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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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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神官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群青的高空
文章: 229
引用:
作者alex0
1.站規三不管不代表國家法律三不管
2.自行備份之證據有效程度???
3.對於無根據發言及謾罵我們只能容忍???無改善之義務及可能???

還是感謝您分享

我針對你第2點回應,這屬於資安的範疇
那麼現在的問題點就是,在現行的法律中,何謂有效的電子證據?
你可以去 資安論壇 詢問,這是國家官方的論壇
再決定你要如何做,我不確定自行備份的資料能不能當作有效證據…
如果不行,那只能請站長給資料,但若到這步,我勸你直接死心…
     
      
__________________

個人ACG網誌
「I would never lie. I willfully participated in a campaign of misinformation.」
(我從不說謊,我只是故意的參加了誤傳行列。)

群青ソ高空……朱色ソアパホ陽……舞ゆれベペ……白青ソ王者……
赤ゆ砂塵——白ゆ……炎シ, 輝ゑ神像,銀色……ソ……с、З、У……!
舊 2008-03-23, 12:54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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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神官離線中  
water_luh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776
Cool

去提告時,如果檢察官可以親自錄存,應該就算是有效的"證據"了吧?

要追訴就"即時"些咩...
 
舊 2008-03-23, 03:00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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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_luh離線中  
Extr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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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actio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中部
文章: 26
引用:
作者alex0
1.站規三不管不代表國家法律三不管
2.自行備份之證據有效程度???
3.對於無根據發言及謾罵我們只能容忍???無改善之義務及可能???

還是感謝您分享


1.法律並非僅法條上構成要件該當即論以犯罪,尚須考量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
該特別的討論區已建立一套使用成員間相互的互動模式,使用者間發言亦存在一定的共識,並不能以一般常態去評價為無價值之行為.
2.自行備份證據有效程度不是自行認定有無效力,證據採不採納為法官所認定.
3.如果你曾行經一些果菜市場、軍營或者國軍眷村.相信走沒幾步便會聽到幾句口頭禪,倘若單法條構成要件該當及以犯罪論的話,人人都是實現公然侮辱的現行犯.而當你踏進該區域互動領域內就要有所自覺,不能去期待每個成員與你互動時不能出現口頭禪.
請留意自己所稱的"改善",實際上是要求該特別討論區的所有成員來配合你.
舊 2008-03-23, 04:21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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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action離線中  
alex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6
引用:
作者Extraction
1.法律並非僅法條上構成要件該當即論以犯罪,尚須考量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
該特別的討論區已建立一套使用成員間相互的互動模式,使用者間發言亦存在一定的共識,並不能以一般常態去評價為無價值之行為.
2.自行備份證據有效程度不是自行認定有無效力,證據採不採納為法官所認定.
3.如果你曾行經一些果菜市場、軍營或者國軍眷村.相信走沒幾步便會聽到幾句口頭禪,倘若單法條構成要件該當及以犯罪論的話,人人都是實現公然侮辱的現行犯.而當你踏進該區域互動領域內就要有所自覺,不能去期待每個成員與你互動時不能出現口頭禪.
請留意自己所稱的"改善",實際上是要求該特別討論區的所有成員來配合你.


您好

1.就如個人所言,站規三不管不代表法律三不管
2.所以個人不敢隨意認定
3.何謂口頭禪,其實個人重點不是謾罵,雖謾罵也是其中之一,但"無根據的發言及抹黑"才是重點

結論:這是一個公開的論壇,任何人的發言受中華民國法律約束

感謝您分享,以上是我回覆
舊 2008-03-23, 10:20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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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0離線中  
虛虛
*停權中*
 
虛虛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2
引用:
作者Extraction
1.法律並非僅法條上構成要件該當即論以犯罪,尚須考量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
該特別的討論區已建立一套使用成員間相互的互動模式,使用者間發言亦存在一定的共識,並不能以一般常態去評價為無價值之行為.
2.自行備份證據有效程度不是自行認定有無效力,證據採不採納為法官所認定.
3.如果你曾行經一些果菜市場、軍營或者國軍眷村.相信走沒幾步便會聽到幾句口頭禪,倘若單法條構成要件該當及以犯罪論的話,人人都是實現公然侮辱的現行犯.而當你踏進該區域互動領域內就要有所自覺,不能去期待每個成員與你互動時不能出現口頭禪.
請留意自己所稱的"改善",實際上是要求該特別討論區的所有成員來配合你.

