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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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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66
要不要跟偵辦員警詢問一下,將情況跟他講,主要問他販賣大陸原版算不算違法,說是學生不太清楚,要
是還沒送檢調應該還來的及。
不然真進入偵查階段,樓主就可能因為烏龍就惹得一身腥。樓主你沒錯,只是太容易相信人,要是只是同
業競爭,你卻變成了打手怎麼辦啊?
     
      
舊 2006-01-03, 09:10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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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1106離線中  
兄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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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5
您的住址: 彭政閔他家
文章: 165
不要又在吵那種誰用正版誰用盜版了

河水不犯井水

我(你)用盜版又怎樣??
你(我)用正版又怎樣??

難聽一點
干你(我)屁事啊??
 
舊 2006-01-03, 10:23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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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象離線中  
c3d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163
引用:
作者藍色&憂鬱
標題:[閒聊] 我太白目了....檢舉盜版的。

你哪裡白目了.=.=???

窮學生的隨機版=.=
我沒裝office 都用wordpad 要看有圖片的word都叫別人幫我轉檔(office也很耗資源)
播放軟體windows media player

除非你用是免費版的office(不是微軟的)...^_^
舊 2006-01-03, 10:56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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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d離線中  
soonglong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美美的天空
文章: 338
open office蠻好用的,一般用途很夠的!
舊 2006-01-03, 11:38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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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onglong離線中  
kenchen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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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chen122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621
引用:
作者chyx741021
奇怪,現在的社會已經是非不分到這種地步了嗎?

樓主見到網路上有人公然販賣盜版而去檢舉(雖然好像是烏龍一場)
這種的行為有什麼錯?為什麼會有人酸溜溜的去質疑樓主有沒有用過盜版...


就抓賊喊抓賊囉...
想必你....
舊 2006-01-04, 12:28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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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chen1226離線中  
euginebon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812
這一篇應會掀起很大的筆戰…希望大家冷靜點囉…
舊 2006-01-04, 12:43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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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ginebond離線中  
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引用:
作者Andrei
抱歉 我願向大家道歉 .

這下該怎辦..... 唉


沒差吧! 就算真是大陸正版商,弄來台灣賣也不一定合法啊!
而且這種EMAIL檢舉通常是乎嚨回覆應付一下,
除非是著作權人去告或是太大咖的才有事.......
如果EMAIL去檢舉一下就會持續辦下去,那Y拍哪來那麼多像蟑螂般不死的盜版商?
舊 2006-01-04, 12:48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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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離線中  
HELLINACELL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69
引用:
作者chyx741021
奇怪,現在的社會已經是非不分到這種地步了嗎?

樓主見到網路上有人公然販賣盜版而去檢舉(雖然好像是烏龍一場)
這種的行為有什麼錯?為什麼會有人酸溜溜的去質疑樓主有沒有用過盜版...


好笑,偷吃還那麼大聲
舊 2006-01-04, 12:50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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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INACELL離線中  
媽呀繪圖卡
Basic Member
 
媽呀繪圖卡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1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第 87- 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 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 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
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看得懂就看
看不懂別叫我解釋 也不要自己解釋法理
舊 2006-01-04, 12:52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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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呀繪圖卡離線中  
yanli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172
的確很白目...著作權法說穿了
不過就是財團綁架了人民購買國外原著的權利
舊 2006-01-04, 01:02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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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li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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