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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pgoodman
請你毋需那麼激動...
既然沒常識...那我順便告訴你...
在筆錄偵訊時...警方也會告知你權利~
保含行使緘默權~聘請免費的義務律師~夜間偵訊同意權等...
而且~全程必須錄影錄音~希望這樣子有助你增加一點點常識...
關於你前面提到~尤其是黃色字體部份~

車子的部份或許有爭議~因為是你自己開方便之門~
但是你所說的家裡部分~就算是你自己開的方便之門~
無須上到"法庭"光是在偵查程序~
你所謂的"證據"就已經被檢察官打槍了~
而且不管是法院或偵查庭~
你一樣可以行使緘默權~聘請免費的義務律師~


有些錯誤。

在我國,選任律師是要花錢的,在強制辯護案件或被告智能障礙,或是低收入戶聲請指定辯護人,法官認為必要時,會指定公設辯護人。

免費的律師只有去找法律扶助基金會之類的看有沒有,但是不是每一個案件都會有律師義務幫忙的,不符合強制辯護條件而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並不會主動指定,被告聲請也不一定會有。

另外住宅搜索部分,在無搜索票的情況下,同意警員的搜索,則搜索並不違法,所取得的證據仍有證據能力。
     
      
舊 2007-04-14, 08:34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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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大嘴鳥
Amateur Member
 
大嘴鳥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天使島
文章: 45
引用:
作者pgoodman
你一樣可以行使緘默權~聘請免費的義務律師~



這點應該不一定可以 , 法扶會還是有審核的條件 , 非每位申請者都可以通過
 
舊 2007-04-14, 09:03 AM #3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大嘴鳥離線中  
Rosette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Greenhouse
文章: 192
謝謝上面兩位網友,因為我找到的法條實在很多不想貼,尤其那第"四"項,如果前三項都不符合要申請免費律師還得要審核,誰知道審核要多久。

另外搜索票的事情,幾年前抓出版品的事情還有些新聞可以在網路上查的到,至於其他事件可以看看社會版的社會新聞。

--------

我是很沒有常識,無聊在家看看電視也還知道甚麼是毒果樹理論,老師沒講可是 Law & Order 有講,自以為懂法的不需要用那種傲慢的口氣。
舊 2007-04-14, 02:22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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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tte離線中  
pgoodman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54
感謝"惡蟲"及"大嘴鳥"兩位網友指正~
---------------------------------
關於臨檢相關知識~奇摩知識+有相關討論~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507031006232 供大家參考~
----------------------------------
亦對本人之前的態度致上歉意~
抱歉讓大家笑話了~差點還誤導了各位!
舊 2007-04-14, 03:41 PM #3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goodman離線中  
styxsioux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1
引用:
作者光之傳承者
這個是指在訊問筆錄的時候.......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一項: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同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 告知。
二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 得選任辯護人。
四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綜合上開兩條條文,不管是現行犯(遭警察或一般人當場逮捕者)或是拘提傳喚而來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有權訊問之人在訊問他一切事項之前,都一定要為第95條之告知,沒有告知上開事項所取得的證據是違法的,不具有證據能力,判決若引用該證據則構成判決違背法令。
舊 2007-04-16, 07:15 AM #3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yxsioux離線中  
光之傳承者
Regular Member
 
光之傳承者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77
引用:
作者styxsioux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一項: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同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 告知。
二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 得選任辯護人。
四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綜合上開兩條條文,不管是現行犯(遭警察或一般人當場逮捕者)或是拘提傳喚而來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有權訊問之人在訊問他一切事項之前,都一定要為第95條之告知,沒有告知上開事項所取得的證據是違法的,不具有證據能力,判決若引用該證據則構成判決違背法令。

感謝大大指教...我以為逮捕到場是指到警察局說..原來現行犯也算..感謝..
舊 2007-04-17, 05:51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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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之傳承者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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