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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r32ae101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919
機車如果撞到人還沒倒下去.那機車所帶的衝力最少還能維持機車平橫幾秒以上.人要被撞飛幾十公尺也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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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賽100%-而電腦是完全不被判罰的鬼遊戲.

小車隊倒光光.新人車手榨乾後.FIA賽事不如全面退出體育頻道.
舊 2007-10-23, 10:09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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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r32ae101離線中  
^o^b
Major Member
 
^o^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30
可以撞飛到車頭上還能拖行20~30公尺,可是警察明明就沒找到煞車痕,車也沒倒,那是誰在說謊?很好判斷吧..死者女兒一直說肇事者一直認為自己沒錯,沒有道歉誠意,可是他就真的沒錯阿..是要讓他認什麼錯他最大的錯就是撞到一個不會看路的老人而已不是嗎?

台灣這套也是跟美國學的,有事情就告,看看能不能撈點好處,我記得很久以前大家都是息事寧人的態度,自從見識到老美的利害之後就開始很懂得爭取權利,而且還是毫無根據的爭取,什麼東西都是死者為大,窮人為大,可憐的最大,模糊焦點偏離事實,就像新聞中死者女兒就已經知道母親隨意穿越馬路了還要硬凹說大家都這樣,一個人沒有水準也要有個限度吧。

也許等等又會有人回說,如果出事的是我自己的親人就不會這樣講了(這句話再PCDVD都快成為名言了),親人過世是很難過沒錯啦,難道這樣就可以把錯全推給肇事者嗎??人家也才二十不到,路上騎車被一個阿婆害到然後被索賠350萬,那如果肇事者是妳們的親人你又該怎麼想,乖乖拿出350萬然後去磕頭認錯嗎??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7-10-23, 10:15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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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離線中  
TEA13579
Amateur Member
 
TEA13579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35
所以各位家裡有老人的,就多多提醒過馬路要走斑馬線
教老人如何看紅綠燈,有很多老人不會看紅綠燈
舊 2007-10-23, 10:15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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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13579離線中  
Yode
Senior Member
 
Yod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別找了! 不在這...
文章: 1,071
遇過...幾次不看人不打燈胡亂轉彎的老人!

我煞車技術還不錯...不過我都故意在他前面"一公尺"才煞停住! (嚇嚇他... )

上次有位胡亂轉彎的歐巴桑被我嚇到嘰嘰叫! (我故意的...)

阿桑...我是為了妳好! 嚇到之後...看妳會不會改掉胡亂轉彎的壞習慣! 不然下次遇到煞不住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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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章魚燒丸子! 附贈隱藏版!
  / /              
    ̄ ̄ ̄ ̄ ̄
舊 2007-10-23, 10:15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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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de離線中  
user1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10
信賴保護原則是什麼?........
__________________
Nós associamos! Esta senhora nova.            
舊 2007-10-23, 10:19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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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1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法官仔細調查全案,發現連現場處理員警也說,從現場沒有煞車痕、機車沒有急煞滑倒的情況,速度應沒很快;被告則稱自己當時的時速大概五十公里。至於檢警調查指出案發時有下雨,法官從現場照片查出當時雖是陰天,但員警抵達前還沒下雨,騎士也無雨天行車不減速的過失。

肇事者有無善盡注意車前狀況義務?楊朝鈞說他騎車時有看到婦人在路邊走,距離約七、八公尺遠時她突然改變方向橫越馬路,他反應不及才撞上。

法官據汽車時速及反應距離推斷,駕駛人一般反應時間約為四分之三秒,反推楊朝鈞能夠即時反應的距離為九到十一公尺;而被告從看到婦人到撞上的距離僅七到八公尺,比反應距離還來得短。

法官指出,換句話說,楊姓被告能夠的反應時間比平均值還短,因此難以期待他能夠立即反應而煞車或轉向。法官因此認定楊朝鈞無法避免撞上死者,符合信賴原則,加上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他有任何過失肇事,判決無罪。

有一個問題:

判決的關鍵證據竟然是[被告]的自述!?
舊 2007-10-23, 10:38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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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離線中  
JJ19
Power Member
 
JJ19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688
引用:
作者Yode
遇過...幾次不看人不打燈胡亂轉彎的老人!

我煞車技術還不錯...不過我都故意在他前面"一公尺"才煞停住! (嚇嚇他... )

上次有位胡亂轉彎的歐巴桑被我嚇到嘰嘰叫! (我故意的...)

阿桑...我是為了妳好! 嚇到之後...看妳會不會改掉胡亂轉彎的壞習慣! 不然下次遇到煞不住的就...


原來有人跟我一樣歐
呵呵

不過現在有載人就很難這樣玩了................
__________________
性子是拿來磨的,不是拿來使的
舊 2007-10-23, 10:47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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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19離線中  
crasser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70
引用:
作者referee_c
有一個問題:

判決的關鍵證據竟然是[被告]的自述!?


還有警察的現場堪驗紀錄(煞車痕之類的),足以證明當時車主的速度應沒真的很快
不過重車的煞車好像真的不錯,俺的125曾經前輪被一台行進約4XKm/h的250cc
的速克達型機車貓了一下,結果就前輪塑膠殼稍微變形而已.....
舊 2007-10-23, 11:10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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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sser離線中  
Elros
*停權中*
 
Elro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引用:
作者referee_c
有一個問題:

判決的關鍵證據竟然是[被告]的自述!?



判決的關鍵證據應該是員警所提出的證據符合被告的自述
請勿倒因為果....
引用:
法官仔細調查全案,發現連現場處理員警也說,從現場沒有煞車痕、機車沒有急煞滑倒的情況,速度應沒很快;被告則稱自己當時的時速大概五十公里。至於檢警調查指出案發時有下雨,法官從現場照片查出當時雖是陰天,但員警抵達前還沒下雨,騎士也無雨天行車不減速的過失

肇事者有無善盡注意車前狀況義務?楊朝鈞說他騎車時有看到婦人在路邊走,距離約七、八公尺遠時她突然改變方向橫越馬路,他反應不及才撞上。

法官據汽車時速及反應距離推斷,駕駛人一般反應時間約為四分之三秒,反推楊朝鈞能夠即時反應的距離為九到十一公尺;而被告從看到婦人到撞上的距離僅七到八公尺,比反應距離還來得短。

法官指出,換句話說,楊姓被告能夠的反應時間比平均值還短,因此難以期待他能夠立即反應而煞車或轉向。法官因此認定楊朝鈞無法避免撞上死者,符合信賴原則,加上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他有任何過失肇事,判決無罪。

此文章於 2007-10-23 11:17 AM 被 Elros 編輯.
舊 2007-10-23, 11:15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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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離線中  
306
*停權中*
 
30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深深的海底
文章: 32
希望台灣的法律能夠抬頭~~~

沒有什麼死者為大~~弱勢為大~~傷者為大的觀念~~

事情都有前因後果~~

如果沒有因~~那來承擔不起的果~~~

如果今天是發生在我身上~~

我是傷者~~我無話可說~~甚至要求國陪(附近居民都這樣走確沒有設立注意號誌)

我是騎士~~我定會要求陪償~~要求我的修理費用以及精神損失~~

就是因為有這樣姑且的心態~~讓許多案例中的遵守路權的騎士負了不應該承擔的代價~~~
舊 2007-10-23, 11:35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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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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