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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市士林區好人路九段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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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依法律來說應該是可以的(恐嚇),但清官難斷家務事,通常希望能和解。 2.強行請她搬出是可以的,不搬也可以找警察來處理。 3.基本上自殘後男方應該不會知道吧?不過也有自殘後會打電話給男方或女方朋友,通常打119是來的及的(例如割腕、吞藥),但也有些是會來不及的(開瓦斯、燒碳) 這個判例基本上是同居10年,而且女方還代為照顧男方母親,盡其媳婦之責。而現在的女方並沒有這樣,並且擾亂男方家人的作息,最後又出言恐嚇,和上面那個判例是不能比的。 建議先備案,等女方回國再談,最後不得已就請警方介入處理吧! 錄音最好是先做,有備無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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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市拉
文章: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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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幾隻可魯把他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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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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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女有時會回國(簽證之類的問題,大概吧?)"
====================================== 可能是 外國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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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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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覺得A男讓他的女朋友都爬到他的父母頭上了
這樣根本就不是個男人,敢跟我父母大小聲! 什麼都不用說,先巴掌打到他說不出話為止! 我建議A男自己要把個性變一變,要耍狠就比他更狠。 這不是大男人主義,而是依樓主說的情況 那個B女根本就把A男看小了嘛!賭他根本沒個洨嗎? 無理取鬧,沒大沒小。兇她是要他好,出發點是好的。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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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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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跟男方父母大小聲了..
還趕來亂 房子的主人可以不讓他近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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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藍星
文章: 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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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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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一份真誠的愛擺再我面前 而我沒有去珍惜 等到失去後才後悔莫及 人世間的悲痛莫過於此 如果上天能在給我重來一次的機會 我會對那個女孩說 我愛妳 如果非得在這愛加上一個期限 我希望是 一萬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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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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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幾位前輩說的一樣!!蒐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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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ssible is nothing 「沒有什麼事情是不可能的...只是有些事情發生的機率比較低罷了」 機率遊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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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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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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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女的分了啦
沒什麼好講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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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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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恩不好意思我請教一下 在我的認知中 判例 是以決定不可上訴 定案的判決 而判決 是法官在任何一審中下的結果 但是還可以上訴 像是英國不成文法 所以他們審案 都是舉判例出來 就是之前審判過已定的案子 來打官司@@ 這個官司如果以決定 那這位大大說判例有不對嗎? 還是我搞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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