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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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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如此!幸好有限制出境!接下來就等後續發展了!只是不知道會拖多久或是有其他變故! 在此先感謝各位大大解答小弟的疑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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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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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看完也很噴飯....不過是你的觀念不正確! 又誤導別人 不關警察的事 , 交保是檢察官同意的! 案子已經到檢察官手上 , 放不放人是檢察官的事 ~ 警察放人是不用交保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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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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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leo20069913提醒 ![]() 如果造成大家的誤導,小弟先在這邊說聲抱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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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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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警察是沒有權力決定放不放人的,一般來講,像這類犯罪發生時即時逮捕的,警察做完詢問筆錄後,會將人跟卷證移送到該管地檢署。 每個地檢署每天都會有個值勤的檢察官,警方所移送的人會由這名值勤的檢察官訊問後,決定是否放人。 由於通常這個時候,警方只有最初步的證據而已,而檢察官也只是作一個初步的了解案情罷了。所以在這時候,大部份的人可以獲得釋放,少部份的人會交保,而會被聲請羈押的極少,通常是屬於慣犯或是重大犯罪者,才會由當天值勤的檢察官向法院申請羈押。法院也有一位值勤的法官,決定搜索、羈押的聲請准否等事宜。 而有的時候,因為所犯的罪名較輕,或是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有已經撤回其告訴或請求或已逾告訴期間者,警方可以在報告該管檢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也就是說警方抓到的現行犯,必須經過檢察官(通常是指值勤的那位)的許可,才可以釋放。 所以警察抓到人,一定要送地檢署,只有經過檢察官的同意,才能不送逕行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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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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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大的論點我理解 只靠簡單描述是無法知道太多內情 只是說光看報紙和電視的描述 真的感覺很oo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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