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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宜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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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宜一號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8
您的住址: 國道五號
文章: 0
下次遇到這種狀況.
先把那女人打個半死, 再報警.
     
      
舊 2008-05-23, 02:23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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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宜一號離線中  
Gix12709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您的住址: 德國Siegen
文章: 4
兩津兄說的沒錯,對方對樓主施用暴力,樓主的反抗也是一種暴力。
樓主有控告對方的權利,對方當然也有反控的權利。
只是這起互控會不會成立就要看法官跟檢座了。
可惜的是樓主當初沒做傷口鑑定,刀傷與鈍器/拳頭造成的傷口完全不同,光是這點就可以
讓對方證人吃上一條偽證罪。
 
__________________
當我們要動手的時候,其實有兩場戰鬥,許多人只看到眼前那場,渾然不知

法院那場很多時候卻更重要。

            Jim Wagner,LAPD&GSG9等特種部隊戰技指導教官

舊 2008-05-23, 02:23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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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x12709離線中  
pubphc
Advance Member
 
pubph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424
引用:
作者josephtsun
所以你說的太簡單,樓主不抵抗或許就被殺死

抵抗不要說打斷對方的腿,你指甲抓傷他,他就可你告你傷害...

我也覺得有點怪!!

如果有一個歹徒拿著槍要殺我...如果我反抗拿刀把他砍死...我會怎樣??
__________________
impossible is nothing

「沒有什麼事情是不可能的...只是有些事情發生的機率比較低罷了」
機率遊戲
舊 2008-05-23, 02:25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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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phc離線中  
兩津 勘吉
Major Member
 
兩津 勘吉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pubphc
我也覺得有點怪!!

如果有一個歹徒拿著槍要殺我...如果我反抗拿刀把他砍死...我會怎樣??


法律允許你逃跑 , 也可以讓你為了解除危險而制止對方 , 而制止的範圍 ,
是直到你的身體或者財產不再 受到侵害為止 , 並不允許你傷害對方 , 或者
奪取對方的生命 .

若真的發生了傷害的事情 , 法官會視證據而裁判這樣的防衛是否過當 ,
不一定有罪或者沒罪 !

以你的例子來說 , 若是你已經以刀子砍傷對方的手 , 而他的槍枝已經掉到
地上 , 此時你就該停手了 . 但是你執意要殺死他而動手 , 那你就是殺人罪 .

而以我上面舉的例子 (老王遇到不明男子入侵) , 老王可以把他抓起來 ,
或者擋住出入口讓其無法離開再報警前來抓人 . 或者眼睜睜讓他離開之
後再報警 , 但是不能為了要抓住他而把他的腳給打斷 .

之前有一則新聞 , 有個小偷入侵人家家中 , 被發現後爬窗戶逃跑 , 但
被入侵的屋主不甘願而拿東西戳躲在窗外的小偷 , 導致這個小偷墜樓而亡 ,
這樣這個屋主是會受到法律的追究的 .
__________________
大原所長 , 你就饒了我吧
舊 2008-05-23, 03:01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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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津 勘吉離線中  
pubphc
Advance Member
 
pubph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424
引用:
作者兩津 勘吉
法律允許你逃跑 , 也可以讓你為了解除危險而制止對方 , 而制止的範圍 ,
是直到你的身體或者財產不再 受到侵害為止 , 並不允許你傷害對方 , 或者
奪取對方的生命 .

若真的發生了傷害的事情 , 法官會視證據而裁判這樣的防衛是否過當 ,
不一定有罪或者沒罪 !

以你的例子來說 , 若是你已經以刀子砍傷對方的手 , 而他的槍枝已經掉到
地上 , 此時你就該停手了 . 但是你執意要殺死他而動手 , 那你就是殺人罪 .

而以我上面舉的例子 (老王遇到不明男子入侵) , 老王可以把他抓起來 ,
或者擋住出入口讓其無法離開再報警前來抓人 . 或者眼睜睜讓他離開之
後再報警 , 但是不能為了要抓住他而把他的腳給打斷 .

之前有一則新聞 , 有個小偷入侵人家家中 , 被發現後爬窗戶逃跑 , 但
被入侵的屋主不甘願而拿東西戳躲在窗外的小偷 , 導致這個小偷墜樓而亡 ,
這樣這個屋主是會受到法律的追究的 .

原來是這樣!!我本來只知道自衛傷人或殺人怎麼判定有沒有過當都蠻模糊的...
__________________
impossible is nothing

「沒有什麼事情是不可能的...只是有些事情發生的機率比較低罷了」
機率遊戲
舊 2008-05-23, 03:28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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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phc離線中  
gray1202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5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71
引用:
作者兩津 勘吉
老王晚上睡覺的時候 , 發覺客廳有聲音 , 而起身查看 , 發現有一名
男子入侵家中翻箱倒櫃 , 意圖偷竊物品 . 老王發現後大聲喝赤 !
此時該名入侵的男子發覺事蹟敗露 , 準備逃跑 .
而老王為了不讓男子離開 . 立刻拿了一根球棒對準該名男子的腳猛力
一揮 , 將該名男子的腳打斷 .

各位認為這樣的例子 , 那老王是否有罪呢 ?


