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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引用:
作者maximus


應該不會以教唆殺人起訴
應該是是普通傷害罪或重傷罪致死的共同或協同犯
     
      
舊 2009-04-21, 12:53 PM #3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黃金蕃茄離線中  
李麥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引用:
作者LALALOVE
就憑他將自己毫無抵抗能力的幼女置入熱水鍋之中
判不判死刑是法官決定的,但普通殺人罪應該是可以成立的
(以下為參考資料)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殺人者之動機或手段,若屬下述四種謂之重大情節,常被處最重之刑罰

1. 殺害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國家元首
2. 殺人之手段殘酷,如刺殺、毒殺或殘殺
3. 殺人是為達到犯他罪之目的,如謀財殺人、強姦殺人或縱火殺人
4. 殺人者之本性凶惡,如蓄意謀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養父母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屬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義...

我的想法就是這樣
認為某個人有罪,至少要像你這樣子,一條一條列出來
然後透過法律審判程序
再給他適當的判決
死刑也好,不是也好,至少得有個合法合理的程序

而不是大家情緒性的因為這個人犯了人神共憤的罪行,就預設立場這個人非死不可
 
舊 2009-04-21, 12:56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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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麥科離線中  
黃金蕃茄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引用:
作者LALALOVE
就憑他將自己毫無抵抗能力的幼女置入熱水鍋之中
判不判死刑是法官決定的,但普通殺人罪應該是可以成立的
(以下為參考資料)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殺人者之動機或手段,若屬下述四種謂之重大情節,常被處最重之刑罰

1. 殺害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國家元首
2. 殺人之手段殘酷,如刺殺、毒殺或殘殺
3. 殺人是為達到犯他罪之目的,如謀財殺人、強姦殺人或縱火殺人
4. 殺人者之本性凶惡,如蓄意謀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養父母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屬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義...


照這些資料來, 成立殺人罪的機會應該不大
最有可能的是普通傷害罪或是重傷罪致死的但書
主要是殺人罪要成立還要有意圖將對方致死的主觀犯意
不能因為說 "從常理判斷把小嬰兒丟入鍋中很容易死亡"
而就認定其有意圖將對方致死的主觀犯意
舊 2009-04-21, 12:58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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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離線中  
vircgd
Senior Member
 
vircg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41
  說真的,看到女嬰死亡的消息,我鬆了一口氣,這是
我認為對女嬰而言最好的結局...真的...

  今早我想泡杯咖啡,因為漫不經心,結果燙到手指,
真他媽的痛,這種痛,如果不是在一根手指上,而是在全
身蔓延著,那是何等的酷刑...,之前看到相關新聞,一個
警察抱女嬰要放到病床上,他感覺抱起來"滑滑的",後來
那警察跑到旁邊哭,為何會滑?因為皮煮熟了,和肉滑脫
分開...,那時我就覺得應該不要繼續救女嬰了,當一個人
所剩下的...僅有痛苦而已,為何還要強迫她活下來???救
女嬰?我認為只是殘暴凌虐她數天而已,生命為重.....是
呀!因為承受痛苦的不是你,這種話在當事人聽起來,就
像是風涼話一般吧.........

  這件事讓我有不少省思,到底什麼是正確的?我本來
以為我知道,現在我迷惑了,道德是正確的嗎?其實道德
只不過是一種變相的群眾暴力,法律是正確的嗎?不,法
律的重點是"公平",不是"正確",那到底什麼是正確的,到
了最後,只能自由心證了.........

  女嬰的爸爸當然可以繼續活著,甚至媽媽也可能完全
無罪,因為所有的痛苦,都隨著女嬰的離開人世而煙消雲
散了。幾個月後,大家都遺忘了,食客們到女嬰的爸爸開
的麵店,吃著用煮過嬰兒的鍋子煮出的麵,搞不好還讚不
絕口哩!
__________________
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舊 2009-04-21, 01:00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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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rcgd離線中  
李麥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
引用:
作者黃金蕃茄
我猜一定會有人說 "如果今天被XXX的是你的家屬, 你還能這樣理性嗎?"
但重點不是我能不能這樣理性, 而是尊重法治及司法的原則是不容更易的
若萬一真的不幸當事人是我的親友, 我也只能希望自己還能保有理性

底下就有人回了

的確,如果我是家屬,我也覺得我很難理性
但就是因為你我可能不理性
所以我們要有理性的司法手段經過公平審判

我們不是說這個犯人就沒有罪,或是用冠冕堂皇的人權來保護他
只是就算要給他死刑,你也得給一個在法律上的公平理由
而不是用情緒或一時激動就給他一個痛快
舊 2009-04-21, 01:07 PM #3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李麥科離線中  
fantasyXX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688
衛秧:「要法治,不要人治」

此文章於 2009-04-21 01:14 PM 被 fantasyXX 編輯.
舊 2009-04-21, 01:10 PM #3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fantasyXX離線中  
sunnywalker
*停權中*
 
sunnywalk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黃金蕃茄
照這些資料來, 成立殺人罪的機會應該不大
最有可能的是普通傷害罪或是重傷罪致死的但書
主要是殺人罪要成立還要有意圖將對方致死的主觀犯意
不能因為說 "從常理判斷把小嬰兒丟入鍋中很容易死亡"
而就認定其有意圖將對方致死的主觀犯意


這個,我有不同看法
1.
這小女孩,過去有被男嫌凌虐傷害的紀錄
2.
男嫌因氣憤把小嬰兒丟入鍋中後,放任不管,未及時搶救.
有致人於死的意圖
舊 2009-04-21, 01:11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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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離線中  
d8828156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104
為什麼要搞得好像很冷靜、很正義、很理性,

這樣就很文明、很斯文、有讀書?

一直要頂一直要頂是怎樣?天生反骨喔,

單就這件事而言,難道沒有共同情感嗎?
舊 2009-04-21, 01:15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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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828156離線中  
黃金蕃茄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這個,我有不同看法
1.
這小女孩,過去有被男嫌凌虐傷害的紀錄
2.
男嫌因氣憤把小嬰兒丟入鍋中後,放任不管,未及時搶救.
有致人於死的意圖


也是...其實普通殺人、傷害致死之間似乎有些重疊的模糊地帶
接下來就看檢察官怎麼起訴了...
不過應該怎麼樣都不會是過失致死或義憤殺人
舊 2009-04-21, 01:18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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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離線中  
bearcr
Power Member
 
bearc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市大安區
文章: 527
引用:
作者d8828156
為什麼要搞得好像很冷靜、很正義、很理性,

這樣就很文明、很斯文、有讀書?

一直要頂一直要頂是怎樣?天生反骨喔,

單就這件事而言,難道沒有共同情感嗎?



這種共同情感是真的共同情感嗎?
冷靜跟文明跟斯文跟有讀書關係到底在哪....XD
還反骨勒

你有沒有想過就是這種一時衝動的『共同』情感
造成多少眾欺少事件發生....

回到頭,的確這次的事件說要判狠心父死刑不會有人有意見....
也都應在法理範圍之內,
不過你是依靠法理去判人死刑,還是靠一張嘴去判人死刑差別就很多了....

還是乾脆回到威權時代,只要犯罪就極刑不得容錯
要不要想想你現在講的話跟那個時代是不是真的沒有差別?
__________________
照相,
是第一人稱的視野。

相片,
則是第三人稱的觀點


~~~C.R.

http://www.wretch.cc/album/bearcr
舊 2009-04-21, 01:24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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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rcr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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