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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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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些錯誤。 在我國,選任律師是要花錢的,在強制辯護案件或被告智能障礙,或是低收入戶聲請指定辯護人,法官認為必要時,會指定公設辯護人。 免費的律師只有去找法律扶助基金會之類的看有沒有,但是不是每一個案件都會有律師義務幫忙的,不符合強制辯護條件而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並不會主動指定,被告聲請也不一定會有。 另外住宅搜索部分,在無搜索票的情況下,同意警員的搜索,則搜索並不違法,所取得的證據仍有證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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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天使島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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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點應該不一定可以 , 法扶會還是有審核的條件 , 非每位申請者都可以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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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Greenhouse
文章: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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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上面兩位網友,因為我找到的法條實在很多不想貼,尤其那第"四"項,如果前三項都不符合要申請免費律師還得要審核,誰知道審核要多久。
另外搜索票的事情,幾年前抓出版品的事情還有些新聞可以在網路上查的到,至於其他事件可以看看社會版的社會新聞。 -------- 我是很沒有常識,無聊在家看看電視也還知道甚麼是毒果樹理論,老師沒講可是 Law & Order 有講,自以為懂法的不需要用那種傲慢的口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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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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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惡蟲"及"大嘴鳥"兩位網友指正~
--------------------------------- 關於臨檢相關知識~奇摩知識+有相關討論~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507031006232 供大家參考~ ---------------------------------- 亦對本人之前的態度致上歉意~ 抱歉讓大家笑話了~差點還誤導了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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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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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一項: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同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 告知。 二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 得選任辯護人。 四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綜合上開兩條條文,不管是現行犯(遭警察或一般人當場逮捕者)或是拘提傳喚而來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有權訊問之人在訊問他一切事項之前,都一定要為第95條之告知,沒有告知上開事項所取得的證據是違法的,不具有證據能力,判決若引用該證據則構成判決違背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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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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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大大指教...我以為逮捕到場是指到警察局說..原來現行犯也算..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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