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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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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最後戰役∼
文章: 229
引用:
作者water_luh
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10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
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
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
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八三五○號令公布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舊 2006-05-05, 01:13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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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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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最後戰役∼
文章: 229
釋字第472 號(88.01.29)
健保法就強制納保、繳費及滯納金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明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同法第三十條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則係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其繳納保費義務之必要手段。全民健康保險法上開條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惟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
已依法參加公、勞、農保之人員亦須強制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難謂有違信賴保護原則。惟有關機關仍應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時,該法第八十五條限期提出改制方案之考量,依本解釋意旨,並就保險之營運(包括承保機構之多元化)、保險對象之類別、投保金額、保險費率、醫療給付、撙節開支及暫行拒絕保險給付之當否等,適時通盤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理由書
法律之制定與修正,為立法院之職權,行政院依憲法規定,僅得對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本法實施滿二年後,行政院應於半年內修正本法,逾期本法失效」,係指行政院應於本法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本法實施所面臨問題,並向立法院提出修正案而言。行政院已依同條規定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向立法院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尚不發生本法效力存否之問題,合先敘明。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現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及「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既為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明定之基本國策,立法機關自得制定符合上開憲法意旨之相關法律。至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應如何設計,則屬立法裁量之範圍。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關於強制全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定,係國家為達成全民納入健康保險,以履行對全體國民提供健康照護之責任所必要,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同法第三十條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係為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與前述強制納保均係實現全民健康保險之合理手段,應無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必要程度。惟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
公務人員、勞工、農民已依公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分別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復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係基於整合公勞農保之醫療給付,建立全國單一、公平之健康保險體系之目的,具有促使醫療資源合理分配,發揮社會保險之功能。此種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其保險之條件係由法律規定,一體實施,與依個人意願參加之保險契約有間,立法機關盱衡社會發展之需要,制定或修改法律,變更各項社會保險之規定,建立符合憲法意旨之社會安全制度,不生違背信賴保護利益之問題。惟有關機關仍應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時,該法第八十五條限期提出改制方案之考量,依本解釋意旨,並就保險之營運(包括承保機構之多元化)、保險對象之類別、投保金額、保險費率、醫療給付、撙節開支及暫行拒絕保險給付之當否等,適時通盤檢討改進。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後,關於其醫療保險部分,係以行政院函釋為權宜措施之依據,有欠允當,有關機關尤應注意及之,併此指明。
 
舊 2006-05-05, 01:24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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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n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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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演藝圈
文章: 240
所以說樓主是想等到得重病要花大錢時時再來加入健保囉?

雖然我也很不爽一直漲價的健保啦... 但其實禍首是那些濫用醫療資源及黑錢的王八蛋.

前幾天去做個肝的追蹤檢查, 竟然發現同樣是掛號費, 用自費還比用健保便宜...
舊 2006-05-05, 01:29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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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derLe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72
小弟只是不滿健保費在醫療品質不見提升的狀況下,不但跑出天價虧損,
弊案不斷發生,健保費還三級跳 物價也是合理的調昇啊,哪有一
下就Double的,試問,如果你今天去買一個便當100元,老闆跟你說"
其中20元是我的買車基金,10元我要拿去買檳榔,10元我要拿去還卡債,10元是我小孩的學費,20元我要存起來,10元是我得營業成本,
20元才是便當的成本",你會做何感想....???
還是說"100元內除了店面成本10元之外,90元都在便當內 "
會比較好聽???
舊 2006-05-05, 04:10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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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5k2556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62
沒錯!! 如果今天大家連個屁都不敢放!!
請問我們老百姓到底算什麼呢?
大家只是發洩一下不滿的情緒而已!!
放心!! 過一陣子一切都會隨風而逝的!!

引用:
作者AlderLee
小弟只是不滿健保費在醫療品質不見提升的狀況下,不但跑出天價虧損,
弊案不斷發生,健保費還三級跳 物價也是合理的調昇啊,哪有一
下就Double的,試問,如果你今天去買一個便當100元,老闆跟你說"
其中20元是我的買車基金,10元我要拿去買檳榔,10元我要拿去還卡債,10元是我小孩的學費,20元我要存起來,10元是我得營業成本,
20元才是便當的成本",你會做何感想....???
還是說"100元內除了店面成本10元之外,90元都在便當內 "
會比較好聽???
舊 2006-05-05, 04:19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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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5k2556離線中  
oztt86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1,069
Wink ,,,............

小弟發覺很多社會現象跟問題
跟政治不穩固與合協有關
法條能因時而動
而且規範跟作為是兩碼事
小老百姓又能如何

法律幫的了你嗎,憲法又有何用?
掌握國家機器才能有作為
大家都去從政吧

來來來,來台灣
去去去,去從政
舊 2006-05-05, 04:46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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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rice
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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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Sydney
文章: 539
以我的收入每月要繳到3000元, 一年 36000 , 看健保是拿到最差的藥, 還要掛號費補自費等等, 一般小病根本不找醫院, 自己拿些中藥解決, 去年一年只有洗牙用到健保, 真不想保, 還不如將這 36000 至民間保險公司保醫療險還比較實際.
舊 2006-05-06, 12:19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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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KKI_BASARA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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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一個充滿奇蹟的島嶼
文章: 478
古代帝王橫徵暴斂,巧立名目收稅
什麼眼睛稅,鼻子稅,耳朵稅.....等死人骨頭稅都有

現代政客強取豪奪,假藉社會福利之名,
對苦勞百姓徵收名為"全民賤鴇"的人頭稅
只要是活人都要繳,

不想繳"全民賤鴇"的為方法就是當個死人
舊 2006-05-06, 12:53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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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KKI_BASARA離線中  
OLD_2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1
對於健保,還真的是無言......幾代健保都是一個樣..要錢

此文章於 2006-05-06 01:22 AM 被 OLD_2 編輯.
舊 2006-05-06, 01:19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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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_luh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776
應該是這樣了..... ;)

引用:
作者job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八三五○號令公布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875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4、5、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2 條條文
舊 2006-05-06, 01:27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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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_luh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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