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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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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本.....大概是沒看過真正的壞人 等你看過教室裡面有同學在抽菸(雖然是中午用餐時間) 整間教室可以掃到一堆煙屁股 大概就叫不出來了 同學們...吸菸不要在教室裡....要去後山或廁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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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露天: http://class.ruten.com.tw/user/index00.php?s=a6xscvfr 此文章於 2008-06-05 04:51 PM 被 鬼塚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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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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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是他們的兒女是這副德性 搞不好揍的更兇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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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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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六時...
赫然發現坐在我後面的2位男同學... 正後方那位男同學在幫坐旁邊的男同學******... 撿橡皮擦時看到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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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圓山
文章: 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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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
私底下偷偷做發洩,至少還有一點羞恥心 公眾場合打給別人看,是病態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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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sche Design P'9521 ! 可支援4GB SDH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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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碼頭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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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讚!! 這句好笑!!! 他娘親的一學期天價30萬的森林學校 ![]() 他娘親的專舔有錢人LP的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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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 VAPOR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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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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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又不是在人本的學校****** . 當然人本講的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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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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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丁曰:
以一個某機關前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發表一點意見。 今天是訪問到人本,才有這種一面倒的後果。 如果訪問的是女權團體,或是白冰冰,相信標題就是改為: 「校園***魔橫行,師生家長人人自危。」 不是我愛罵記者不用功, 這小鬼的情形很典型,相關行為歸納一下, 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通通有! 下面的法條附好了,請自己看。 這死小孩的老娘在想甚麼,只因為自己的孩子有病,就要別人犧牲忍讓嗎? 如果班上出了個兔子(不懂的,請看星爺的功夫,個人對兔子沒有歧視的意見,但是對於性騷擾別人的兔子,癡漢,癡女有異見)整天肖想給她兒子的雞雞抓上一把, 她會不會怕? 為甚麼奉公守法的總是要忍受這些鳥人? 為甚麼妳兒子有病,我就要配合你兒子試驗他的忍耐力,至我的女兒安全於不顧? 妳兒子是寶,我女兒不是寶? 你家兒子沒教好,要犧牲別人家的兒女來配合? 這些學者教授憑甚麼講家長「應該」如何如何? 這是犯法的您知道嗎?大教授? 性騷擾防制法早在94年就通過了耶! 通通該送回大學重修法律通識課程,真是可惡! ******在教室上課時打? 很屌? 當場扭送警局時,看他屌不屌。 對一個國中女生而言, 上課到一半,旁邊那個臉上有爛痘子,整天想著給女生摸一把的混球一邊看著妳淫笑,一邊手在下面抽蓄,還傳來陣陣噁心的鹹魚味, 這要說沒有性騷擾,還能辯到不起訴,我就佩服這律師有起死回生的能力了。 還爸媽都公部門勒,現在公部門相關的性別平等要求的快走火入魔了,我不信他爸媽沒聽過。 難得火氣這麼大。 怪了,我沒有兒女,我氣甚麼? 我氣的是這裡根本是個方向錯誤的報導! 為甚麼總是犧牲好學生來保護這些行為偏差的人? 為甚麼有一些搞不清楚狀況的人亂發言? 可惡! 白丁敬啟 條文請參考 # 性騷擾防治法 #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公發佈 民國 95 年 01 月18 日修正公佈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六條 性騷擾定義 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民事: 第九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 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刑責: 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校方: 第七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 察機關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 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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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來養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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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詠懷五首
文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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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橡皮擦不要亂撿,身體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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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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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大家這麼更人本基金會,
人本基金會卻仍然這麼囂張呢? 真的很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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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8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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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他們自認是好人, 是站在正義的那一方呀. ![]() 好人立誓要做他們認為是正確的事的那股正義感, 通常會帶來更大的災害. ![]() ![]() ![]() 此文章於 2008-06-06 04:02 AM 被 有話說清楚好嗎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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