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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羅斯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
引用:
作者yider
這是還沒修法前的案例
目前來說,行人不再是絕對有利
已有判例是行人應負全部責任,駕駛無罪



修法?
故意過失何時修法?
故意過失有必要修法?
翻翻德日刑法有關故意過失在對照台灣的看看
可說一樣
樓主貼的是經過編撰的內容
把一個經過編撰的內容當真實,這真的很可怕
(大部分編撰人只會看行為與結果,但他們懂因果關係嗎?)
案件依不同個案作認定,太多人不去看判決書內容
而媒體一方的說詞卻深信不疑,要說可憐還是可悲呢
     
      
舊 2007-08-06, 04:37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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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羅斯離線中  
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Rainwen
剛剛查了一下法規,雖然沒有找到確切的答案,
但發現行人的路權是明顯優於汽車的


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K0040013103


下面則是行人穿越道路的規則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這是誤解喔
你注意看
行人在路口一百公尺內不得任意穿越
禁止穿越路段不能穿越
有快車道路段禁止穿越
有雙黃線或是分隔島等等都禁止穿越

然後穿越時,如果非再號誌區域
此時路權是低於車輛的(請看第六點)

行人路權優先
是指例如無號誌
或是汽車右轉這種
並不是說任意穿越與闖紅燈
 
舊 2007-08-06, 05:31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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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離線中  
peedan
Basic Member
 
peeda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橋左岸(93年淹大水的地方)
文章: 12
各位大大別生氣…
別說是湯姆大,我相信很多人一定還是不懂…
小弟也是拜讀完了各位的文章之後才知道有這些問題,
是不是能有位了解法律的大大可以幫我們解惑…
(畢竟大家都常在外面跑…多懂一點可以多保護自己一點…)
__________________
小弟自我介紹:新人+菜鳥…
啥!都30好幾了,還是新人,而且還是電腦菜鳥?
說,你這幾年是混到那裡去了?
我…我…我錯了,原諒我吧~~
舊 2007-08-06, 06:59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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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edan離線中  
我是湯姆
Master Member
 
我是湯姆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尬車黨妻嚴所
文章: 2,218
引用:
作者天生散人
所謂的〝謠言止於智者〞是說在你聽、或收到不能確定真假的資訊、消息時,會自己先去確認其正確性,而不是隨口轉述或轉貼,
如果你想借眾人之力來確認也行,請不要用這樣的標題和說法。否則,你也變成傳播者。有感而發,對事不對人。謝謝

煩請注意分隔線上面和下面的兩段不同的文字! 就是因為不能確定此段 "謠言" 的真實性, 才會貼出來請大家幫忙確認! 也因為不想讓更多人繼續誤解, 才會請上來發言的網友附上舉證, 讓大家能得知正確的資訊!

轉貼是指射後不理, 隨隨便便附上一段文字之後就閃人, 既沒有發表自己的意見, 也沒有回應網友們的回應, 像那種作為, 才是 "散佈謠言", 我在本篇發表時並沒有說這是真的或是假的, 只是有感於案件的誇張程度, 因此想請教版子上的法學高手! 請問, 這與我的標題 " 剛剛收到的 EMAIL, 有關台灣的法律以及判定!!! ( 挺無言的! )" 有什麼散佈謠言上的關係嗎?

小弟的發言之中有說我對什麼感到無言嗎? 小弟的這兩段 "這是今天早上我剛剛收到的 EMAIL 內容, 看完之後我挺驚訝的, 真沒想到, 現在台灣的法官判案還有 "對一半, 錯一半" 的這種判法啊??? 還想請問版子上熟知交通法規以及判例的高手大大, 這一封 EMAIL 的真實性有多少???" 有任何散佈謠言的意圖嗎???

您的有感而發或許出於無心, 或許出於義憤填膺, 我相信都是希望能導正一些錯誤的觀念或是做法, 但是有沒有想過您或許因為誤解了別人的用心而傷害到別人呢? 有感而發不是這樣隨便用的, 就像您說的, 想要傳達您 "謠言止於智者" 的好意, 請不要用這樣子的說辭與態度來傳達, 否則, 您也成為言語暴力的執行者了!

