫下得徹底,而逮捕嫌犯後,檢察官劉邦繡更是一日不停歇,連續偵訊。 檢方立即在6月2日以連續殺人罪嫌起訴王進展,襄閱主任檢察官張宏謀說得更直接,他說,起訴是被你們記者逼出來的。 不知劇毒?法官探測王嫌人性底線 據悉,在審理庭中,有「許死刑」之稱的法官許旭聖對王進展問了一句非常主觀的問題,「有這麼多容易取得,也容易下的藥,為何要選氰化物?」法官連續 5次問同樣問題,王某起初回答,他不知氰化物這麼毒,法官拿出王在電腦中書寫的資料,「這些資料清楚寫氰化物是何種劇毒,你還要說不知道這麼毒嗎?」王改口說,他不是化學專家,真的不知道這麼毒,法官很生氣的表示,「你不是專家,難道我是化學專家嗎?」法官說,「我在探測你的人性底線,你還有人性嗎?」蒞庭的檢察官李斌也指著王進展,「已經有1個人死了,3個人從死神邊緣救回來,還說不知道這麼毒?」法官與檢察官連番追問,觸動王進展內心防線,他隨即痛哭失聲,法官還遞面紙給他擦淚,他才說出實情。 在判決書中指出,王進展有竊盜及懲治盜匪前科,87年8月假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至92年10月,管束期間曾到耕莘醫院任職,保護管束結束,就著手計畫再犯案,計畫縝密包括如何以金門小三通方式到廈門恐嚇取財、以虛構的「胡小姐」來模擬交款時如何監控、如何「聲東擊西」找保力達公司飲料下毒,反過來向其他飲料公司恐嚇取財等等。 93年農曆年後在北縣新莊向化工行以800元購得氰化物,並上網蒐集有關氰化物毒性資料,以電腦記錄計畫各種恐嚇信內容、勒贖手法、交款方式,並試印「我有毒 POISON 請勿喝」貼紙,以備將來有人喝下,可藉此推卸殺人罪責。 王進展今年決定將一年來的計畫化為行動,5月13日搭車南下台中市熟悉地形及購買12瓶蠻牛,回到中和住處又購買2瓶保力達B,17日租車南下攜帶 6至7套服裝、氰化物,在車內換裝及每瓶摻入3至5瓢氰化物,貼上警告標語後,隨機放進11家超商、便利商店、藥房之飲料架上,下毒後造成1死3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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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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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理由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專訪)為何不採用千面人條款,而採用普通殺人罪將王進展判處死刑?審判長許旭聖說,不是合議庭非要他死,而是他的行為不符合千面人條款,王嫌放置的毒飲料被買走後,每個受害人都喝了,且每只喝一口就有致死之虞,這種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廣泛的信賴感,與千面人條款是為了恐嚇取財有很大差異。
許旭聖解釋說,一般的千面人犯案可能先恐嚇、恐嚇不成後下藥,但毒蠻牛案是先下藥再計畫恐嚇,不論前者或後者,如果所下的藥屬於不會致死如瀉藥、安眠藥等,則屬於千面人條款規定的範圍,而如果有人體質不同、身體較衰弱,或其他因素,導致死亡結果,則屬於千面人條款致人於死的加重結果犯。 毒蠻牛案卻有很大的不同,被告王進展不只要錢,且明知氰化物是劇毒,只要有人喝了就會致命,他還查知氰化物是管制物品,不論有無警語、瓶蓋是否已開過,如果誤喝一樣會死人,這是王某事先就得知且明知。 再者,他將毒飲料散放在人人得以輕易購得、取得的超商、便利商店,所以他下毒的行為已有不確定殺人故意,當然依普通殺人罪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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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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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法第190條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毒蠻牛案,大家都知道是千面人的事件, 但千面人條款最高也只能判處無期徒刑。 其實是1~3審是刻意避開千面人條款,而以普通殺人罪,才能求處死刑。 依法而言,1~3審刻意避開千面人條款,其實有點說不過去, 也就是不管嫌犯有沒有貼毒藥標籤,不管有沒有悔意,最高應該都只能判到無期徒刑。 此文章於 2009-06-15 01:14 A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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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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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除了條文內容外,還要究其法意. 邏輯說的通,不代表事理上的評價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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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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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於千面人下毒的法意就是這樣,就算有人死了,也最多只能判到無期徒刑, 如果法官硬拗成不確定殺人故意的殺人罪才會有爭議, 也就是嫌犯若沒有勒索/沒貼警語,就純粹想殺人,才會無法符合千面人條款。 像殺人的方式有很多種,有些死刑有些又不必死刑, 不確定殺人之故意也有很多殺法, 若那些更兇殘的殺人被判死刑,不想殺人卻誤殺的也被判死刑, 那...