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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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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改天該婦人被人打一巴掌
去報案時警察對他說:你被打一下而已,又沒怎樣,別小題大作,浪費司法資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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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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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菊花?這種東西警察沒必要這樣做吧
當場訓誡一下就可以了,除非她是有紀錄的累犯, 上腳銬,偵訊7小時? 挑軟柿子也挑的太過分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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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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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殺雞用牛刀 殺牛用水果刀 辦一元要七小時 所以幾十億元要辦好幾百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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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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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個人失竊、挨打,被罵等去報案,警察都愛理不理。 此文章於 2009-02-06 12:09 PM 被 popo52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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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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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衝業績的好方式
以後條子會不會丟包垃圾在地上 等有公德心人民要拿去丟的時後在衝出來以竊盜罪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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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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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資源超過物品價值,不移送法院,這樣就太誇張了 那去7-11搶個2000抓搶匪是浪費資源,昨天有人搶銀行沒搶到一毛,去抓搶匪也是浪費資源,抓搶匪要合乎成本警察再來辦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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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關閉簽名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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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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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一些人要罵好歹也先把客觀事實先搞清楚... 一直有人偷摘,已經快被拔光了,所以才有警察去站崗吧。 此文章於 2009-02-06 01:01 PM 被 us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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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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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程序而言是可以捉,但是似乎沒有必要性。 我是認為網開一面,申誡一番也就是了,這沒有到瀆職那麼嚴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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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您的住址: 靈雲山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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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
現在所謂官員都變質了啦∼ 現政府要像以前那時代說錯一句就抓,一點小事就要罰那種 可憐的都是百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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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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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本來以為我國警察也有某種程度的微罪處分權,但是其實沒有,只有檢察官有此權力。所以還是要移送法院,不過一般而言不會起訴。 重點是要看侵害的法益為何,強盜罪比竊盜罪嚴重多了,所以不太適合拿來比較。 舉例: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內提到「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 ,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 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 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 ,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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