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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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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隨便問一下~~^^ 那照這樣子來講 平台是yahoo提供的.. 相當於車主是yahoo 我只是開車的人.. 那罰單誰收呢? 此文章於 2006-05-30 11:50 PM 被 zerokill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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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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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責任條件指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即行為人能對其行為有一定的意思覺定~假若行為人 決定為法益的侵害~即對其非難~要其負責 責任條件有2種就是故意和過失~行政秩序罰中~若以行為人具責任條件為前題時~則 必須在行為人有故意和過失始得處以行政秩序罰 設若網頁遭人入侵竄改 其行為人必為竄改人 被竄改之人要難具有犯意 既無犯意何來故意過失可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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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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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樓主只被罰3萬算是萬幸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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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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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車號--->車主 帳號--->行為人 罰單當然是你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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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LL CRAZY AFTER ALL THESE YEA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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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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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站上還是有專家^^ 感謝加藤鷹兄的解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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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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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比喻的話 yahoo是道路 帳號是車子 帳號所有人是車主 若有人開你的車子違規 要罰當然是罰當時開你車子的人 如果找不到開你車子的人呢?當然是罰車主 但罰單上面的名字從頭到尾都是車主這點是不會變的 此文章於 2006-06-01 02:20 PM 被 lorencha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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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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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其時有兩個重點,大家可以和最近很有名的兩個檢辯雙方鬥智案件做一下思考。
第一,衛生單位手上有多少籌碼? 樓主說衛生單位僅依別人檢舉的資料就要開罰,重點並不是衛生單位做了多少驗證工作,重點是他手上的證據是不是真的。 除非樓主手上有別的證據,我原始的網頁並沒有說療效,是賞金獵人偷加上去的... 事實上是這樣子嗎? 如果衛生單位真的沒有查證,而事情真相也真的和衛生單位手上握有的證據不同,我想樓主可以用力指責,衛生單位沒有查證.... 如果樓主拿不出和衛生單位手上證據不一樣的資料,那麼,衛生單位查證努力不努力,有什麼差別? 這樣說啦,偵辦搞軌案的檢調很努力,但不等同於可以破案。 第二,最重要的一件事,公務人員的態度。 衛生單位的承辦人員應該看過太多三教九流的人物,如果樓主是個清清白白的年輕人,一看就知道沒見過大場面,唬個幾句要收押,要罰款,我相信樓主在現場一定嚇得不敢說出任何相反意見,是不是? 三萬元當做學費,不是學賣食品不可以說療效,希望樓主學的是怎麼冷靜處理事情。 在那樣的環境下,更應該冷靜,如果樓主可以婉轉一點地解釋,幫媽媽買了一瓶健康食品,媽媽不喜歡,所以想拿來拍賣,因為年少不懂事,所以如何如何.... 去衛生單位是不能帶律師,其實可以考慮帶比較沈穩的朋友或長輩過去。 事情既然已經發生過了,希望樓主不經一事不長一智,下次遇上事情要冷靜,不要去管對方的查證過程如何,要看自己的實情如何,冷靜以對,別被唬去,花了三萬元,總是要有點收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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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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