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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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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弟以前也是開光碟店買了片子跟片商要發票,片商會說一定會補給你 補到店都倒店了發票還沒有拿到,跟片商要還被....... 片商逃漏稅非常嚴重,跟網拍坑殺網友一樣就是不開發票... ![]() ![]() ![]() 奈我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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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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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還真多啊
似乎大家都有共識 公司只抓小咖 其實這件事也不是很難解決 只是事不關己時 大家都不願意惹事 ![]() 小聲說.... 光華就有多少家賣D版的 有人想過跳出來去告發嗎 ![]() 你不要 當然我也不要 所以 倒楣被釣到的人就繼續和解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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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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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沒寫到重點
讓不了解的人以為是賣盜版 自然沒人重視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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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鴻飛那復計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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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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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盜版被索20萬 判賠1680元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07.05.19 03:45 am 台北縣土城市民黃珮君將所買的一套盜版「愛在哈佛」韓劇上網販售,黃僅獲利五十元,但取得著作權的永峰公司卻把韓劇滯銷、法律諮詢,甚至光碟包裝等成本全算在黃珮君頭上,向她求償廿萬元。二審合議庭認定永峰公司充其量損失一套光碟的收入,判決黃珮君賠一千六百八十元。 法界人士認為,這項判決在保護著作權與比例原則中取得平衡,過去有些民眾誤觸著作權法,常面臨著作權人動輒數萬元到十餘萬元的求償,保護著作權固然重要,但也不能無限上綱,失去公平正義。 法院調查,黃珮君在九十四年八月時,到大陸地區旅遊,並在深圳一處市場以新台幣兩百五十元購買一套八片的韓劇「愛在哈佛」盜版DVD,看完後將該套光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三百元販售。 取得該韓劇著作權的「永峰國際影音有限公司」的法務人員,在網路上看到該拍賣訊息後,喬裝買家花三百八十元(八十元為運費)購得,取得光碟後向警方提出告訴,刑事部分黃珮君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兩年。 由於雙方沒有和解,永峰另外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向黃珮君求償包括公司人事費用七萬五千元、商品授權使用費十萬元及侵害商譽兩萬五千元共廿萬元,一審法官判賠一萬五千元。永峰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要求黃珮君再付十八萬五千元。永峰主張因著作權遭侵害,造成光碟遭退貨損失百萬元,還花費法律諮詢及人事費用卅一萬元,光碟生產、複製、設計印刷包裝五萬元,可見永峰損失甚鉅。 不過二審合議庭認為,永峰所提的成本損失等,都是維持公司營運之用,即使著作權未遭侵害也得支付,而法律諮詢費更非僅黃珮君個案,合議庭評議後認為,永峰損失為一套正版光碟市價一千六百八十元,其餘主張均駁回。 【2007/05/19 聯合報】@ http://udn.com/ ------------------------------------------------------ 法院的見解也開始改變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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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5,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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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們求償的太超過了,雖然這樣的確會造成他們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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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善之家、必有餘慶、積惡之家、必有餘殃。 天理昭彰、報應不爽、諸惡莫做、眾善奉行。 有因無緣、果報不現、因緣聚合、業報現前。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定慧等持、精進修行、心存善念、行善布施。 諸天護衛、諸佛護祐、災劫消弭、逢凶化吉。 阿彌陀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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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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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判賠一萬五千元
二審剩一千六百八十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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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7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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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是貪得無厭... 活該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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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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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繼續上訴,可能連一毛錢都拿不到,這家公司可能覺得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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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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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不要課稅呢?
引用:
應該不用課稅吧?...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現行法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為財政部83年6月16日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釋,該函釋係財政部基於職權就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損害賠償應否課稅所為所為解釋,符合法律規定意旨,自得適用。 該局表示:按「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所明定。次按「二、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現行法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三、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財政部83年6月16日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所明釋。該函釋係財政部基於職權就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損害賠償應否課稅所,其解釋符合法律規定意旨自得適用,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580號判決可參。 該局表示:「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為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規定,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1934號判例參照),是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免誤解徒增稅務爭訟。 -------------------------------------- 賠償收入是否課稅 個案認定~到底要不要課稅呢? 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加值型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就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其銷項稅額。而所稱的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但不包含當次銷售營業稅額在內。然而,某些收入應如何認定其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的代價而屬銷售額範圍,財政部目前採個案方式認定。就賠償收入而言,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是因該項收入非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爰乃明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例如:依財政部75.7.2台財稅第7554314號函所示,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承運公賣局菸、酒、容器與其他成品及物料破損的賠償款,核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的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得免由公賣局開立統一發票,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惟若賠償款是基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則應屬銷售額範圍,財政部曾作出下列解釋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1) 承攬工程所收取的工期展延賠償和解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例如,甲營造公司(簡稱甲公司)承攬捷運局工程,因該局另一由乙建設與丙建設開發公司(簡稱乙公司與丙公司)承攬的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公司與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的丁工程公司及戊公司台灣分公司,上開各該公司取得和解金均是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上開稅法規定是屬銷售額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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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的中心呼喊愛:一段發生在十七歲時"難以忘懷的戀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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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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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真的沒搞清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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