你認為事理上的評價是不是也有問題? 法律就是這樣,法官必須要依白紙黑字的法律來做判決,不能只依各人的厭惡程度判決。 若不依法判決,就不是法制國家了! 另外,蠻牛案是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又不是被判無罪! 此文章於 2009-06-15 01:56 A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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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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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
能引用的法條只有一種? 有人太小看我國法官的能力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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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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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強調的是重點在行為人具體的行為,與所下是否致死劇毒無關,因為即使是一般人不會致死的食品,但是對特定人而言,卻是致命的,則對該特定人施加該種食品,也是一種殺人行為,並不會因為他所加入的不是劇毒而不會成立殺人。 同樣的,即使加入的是劇毒,但是行為人已經做了標示,而他人卻無視於該標示,仍食用有劇毒的食品,則行為人是否成立殺人,我想這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事實上,毒蠻牛案發生時,我曾請教過刑法的老師,他也認為是否成立殺人,有討論的空間。也有不少刑法學者認為應以刑法191之1條論罪科處才對。 引用:
責任是一定有,問題是應以191之1論罪還是271?這有差別。 事實上你已經點到了一項重點,那就是有毒標示的清晰度。如果行為人下毒後,他所做的有毒標示並不能使一般人引起注意,而所下的又是致死劇毒,則客觀上可判斷該行為人對致他人於死有不確定故意,那麼以271論處,是沒有異議的。 但如果行為人有做了清楚的標示,則該行為人是否有致人於死的故意,就有了討論的空間,應該再就其他事證做具體判斷,而不應僅根據所下為劇毒就冒然以刑法271條論處。 所以我想這件案子,再來還是會有再質疑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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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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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目前腹痛到一個不行,等等可能要掛急診... ![]() 亂七八糟說,有錯請糾正 ![]() 我不曉得你是否想表達這起訴訟符合你所謂的不想殺人卻誤殺 所以我一直很強調行為人對犯罪行為的認識,也就是究竟有沒有致他人於死的故意? 事實上,法官判決書的內容,邏輯上是一定通,絕對說的過去. 其實我也贊同審判結果必須符合"邏輯"的論證 但,光只是符合"邏輯"是不夠的,不是外行人,應該知道這道門其實很寬 不然,同樣一件事,為何同樣通過司法官考試的不同法官,會給予不同的評價? 後審推翻前審,就代表前審法官的邏輯有問題? 我只能闡述我個人的看法,演繹過程就恕病體微恙 ![]() 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其實是說明,所謂的"嚴密的邏輯推演與論證方法" 連同法律制度本身都是粗製濫造且經不起考驗. 結果就是邏輯條條大路都通但就是不見得會到羅馬, 論罪裁量表面上看起來是依照法理,實際上法官自由心證的尺度非常寬 試問這樣的法治跟人治實際上有何區別? 台灣的"法治"實質上符合"精密司法"這樣的理想嗎? 另外實在無法詳述個人意見,所以併在這裡簡短回應惡蟲大 ![]() 您的重點擺在行為人的具體行為導致的直接結果,乍看之下好像沒問題 但是實際上完全忽略行為人侵害法益的手段及程度而僅就結果論, 這是不合理的,實務上也還是會藉此做為參酌量刑的依據 兩人同樣的罪責成立就算量刑一致,也不代表兩者的價值判斷一樣, 過程、方法、時間、心態等等諸多因素只要有一點點不同, 邏輯上的評價就會有所不同.您應該明白小弟所指為何 病體微恙,恕小弟胡言亂語,邏輯不通還請海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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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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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我覺得惡蟲說的理由還蠻堅強的,不過這有沒有直接故意未必故意,
不是我想講得重點,而是該嫌犯有加駐警語與圖示這件事情,到底要怎麼排除他不是想防止人家喝下去?如果說他殺人的意圖有這麼堅決而且毒物又這麼強碰一下就死,嫌犯根本不需要費那的多的功夫貼一堆有得沒的,就算主觀上他是為了推卸責任,你要怎麼證明或者說要怎麼排除他那根本是假的、虛偽的。 檢察官客觀證據上有排除這點嗎?如果證據不足,為了以後社會大眾著想,大家應該叫立法委員把刑法,統統改成客觀處罰條件,不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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