無罪,只要有錢就無罪
公司的律師團是用來幹什麼的

認識點警界高層 在報案時 條子就不會跟你裝笑為

所以套句電影 21點裡的台詞 "有關係比較好辦事"
黑道白道加減認識一點

大家在網路上也是耍耍嘴皮而已
真的碰到狀況時 誰知道呢?
還要講道理嗎..

怕事就不要跟別人強出頭
乖乖在家等警察救人 (不一定有得救)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8-05-23, 03:39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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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y1202離線中  
TUFU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381
兩津您的發言怎麼一點也不像兩津
我是兩津迷
來一張ARIO MALL
舊 2008-05-23, 03:44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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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FU離線中  
chiayi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89
引用:
作者yoyo0716
我覺得~~不要相信台灣警察~~
我在3個星期就報過2次案(竊案)~~結果每次都等了10幾分鐘才來

說真的~~如果是殺人~~人都不知道死了幾次了


有權有勢有錢或是自己親友是警察就可以相信
善良老百姓一個就只好認命
舊 2008-05-23, 04:37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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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yiman離線中  
nzcym-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
引用:
作者兩津 勘吉
法律允許你逃跑 , 也可以讓你為了解除危險而制止對方 , 而制止的範圍 ,
是直到你的身體或者財產不再 受到侵害為止 , 並不允許你傷害對方 , 或者
奪取對方的生命 .

若真的發生了傷害的事情 , 法官會視證據而裁判這樣的防衛是否過當 ,
不一定有罪或者沒罪 !

以你的例子來說 , 若是你已經以刀子砍傷對方的手 , 而他的槍枝已經掉到
地上 , 此時你就該停手了 . 但是你執意要殺死他而動手 , 那你就是殺人罪 .

而以我上面舉的例子 (老王遇到不明男子入侵) , 老王可以把他抓起來 ,
或者擋住出入口讓其無法離開再報警前來抓人 . 或者眼睜睜讓他離開之
後再報警 , 但是不能為了要抓住他而把他的腳給打斷 .

之前有一則新聞 , 有個小偷入侵人家家中 , 被發現後爬窗戶逃跑 , 但
被入侵的屋主不甘願而拿東西戳躲在窗外的小偷 , 導致這個小偷墜樓而亡 ,
這樣這個屋主是會受到法律的追究的 .

此言差矣! 舉例而言, 某訟棍大赦人犯, 結果一位台大教授在公園散步時被一隻剛放出的毒蟲在河濱公園, 光天化日之下當著眾人面前活活用棍棒打死. 請問殺人毒蟲該當何罪? 主張縱囚之玩法訟棍又該當何罪?

Every action comes with a reaction. 每個行動(決定)後面都跟著對應的反應. 當某訟棍決定 [釋囚之時] , 其實也就是巧言令色者決定玩法取巧, 犧牲 [奉公守法沉默大眾] 的倒楣之日. 真要照規矩來個軍法從事的話, 好歹要連坐三級處分 - 下達縱囚令者(上級官員)必須承擔毒蟲殺人事件的50%刑責(誰要它們提出 bill the cat 這種餿主意!) , 殺人毒蟲負上30%刑責, 盲目聽命執行縱囚令者(下級官員)負上20%刑責.

別忘了, 法律講到最後都是用上刀槍(死刑). 如果法律規定被入侵的屋主不得傷害小偷; 那麼反過來講, 屋主其實應該問一問為什麼小偷就可以忽視法律侵入屋主住宅? 老王是可以不打斷小偷的腳; 但是哪一條法律可以保證小偷不會來一記回馬槍. 大腳飛踢老王太陽穴?

如果狗主管不住惡犬, 咨意縱犬狂吠傷人; 那麼當然不應為難施展打狗棍法的路人. 如果司法管不住惡人, 咨意縱匪做案傷人; 那麼當然不應為難施展斃匪除害功夫的屋主. 惡犬被打是自找的, 匪徒被傷也是自找的. 您總不會以為在唁唁狂吠的惡犬面前攤開六法全書, 惡犬就會嚇得低頭縮尾而逃. 您總不會以為在持槍劫持人質的陳進興面前攤開六法全書, 陳進興就會嚇得丟盔棄甲而逃?

您知道砂石車肇事之後為何一定要倒車把傷者輾斃嗎? 把小偷的腳給打斷的老王八成應該去加入砂石車工會學一些道理.

此文章於 2008-05-23 04:47 PM 被 nzcym-0 編輯.
舊 2008-05-23, 04:41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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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0離線中  
兩津 勘吉
Major Member
 
兩津 勘吉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nzcym-0
此言差矣! 舉例而言, 某訟棍大赦人犯, 結果一位台大教授在公園散步時被一隻剛放出的毒蟲在河濱公園, 光天化日之下當著眾人面前活活用棍棒打死. 請問殺人毒蟲該當何罪? 主張縱囚之玩法訟棍又該當何罪? ..


唉 , 從以前開始 , 你就是只會未反對而反對
強詞奪理之行為 , 我們都領教過了
__________________
大原所長 , 你就饒了我吧
舊 2008-05-23, 04:55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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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津 勘吉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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