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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Vienna
文章: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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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偷拍攝裙底確實是錯誤的行為 但是拍局部 非走光的照片 到底為不違法?? 這是我想知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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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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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拍攝局部特寫非走光的照片只要是未得到同意,而被攝者認為歪曲、影射,或使視聽者有不當之聯想就可能侵犯了被攝者的肖像人格權 按著作權之保護,具有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功能,惟著作權為財產權,其行使權利不得濫用,乃法律之基本原則,而肖像權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保護之一般人格權,使個人人格權可獲得最基本的尊重,為個人基本尊嚴獲得確保之重要規定,當著作權與肖像權衝突時,應以著重人格權之「人」的要素之肖像權的保護優先於著重財產權要素之著作權。次按人格權,乃是在維護個人尊嚴、保障追求幸福所必要而不可或缺者。人的尊嚴是憲法體系的核心,人格權為憲法的基石,是一種基本權利。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之肖像。 在民法上,單就未經允許、散播他人照片此點而言,更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蓋個人照片所牽涉者,主要是個人之肖像權。是以,即便當初取得他人之照片,是經過該人之允許;但是,只要未再進一步取得其同意,原則上就不得私自利用或是公開散佈該他人照片。依據民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又,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以說,對於他人之照片,不論是基於何種原因而取得,在未獲得該他人之同意前,如果將之對外散播,會構成對他人肖像權(此為人格權一種)之侵害。該被侵害之人不但可以依法請求除去侵害,並且依法對加害人請求財產上的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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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Delta quadrant
文章: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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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這點就不用提出來了,因為每個人的審美觀不同罷了,沒什麼好討論。 2.肖像人格權?是指肖像權和人格權吧?通常看過的案例,會有侵犯肖像權或一般人格權的情況,是指把所拍攝的照片拿去不當運用,得利,而損及被攝者的權益,或對當事者的名譽造成影響。 拍衣著整齊的身體局部特寫,且沒有侵犯任何隱私部位,也沒有擅自作不當運用(商業使用等等),也沒散佈的話...這樣違法嗎?不知你是否有實際判例可供參考?還有,拍攝全身照,拍攝上半身,以及拍攝下半身,這三者在法律上會有不同嗎?且我之前提到,全身照在事後一樣可以剪裁成局部,或一樣會因為觀賞者個人喜好導致注目的地方不同,最終不也是殊途同歸?如果拍攝上半身可以,拍攝下半身違法,總覺得哪裡怪怪的。 如果要談「拍照當時需不需經過當事者同意」這個層面的問題,就我以前看過的資料與討論,如果是在公開場合,這好像是模糊地帶。否則你無論在展場或大街等任意的公眾場合拍照,除了要先得到showgirl的允許,連會入鏡的路人,也得一一詢問是否能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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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Delta quadrant
文章: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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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在上面轉貼的東西,最前一小段應該是你寫的,而後面是轉貼的文章吧!你的轉貼文中,談的是「未經允許,散播他人照片」的行為,而非「照片取景是上半身,下半身,或全身」這個問題。還有,你轉貼應該註明出處,一方面著作權問題,一方面才知道原文章的始末,否則你前一小段所寫的內容在前,會讓人誤以為底下的文章主要是在陳述你第一段的內容。而你第一段所寫的,是你自己解讀的內容,但也看不出這和「照片取景是上半身,下半身,或全身」有何關聯,假使有人看到衣著完整的胸部或腿部的照片就會有不當聯想,那請問看到全身照中的胸部或腿部,不也一樣會有不當聯想?歪曲,影射?我覺得除非是走光照或偷拍照,否則應該是觀看者個人的問題,否則若被攝者覺得被照醜了,難道拍攝者就犯法嗎? 此文章於 2007-08-11 10:09 PM 被 Mechaom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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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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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x週刊跟水果日報 拍藝人的群底風光 那攝影的記者也應該要被法辦才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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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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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展場大庭廣眾之下拍舞台上表演的showgril算偷拍?個人還不知隱私權可無限上綱至如此. 至於肖像人格權跟這案例更扯不上,倒是跟喜歡post照片在這板上的網友較有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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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7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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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的確應該 但為何都沒人敢辦?怪! 難道警察只敢打蒼蠅,不敢打老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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