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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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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隨著人類生活的複雜化,法律也須包羅萬象以應付各種現象,到了現代已經成為一門艱深的專業,就是受過相關教育的人也不一定能正確的理解應用。 如老鬼網友所說,在法律還沒有把人定罪之前,不管是原告與被告都是在公平的立足點上。 某些「文字遊戲」是正當程序的需要,並非只是法官們的個人愛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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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山道
文章: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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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你所言 如果犯人施用強制力 但被害人能抗拒之呢? 既不屬性騷擾罪(非乘人不及抗拒) 也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害人能抗拒之) 所以是無罪? 引用:
是與法官無關 但我對你這句有意見總可以吧 "法官會這樣注重法律規定 是因為他們想要做出公正且合法的判決!!" 引用:
你相信如果這小女孩是法官的女兒依然會一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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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認證分身= 是弄到你老豆還是你肛友還是你本人?那麼激動。 ![]() 多練練吧,一個分身是不夠的,不要再否認囉! ![]() 對什麼樣的人說什麼樣的話嘛! 你該自問為什麼我對其他人不會呢?這個解釋滿意嗎? ![]() 對方先人身攻擊的怎麼沒看您主持正義呢?只會斷章取義對客觀的人是無效的。 繼續吧,記得每天每篇都幫我推喔,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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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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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句話跟本是意氣之爭,擺明就不是來討論的 今天討論的是法律的政策面,不是實行面 法官的判決就法理來說到底有沒有缺失 這才是討論的原點 單就你的問題來回答,如果這小女孩是法官的女兒 政策面上法官本來就應該要一樣的判決 但是他實際上會不會這樣做,那就是實行面的問題 跟本就跟討論無關 而你會不會相信?那就更加的無關了 如果是法官本人在場,他只會回你一句 我沒必要回答假設性的問題 此文章於 2008-09-23 09:54 AM 被 老鬼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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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山道
文章: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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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一 我不是問你 還是這又是你的分身? Cudacke-Dees回你"是記者腦殘?還是你的閱讀能力有問題!" 結果horace0110回答"好啦∼我承認我閱讀能力有問題。" (我只是推測,若否,請drasil和horace0110見諒) 第二 你回了那麼多你認為無關的回覆又算什麼? 住海邊的嗎?負負得正嗎?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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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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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誰的分身,但我是真的被搞混了,因此發言請教...。
法律訂定都是立法意旨,若依照二審的見解似乎性騷擾防制法的那段條文跟強制猥褻的那段條文相當的雷同....那幹嘛需要性騷擾防制法?全部都強制猥褻就好了 我只是覺得既然是法律問題,就應該就法論法 不應該牽扯到什麼如果被害人是法官的誰誰誰之類的問題,如果被害人是法官的誰誰誰因此造成加害人被判得超過他應得的刑罰,那也是不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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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山道
文章: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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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罪」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要玩文字遊戲是吧 「強制猥褻罪」,若其他的含義非泛指沒列出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同理,「性騷擾罪」除了親吻、擁抱或觸摸這三個動作 除了臀部、胸部這兩個部位 靠近嗅呢?掀裙子呢?盯著乳溝看呢? 肩 腰 頸 腿 耳 這些部位呢? 都不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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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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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搞清楚你在公共場合發言,敢發言就要為自已的言論負責 公共場合的發言不適當,看不過去的人就有資格對此行為發表評論 今天有人在公共場合祼奔,他是不是也要說,我又不是脫給你看的? 如果你現在規定只有horace0110能回應你的話 那也不是不可以,麻煩一下,系統有私人訊息可以給你利用 我回的跟主題無關,但跟你的胡說八道有關 你自已都離題了,我當然要配合你呀 反正在七八區離題很正常,更何況是你先離題的 此文章於 2008-09-23 04:08 PM 被 老鬼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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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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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這麼復雜吧,基本上你反黃的部位跟本就只有對一半。 「強制猥褻罪」,若其他的含義非泛指沒列出的其1.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除了這各之外,後面那句你為什麼跳過?2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句話要合在一起看,「性騷擾罪」才能成立。 舉咧來說 今天男女朋友一起親吻、擁抱或觸摸,2的要件成立,1的要件不成立 至於你最後面那幾句胡說八道我連回也不想回了,你先把法律上對於猥褻行為的定義搞清楚再說。 此文章於 2008-09-23 04:21 PM 被 老鬼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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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山道
文章: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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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有不負責? 我有規定? 你是什麼東西阿 都你來認定的喔? 我問A 結果B來答我 我質疑B是否為A很合理阿 我有說不行由B來回答嗎? 那就好笑了 當然要配合我? 法律規定的? 我拿槍逼你的? 關我屁事阿!! 我缺錢的話你要不要配合我的需要捐獻給我阿? 你看不過去我離題 所以評論我離題 但你評論我離題本身就是離題 你是否應該也要看不過去你自己離題來評論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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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山道
文章: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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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本來就沒那麼複雜 怎麼 超過你大腦的處理能力? 之所以反黃是討論 "其他"是否是"並不只限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才構成,不論行為者以何種手段" 為猥褻之行為已是確定了(你有沒有看全文? 還是理解力真的那麼差嗎?) 而且二句話要合在一起看 成立的是「強制猥褻罪」而非「性騷擾罪」(再次證明你沒在看) 是誰沒把定義搞清楚 ,自打嘴巴很爽吧. 不想回不要回阿 大佬 法律沒規定 我也沒拿槍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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