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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uant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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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New Taipei
文章: 266
看到少數網兄的回答

讓我覺得這國家真的沒希望了
     
      
舊 2006-01-04, 06:53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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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uantzo離線中  
darrenwan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91
引用:
作者Jyuantzo
看到少數網兄的回答

讓我覺得這國家真的沒希望了


若是你知道這些警察領的薪水才會吐血
 
舊 2006-01-04, 06:59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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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renwang離線中  
osii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55
引用:
作者Eric3765
遇到人多 會說 警方警力單薄
遇到人少 會說 對方火力強大

最適合警察做的大概就是
躲起來偷拍交通違規


那是交通警察本來就該做的
完全是兩回事
違規的不抓,就是在懲罰守法的人
舊 2006-01-04, 07:02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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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ii離線中  
mobius797
Junior Member
 
mobius79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引用:
作者perseus84
我認為警察在人力單薄時,不採任何處制動作,並非錯誤的!
就算警察有配槍又如何,你真以為有把90手槍就很屌嗎?90手槍有多難用,用過的人就知道(我用過所以我知道)
30:2在如此懸輸的差距,若警察真的開槍的話,只會有一種事情發生:殺警奪槍
倒時候情況只會更糟糕,警察在臺灣的地位遠不如國外警察

警察也是人,也是人生父母養的,若你是當事人,相信會有不同的看法

大錯特錯
警察是不是一種專業工作?
不管選擇任何工作是不是應該要有相當的覺悟?
存著僥倖心理難道是一個專業人員應有的心態?
面對何種情況應該採取何種行動難道他們沒學過?
我不知道警察的標準行動準則在這種情況應該做什麼
但絕不會是袖手旁觀!!
我就不信他們的行動準則上白紙黑字寫著敵眾我寡時應放任被害人受害
殺警奪槍?
就算是黑道也不是鬥毆就打算要看到有人死吧?
而且警察自然明白何時是適當的用槍時機
總之結論就是警察心存僥倖不依準則行動
這和是不是人生父母養沒有關係吧
誰不想坐辦公桌吹冷(暖)氣?
誰也不想衝鋒陷陣
但不管選擇了什麼工作就該敬業才是

此文章於 2006-01-04 07:05 PM 被 mobius797 編輯.
舊 2006-01-04, 07:03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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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us797離線中  
andrew024
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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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您的住址: 森林
文章: 46
以後出事情可能不是打110或119,說不定還會開放3碼專線給記者,
以現今台灣記者的能力和拼勁,到達事故現場絕對不會浪費任何時間,
並且還可完整記錄事情的源由,不足的地方還有動畫等輔助方式加以說明,呈現出最完整的報告...
除此之外,還有龐大的名眾作為後盾,黑白兩道都要敬畏三分阿!
舊 2006-01-04, 07:06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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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024離線中  
夜叉鬼
Major Member
 
夜叉鬼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108
以後出事叫記者可能比較有用!
__________________

不要吵我睡覺啦
舊 2006-01-04, 07:09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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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叉鬼離線中  
冷ㄉ很
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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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趴趴跑
文章: 1,664
我們需要蝙蝠俠
__________________
我說那麼多是為什麼呢
無非是讓自己留點回憶
並且證明自己還存在著
最後就讓自己被人記得
松高人的回憶討論串
舊 2006-01-04, 07:11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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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ㄉ很離線中  
1094789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您的住址: 北台灣
文章: 6
還是說被玻璃嚇到了,到時候來個警民死傷、歹徒囂張,還被應注意而未注意...

來亂一下的...
__________________
終於決定加入會員了!
舊 2006-01-04, 07:12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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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789離線中  
cucubird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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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咕咕鳥住在咕咕鐘裡面
文章: 1
引用:
作者osii
那是交通警察本來就該做的
完全是兩回事
違規的不抓,就是在懲罰守法的人


躲起來偷拍的...不見得是交通警察...
一般警員(保警)...比較常用偷拍的...
交通警察比較常用攔查的
不過
正在做壞事的不抓....就是在懲罰受害人?

廢弛職務可判刑十年
高雄市警局督察室昨表示,本案處理警員未能積極處理,且事後未完整報告,甚至只有在工作紀錄簿登載,明顯有疏失,待調查告一段落後,再決定是否懲處。
律師吳春生表示,警方當然嚴重瀆職,甚至涉嫌《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報案人有義務提供案發或行兇者的相關資料給警方,但警方不應以此為由推諉受理。

這.....應該能成立吧
不過...還是要看法官
台灣的法官的判決有時會讓人....耳目一新,大開眼界
舊 2006-01-04, 07:24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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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cubird離線中  
漂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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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泊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
還是要站在受害者立場想...
如果我是受害者,警察如此表現

此文章於 2006-01-04 07:34 PM 被 漂泊 編輯.
舊 2006-01-04, 07:28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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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泊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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