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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chum bucket
文章: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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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刑 因為該名癡漢沒有後續動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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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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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 這讓我想到網路笑話"禽獸不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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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春滿四合院
文章: 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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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是看不懂法律條文了
只是貓看大家講半天, 是不是以後碰到事情了 要祈禱檢察官起訴的理由是正中要害, 不然就會像這個案例一樣...@@ 那我們是不是該加強一下檢察官的素質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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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恆久遠,CD永流傳! 羅馬並不是一天造成的 ∼敗家也不是三冬五冬的 >.<" 小豹貓流浪到哪兒, 永遠都是小豹貓 公告 : 孝子孝女(新手爸媽)經驗交流............服務處成立囉 =================================================== 來PCDVD七八區,一定要認識的重要人物~~M頭 請不要在"非政治區"的版面談政治,不然.... 範例一 : 我已經鎖定目標暸,同意開槍的請囬帖 範例二 :陳水扁的廢統論是幹嘛的? 範例三 :邵XX要死就快點 不要歹戲拖棚 範例四 :陳菊選上,陳大總統說要搬到高雄去住!! <==== 這串枉死的人還真不少 範例五 :總統後選人辯論會看了有一點吐血 <==== 這串不怕死的人還真多啊 範例六 :貓纜基座淘空 擬遷4、5個塔柱 工時最少要2年 <==== 看到日裔帳號要閃遠一點 完美示範(全滅)(整串坑殺) : 提名顏寬恆 馬總統下達輔選令 回嗆馬英九 蔡英文:兩岸政策黑箱讓人民不滿 洪秀柱政見 簽兩岸和平協議 補充說明:站長:回應政治文者視同發政治文 加強說明:站長:送你紅十字,一路好走之類的也算回文,我這樣講的夠明白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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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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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有好笑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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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趴趴跑
文章: 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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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聯合怎麼說 ---------------------------------------------------------------------------- 舌吻5秒快閃 繼父不算猥褻 聯合 更新日期:2008/06/27 07:40 記者林宛諭彰化縣報導 彰化縣廖姓男子與前妻十三歲的女兒同床共眠時,趁少女不備抱住「舌吻」,被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彰化地院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舌吻時間約五秒「非常短暫」,少女還來不及抗拒就結束,不構成強制猥褻,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指少女被舌吻時,曾極力推開對方。這一抗拒動作,顯示少女對舌吻明顯厭惡或羞恥感;法官認為廖男親吻少女僅約五秒,時間短到少女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進而判決廖無罪,顯有違失。 判決指出,少女母親與廖姓男子(四十七歲)離婚多年;去年九月,少女與母親到廖在彰化住處暫處,平常三人同睡一床。有一晚少女母親還未回家,廖男先進房睡,少女看完電視後也進房,和廖背對背而睡。 少女開庭時說,睡夢中,廖突然將她的肩硬轉過來,把舌頭伸進她的嘴巴,她叫了一聲「你要做什麼?」將廖推開,廖即放手向她道歉離開。她在母親返家告知此事,母親隨即報警。 廖姓男子否認舌吻少女,辯稱因前妻還未回家,他見少女一直哭,為安慰對方親了她臉頰,但廖的說法未通過測謊。 法官詢問少女,廖姓男子抱住她時,有沒有抗拒?少女說,起先她以為廖要幫她蓋被子,所以廖突然抱住她時,她還沒弄清楚發生何事,來不及反應,直到廖將舌頭伸進她嘴巴「才將他推開」。 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需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強制手段猥褻,才能論罪,廖親吻少女僅約五秒,在極短暫時間內,少女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 廖的行為僅是讓少女不及防備「突襲性的騷擾行為」為性騷擾,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而性騷擾是告訴乃論,但少女母親並未就此提告。 檢察官認為,少女被舌吻的五秒鐘,就是處於「不能抗拒」的情形,且少女有推開動作,表示已違背她意願;且舌吻在客觀認定上即足以刺激或滿足人的****,是明確的猥褻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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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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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什麼白爛法官, 明明光用看的十秒鐘都可以引起性欲, PCDVD 一大堆奶圖不是沒道理的... 都已經 "看" 到忍不住要去摸他個十秒鐘, 根本就已經是精蟲充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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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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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看到新聞也以為怎麼這樣會判無罪,覺得太扯了
但詳細看過新聞內容後才知道這只不過是在玩"文字遊戲" 法律說穿了也只是在玩文字遊戲... 法官判加害人無罪,只是針對"妨害性自主"這條來判定,並不是說加害人就無罪 不過檢方已說會再上訴,就看接下來是告哪一條罪... 總之這樣做是有罪的,只是會不會被判有罪又是另外一回事 PS.不然怎麼會這麼多人沒罪?連中部的張X標都可以被判無罪,還有什麼不足為奇的! 今天才看到新聞說以後有錢人可以不用入獄,繳罰金就可以了,不過前提好像是在被判六個月以內才可以這樣做 -->有錢人真好,做什麼事情都可以合理化,社會越來越不公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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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北極星
文章: 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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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視為父母財產的問題吧.. 而是因為人太小 法律上還沒有完全行為能力 要監護人同意/代替行使吧 就好像小孩子不能簽合約之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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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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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該名癡漢吃到法官的口水之後,感覺好像吃到自己的精華,就嚇到不敢再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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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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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威權強制猥褻兩女 嘉義地院判父刑6年
中央社╱嘉義市二十四日電 2008.06.24 04:27 pm 嘉義地區一名中年父親,以不乖乖聽話,要打、不付學費等要脅,對兩名未滿十四歲的女兒強制猥褻多年,嘉義地方法院審結,審酌被告身為人父,為圖一己性慾滿足,罔顧女兒人格健全發展,侵害時間長達數年,造成心理上難以磨滅陰影,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現年四十四歲的被告,目前羈押在嘉義看守所,被告平日常毆打甲乙兩位女兒,讓女兒對他相當畏懼。被告自八十四年間起,對民國七十八年出生的甲女,分別在住處房間內,多次違反甲女意願,強制猥褻得逞,且時間直到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止。 接著,判決書說,被告也對民國八十六年出生的乙女,自九十三年起,多次依同樣的手法,強制猥褻得逞。後來兩女主動向警方報案處理。 判決表示,被告利用十四歲以下的甲女、乙女懵懂無知、畏懼毆打及不敢反抗的心理狀態,違反被害人意願,連續對她們猥褻行為多次,而且,被害人如有不從,被告還會恫嚇「若不乖乖聽話,就要施法術讓你死亡,要打你,不養你,不付你的學費」等語,被害人均心生畏懼,不敢反抗。 嘉義地方法院審結,審酌被告身為人父,為圖一己性慾滿足,竟罔顧女兒心理人格發展的健全,且對女兒強制猥褻行為,時間長達數年,造成兩女心理上難以磨滅陰影,惟在審理期間均已坦承全部犯行,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是不是硬ㄠ或是文字遊戲, 由法理來看該繼父已經逾越了人的基本尺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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