-------------------------------------------------- 我分格線喔, 要看清楚喔! ---------------------------------

不過看到後來有許多的熱心的網友貼出搜尋到的資料, 我相信有認真閱讀的網友應該能更進一步了解現行法規的制定以及執行狀況, 或許不能絕對釐清我所發的轉貼文裡問題的真實性, 但是, 我相信應該提供了不少網友們許多他們原來所不知道的訊息, 在此特別致謝!
__________________
終於可以脫離這種獨自承受壓力的生活!

未來, 開始有點光明! 過去, 不要再來找我!

PS: 喵喵不在此限, 非常歡迎喵美眉來找!

此文章於 2007-08-06 07:17 PM 被 我是湯姆 編輯.
舊 2007-08-06, 07:14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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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湯姆離線中  
fantasyXX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688
這裡只有物理專家、化學專家、電腦專家,
但是應該沒有法學專家吧...

如果有的話可能也不敢回應,
因為要是沒回答好被吐槽,
最後搞不好會被人開個主題...
"原來這就是台灣未來的xx!!!挺無言的!"

xx=律師、法官、檢察官
舊 2007-08-06, 07:39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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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tasyXX離線中  
chi.sf
Basic Member
 
chi.sf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海底
文章: 16
不管大事小事,先找個認識的律師最重要。
舊 2007-08-06, 07:59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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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sf離線中  
Chief_WU
Senior Member
 
Chief_W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401
引用:
作者chi.sf
不管大事小事,先找個認識的律師最重要。


我覺得不要遇到不食人間煙火或是丁丁法官比較要緊
舊 2007-08-06, 08:07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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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f_WU離線中  
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好吧 這樣說好了
除非遇到腦殘
不然沒這種道理

另外行人穿越道內100公尺
不得不行走行人穿越道
從來沒20公尺內視同的說法
所以這也是很明顯的芭樂
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的規定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看到沒 沒設施的範圍是路緣起三公尺內 也就是路口三公尺內
如果車道畫設有停止線 則不得超越停止線

第三例
1 他違規穿越馬路
2 他闖紅燈
3 此非常例 且違反信賴原則
4 要減速的是無號誌或是閃光黃燈號誌路口
5 應注意且已注意


這真的是三年前的芭樂文了
網路上最多的就是芭樂文
舊 2007-08-06, 08:25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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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離線中  
kanewei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104
也不能說湯姆兄有錯,

現在真的還是有法官按照舊的"應注意而未注意"這種駕駛義務在判案

並不是每個法官都已經進步到用路權來判斷了

大家也不用鞭的這麼用力

總之 開車看到行人 小心為上... 尤其是上年紀的

以下給湯姆,

現在對這種車禍事件 都是用 駕車者應負百分之xx 責任

被撞的要負百分之oo 責任

然後衡量雙方社會經濟地位 決定金額之後在乘上百分之xx

好...雖然法律進步了

但是目前要做到駕車的負擔百分之0責任的認定 幾乎是沒有

印象中只有一兩個判例 所以 ..............
舊 2007-08-06, 08:43 PM #3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anewei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我是湯姆
煩請注意分隔線上面和下面的兩段不同的文字! 就是因為不能確定此段 "謠言" 的真實性, 才會貼出來請大家幫忙確認! 也因為不想讓更多人繼續誤解, 才會請上來發言的網友附上舉證, 讓大家能得知正確的資訊!

.....

說真的
此篇討論從頭到尾
目前就出現過一個大家都聽過的最近判例
而且是

"綠燈直行撞死闖紅燈的人 以過失致死罪名判4個月"

湯姆兄,可以比較這個實際判例跟你轉貼的內容是否相同
吵法條、法理,倒不如直接看法官是怎麼判的比較快!
舊 2007-08-06, 08:49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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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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