看來你有些法學素養,但可惜妳弄錯了幾點,我就實務上來就教你吧!
1.犯罪構成要件是以行為,動機作為論刑輕重參考不代表沒有犯罪,有無犯罪則以法條為基礎輔以證據以及法官心證論處,所以構成法條上載明的犯罪要件法官就得審理並就行為動機來衡量刑度輕重
2.當自己權益受損時就必須要舉證,只要進到舉證的義務,證據效力的部份就由法官認定,不因法官採納或不採納而放棄舉證,訴訟是人民的權利,當人民權益受到損害就有權提出訴訟,至於訴訟過程,不論成敗,都不能以論以犯罪或是無犯罪最為理由要人不要去提訴訟,也因為妳提出的幾點,所以公然侮辱與毀謗罪均是告訴乃論,需要當事人提出訴訟,否則法院是不告不理的
3.口頭禪若是國罵只要有人提出訴訟法官就會審理,前不久才有判例,某人因為習慣於國罵口頭禪,但某天與人對話不小心講出了習慣的口頭禪,結果被人一狀告到法院,最後法官判處拘役60日並可罰緩,所以不要以為有國罵口頭傳禪就沒事,只是看別人告與不告而已
朋友,你法學素養不錯,但太過於僵化,建議你多看些判例,要成為好律師不是死背法條還得多看判例
一我的實務經驗,告人公然侮辱,毀謗罪,只要舉明確,成案審判的機率非常高
我會自蒐證也是保護我自己最好的方法
所以我贊成舉證,但不必矯枉過正就是了!
舊 2008-03-24, 07:51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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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虛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23
是沒錯~舉證就可以告~被告的拿出不證據穩死

但是偵查庭檢查官會勸你們和解
除非告的堅持

說真的不要在網路上造謠和人身攻擊
不然那天就會碰到

像我碰到那起,有個不想和解想照法律程序
反而當場被檢查官罵浪費時間.

最後兩方和解.....大家只是那邊浪費時間

此文章於 2008-03-24 07:03 PM 被 cys070 編輯.
舊 2008-03-24, 07:02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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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新新台灣人二代
New Member
 
新新台灣人二代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
看大家吵成這樣,站長說不定想說,刪除政治區文章,我準備好了!!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8-03-24, 07:18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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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台灣人二代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23
引用:
作者新新台灣人二代
看大家吵成這樣,站長說不定想說,刪除政治區文章,我準備好了!!

那邊本來就會定期刪~你是潛水太久了喔
舊 2008-03-24, 07:21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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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CIA
Advance Member
 
CI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city
文章: 408
就是多元化才好玩啊,有的網站理性討論,有的網站可以罵下流髒話,有的網站罵人不帶髒字,也有的網站罵人就準備被告.
想去那個站就去那,如果全世界網站都變一樣,那多無聊.
__________________
!!!
舊 2008-03-24, 11:36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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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A離線中  
Extr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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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中部
文章: 26
引用:
作者虛虛
看來你有些法學素養,但可惜妳弄錯了幾點,我就實務上來就教你吧!
1.犯罪構成要件是以行為,動機作為論刑輕重參考不代表沒有犯罪,有無犯罪則以法條為基礎輔以證據以及法官心證論處,所以構成法條上載明的犯罪要件法官就得審理並就行為動機來衡量刑度輕重
2.當自己權益受損時就必須要舉證,只要進到舉證的義務,證據效力的部份就由法官認定,不因法官採納或不採納而放棄舉證,訴訟是人民的權利,當人民權益受到損害就有權提出訴訟,至於訴訟過程,不論成敗,都不能以論以犯罪或是無犯罪最為理由要人不要去提訴訟,也因為妳提出的幾點,所以公然侮辱與毀謗罪均是告訴乃論,需要當事人提出訴訟,否則法院是不告不理的
3.口頭禪若是國罵只要有人提出訴訟法官就會審理,前不久才有判例,某人因為習慣於國罵口頭禪,但某天與人對話不小心講出了習慣的口頭禪,結果被人一狀告到法院,最後法官判處拘役60日並可罰緩,所以不要以為有國罵...


感謝大大的不吝指正令小弟增廣見聞.小弟僅初略皮毛,稱素養仍尚過早.
原以為可照本宣科基於法益衡平及訴訟經濟原則來考量超法規阻卻違法之餘地,但欠缺實務閱歷,也尚未精通.
舊 2008-03-24, 11:52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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