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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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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應該規範的更嚴謹, 改成得知這個法律規定, 或是得知死亡日期開始, 看那個比較後面就選那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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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丁丁科技大學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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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通識課有教到這個,
看來通識課還滿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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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怒不動氣(對不滿的事情表達不悅,但是不讓其過份影響個人情緒), 挑嘴不挑食(對飲食頗有想法但是有得吃就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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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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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樓主我也記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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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回歸三民主義
文章: 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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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既然要繼承 就必須都繼承 或辦理限定繼承 我記得好像在申報遺產稅的文件上就有註明 如果都註明給你看了 你還不知道要拋棄或限定 哪誰也救不了你 畢竟被欠錢的人 也是有權利的不是嗎 大家著眼點都是欠錢的人 那被欠的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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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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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被欠的人的索取對象已經死了不是嗎? 當初借債給債務人時, 難道得預想其子女得幫忙還債而借嗎?不對吧.... 應該是純衡量借錢的人 "本身" 有無能力還! 社會上弱勢的人太多了, 不該再被這種法律強姦了...可惜沒看到啥立委做事爭取修改這條法律! 建議是所有繼承人若無任何表示, 預設都是 "限定繼承" 才對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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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回歸三民主義
文章: 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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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來了 資產計價方式跟估價者的立場與能力? 比如說公告現值跟實際市場價值? 自己如果可以 那變換不動產是否可以更多? 我想這種事情 應變成基礎教育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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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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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所以有能力借錢給人,可能就要冒著被人欠錢不還的風險。
所以,願意借錢給人救急的人,考量到現實問題,是否有可能會有所猶豫,而使社會更趨向冷漠? 因為不知法律,而有法律豁免權的話,是否會造成社會更加混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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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天堂
文章: 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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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說這是一場資本家和無產階級間的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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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學者的無知在於未學,學者的無知在於學後... 你曾經愛過的人使你失望之後, 他看起來就似乎有了許多缺點。 Schultz 人格理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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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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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被欠的上吊了= = 不過本來就不應該有父債子償這種鳥事的啦 又不是我借的 何況民法是算到直系三等 之前我外公往生了 名下財產早被清光 還被兩個舅舅借了幾千萬的負債 如果這也要叫我還 那就太誇張了 趕快叫家人跑了幾次南部地方法院 這個不辨好 可是大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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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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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社會 欠錢的人最大 真的 除非你想動用一點非正常手段 跟人要錢 感覺自己的立場好像是在拜託一樣 有的對象又是不能用非正常手段的 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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