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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W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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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樹林家樂福對面
文章: 1,652
記得是說放在桌上吧!而女孩收的信都會放在桌上,是否表示這幾個月的水電瓦斯電話費都沒繳呢?應該去查查吧
     
      
舊 2006-02-26, 02:30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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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Wel離線中  
GXroo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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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root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3
引用:
作者BorgMu
問題是在於"不起訴"是否也會導致該女孩留下法律上的記錄.........等於莫名的背上一個妨害兵役的前科


不起訴哪來的前科?
連到法官那裡都不用...
 
__________________
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舊 2006-02-26, 02:44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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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roots離線中  
gd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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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Earstorm
而我要特別註明的, 家長的錯最大, 怎麼可以讓小孩子代簽自己的名字, 絕對是猥造文書罪.
沒有從小教導正確的觀念, 這父母是做什麼的啊, 沒盡到該盡的責任.


有授權的不叫偽造文書
舊 2006-02-26, 02:50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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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s離線中  
sofaly2006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0
引用:
作者John Wel
記得是說放在桌上吧!而女孩收的信都會放在桌上,是否表示這幾個月的水電瓦斯電話費都沒繳呢?應該去查查吧


恩恩想想有道理 如果大家都這樣會成問題(當然有分無心跟有意的)
所以只好照法律 有大大說那是軍方給的下台階 覺得有可能

以前作業沒寫跟老師說"忘了帶"這樣往往可以拖延一天
但是到了國中老師不吃這一套 忘記帶也是要罰
就我而言 真的忘記帶我也心甘情願受處罰
因為要為自己的事負責

這件事也可以套用在 你在不知情下買贓物 你也是有罪
舊 2006-02-26, 03:05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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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faly2006離線中  
風翼破雲雁初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雲端上∼
文章: 181
其實誰都沒錯 只是單純一個失誤而已
會鬧這麼大只是剛好對象是一個9歲小女孩.....

題外話~~
幫自己家人代簽誰都會做吧 不過為什麼小女孩會簽她爸的名字呢
我是都簽自己的名字 這樣才知道收的人是誰~
以前小時候傻傻的 隔壁堂親們的有時也會代簽
現在除了家人的一率不代簽 現代人們太黑暗了
沒出事就算了 一有事倒楣的是自己~~~
__________________
.
女人最美麗的三個時間:小睡後的迷茫,出浴後的嫵媚,雲雨後的嬌羞。
.
舊 2006-02-26, 03:45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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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翼破雲雁初行離線中  
capitalm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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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where the light is
文章: 271
引用:
作者GXroots
不起訴哪來的前科?
連到法官那裡都不用...


9歲就算起訴也不會有紀錄吧
刑責大多是保護處分之類的,不過家長好像要連帶處分

我不是學法的,還請懂法律的人多指教
舊 2006-02-26, 03:55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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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m離線中  
加藤鷹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6
引用:
作者GXroots
不起訴哪來的前科?
連到法官那裡都不用...


會有個不起訴處分的記錄
舊 2006-02-26, 05:31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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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藤鷹離線中  
加藤鷹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6
引用:
作者Earstorm
郵差有錯, 把信給9歲小孩簽收.
小孩有錯, 隨便簽收郵件, 應該要叫家裡大人出來.
家長有錯, 放縱小孩亂簽文件.

而我要特別註明的, 家長的錯最大, 怎麼可以讓小孩子代簽自己的名字, 絕對是猥造文書罪.
沒有從小教導正確的觀念, 這父母是做什麼的啊, 沒盡到該盡的責任.


郵差沒錯
小孩沒錯
家長沒錯
無違造文書問題

軍中告知警察,警察移送至地檢(檢察官仍是偵查主體)
雖女同無責任能力,但警察無法作成不起訴,故須由檢察官作成不起訴

結論:軍方大多都是怪怪的
舊 2006-02-26, 05:52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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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藤鷹離線中  
chanhsiaohsin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458
引用:
作者ssfan
這種無聊的教召真的可以廢了,真不知道有啥好教的??
國家花錢浪費人民時間,就只為了讓一群聽不懂的老百姓
參加幾日戰鬥營,一點意義都沒有.


當過兵的人,有些人可能會遇到教召,"一群聽不懂的老百姓"說的太過份了點
舊 2006-02-26, 06:49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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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hsiaohsin離線中  
gdrs
*停權中*
 
gdr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sofaly2006
這件事也可以套用在 你在不知情下買贓物 你也是有罪


不知情下購買贓物是無罪的,甚至基於"善意第三人"原則
你可以不必把贓物歸還給原失主,失主的損失是要從犯案的竊盜犯上找回
舊 2006-02-26, 07:39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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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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