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683
|
引用:
我想應該不至於佔光慢車道所有空間 樓主有補述,是停在一般兩線道的小路 那把路肩算上的話,慢車道左側空間應該還是足夠讓機車通過 而且重點是車子的駕駛人當時覺得車輛有問題 那停下來的決定是絕對正確的 (發覺車輛有問題的時候應該立即停靠在適當的地點,不可強行行駛,以免行駛途中,忽然停止或失控,造成更大的危險,我想這應該有駕照的人都懂吧) 至於停靠的地點,如果照樓主所敘述,檢察官都說是OK的,地點上的問題應該不存在 (應該有現場照片,到時候看法官如何認定囉,不一定跟檢察官一樣就是了) -------------------------------------------------------------------------- 至於法官說的責任,那是很不成文的『道義責任』 (就像是,今天你綠燈直走,撞『掛』了一個闖紅燈的,你就可能要到靈堂幫他上上香,拿個白包之類的,明明沒錯還是要賠錢) 只是會怎樣判,還是要看法官本身 既然樓主那邊也有意願負起這個道義上的責任 (樓主的親戚還真是好人,要是我賠個白包我就覺得差不多了,講難聽點根本是自己找死啊) 那就只要向法官陳述你們的想法跟觀點就可以了 死者違規這點請死咬著不放,也請盡量表現出你們的誠意,雖然我就是覺得這種人很找死 (自己紅燈左轉就算了,還轉不過去.........) 不過台灣的法官判案真的很主觀,留給他一個好印象吧 還有啊,老實的人比較不會講話,開庭前先想想怎麼敘述,免得到時候忙忙亂亂的 如果一切都偏向樓主親戚這邊的話,那最大的錯就是那傢伙不該自己撞到掛....... 就像樓上幾位所說的,今天如果人沒掛,結果就會不一樣了....... 此文章於 2006-09-30 01:19 AM 被 swd 編輯.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683
|
引用:
+1 可是這是台灣........ 怎麼判就要看法官的想法跟心情了 可以公事公辦,也可以菩薩心腸,一切都掌握在他手上.......... 道義責任,的確很白癡,明明沒錯,還是要花錢消災 可是真的判下來了還是得賠啊.........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Tainan
文章: 3,794
|
引用:
如果這樣...連法官一起告就好了....
__________________
發呆中...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
引用:
紅燈左轉會跑到最右線去撞停住的砂石車 , 撞到停住的砂石車致死 ..... 可見機車的速度顯然很快 . 否則怎會煞不住闖紅燈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
引用:
鄉愿法官應該被踢出司法體系 .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13
|
依你所述情形你的姑丈毫無過失實在值得商榷: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2款規定「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 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 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 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 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又依最高法院84 年 台上 字第 5360 號 判例見解中認為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 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 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 你的姑丈車輛故障時,並未按規定豎立車輛故障標誌,難謂無過失責任。且汽車駕駛人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倘他人不適切行為發生結果,汽車駕駛人不可主張對於此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你的姑丈能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他人撞上的危險卻未採取,應是檢察官認為你姑丈亦有責任的原因。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277
|
引用:
人家都停白線了 本來就可以停車阿 還要放三角牌幹嘛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
|
引用:
既然你姑丈有投保任意責任險的話,那就請把本事故都丟給保險公司處理即可,而既然保險公司認為你姑丈無責任因而保險公司也就不需代而賠償給死亡第三者的家屬 除非保險公司認為符合任意責任險的保險內容,且需賠償金額超出任意責任險的部份(就是任意責任險的保險金額都賠光光還不夠),而您姑丈才需就超出的部份再自行賠償. 說實話,哪怕要上法院,總之交由保險公司全權處理即可,保險公司內有專門在處理車險理賠的人員,他們大都有一定的經驗來處理的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桃園八德
文章: 1,067
|
你們看清楚好嗎?
樓主的姑丈因為【車子有問題就將車放置路邊停車檢修】 我是不太清楚檢修跟路邊停車的差別啦 不過車子有問題,本來就應該放置三角架 我哪一點錯了?路邊停車是隨時都會開走 路邊檢修要修好才能走啊! 所以你們的意思是?就算車子故障,反正是停白線內就不用放三角架?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
|
引用:
嗯,說實話,在實務處理這些意外事故時,很多事情...看起來很重要...ㄟ...但其實也不太重要(我個人之前的工作就是專門在處理類似的理賠事故的...ㄟ..類似但不是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 基本上,都是在一個理論金額後.....再喬出來最後的理賠與否,且賠多少的 總之請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去"喬"吧~~ 既然保險公司認為它的任意責任險不需理賠...那它自然就喬出個它要的結果.. ㄟ...實務上...我覺得您姑丈應該是連那20萬都不用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