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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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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ROC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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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實說, 從頭到尾我真正的重點一直在被模糊, 講到後來都被拖離了 Orz....= = 難聽點, 如果一定要借, 我能選擇的產品究竟有多少!? 例如信用卡, 我想選擇利率低的信用卡來用, 有那些可以給我選的!?目前的情況是每家的利率差不多都接近 20%, 每家都一樣, 已經是變相聯合壟斷, 就像中油跟台塑, 聯合一個價格, 根本就失去自由經濟的競爭意義. 有的人一直在跟我模糊, 扯什麼不還錢, 拜託....現在不還錢反倒是成為跟銀行談判的最有效籌碼了, 這種畸形的協商, 讓乖乖繳利息的變成白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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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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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規避問題有嗎? 那我請問你台灣跟美國的關係是? 拿美國的定存利率套用再台灣身上 這像話嗎? 你要不要順便把美國的平均薪資、平均起新 順便來要求一下台灣的企業主照辦? 對了美國的信用卡甚至有20%以上的高利 順便也拿來辦理好了 至於銀行利率的問題 每家銀行的利率本來就有不同 要存哪家這是消費者可以選擇的 又沒有人硬要求你 要把錢存在某銀行 現行的金融機構免稅是金融重建基金的下的產物 如果你覺得不對可以請立委把這項法條修改掉 而不是去限定利率 那現在電子業一堆免稅的 為了社會公平正義 那政府是否應該要限制相關每稅電子業的利潤 而非想辦法對他們課徵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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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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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輕鬆一下 離個題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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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ROC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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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在矛盾, 你乾脆建議拿掉民法規定的 20% 上限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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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辦公桌?!生產線??
文章: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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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上頁所指的冒貸部份呢,銀行根本沒有盡到如實查核申貸者身份是否為實的責任 僅檢查書面文件而已 P.S: 嘿!!肥貓 不要因為我關切你老婆的消費情形 就緊釘人家的文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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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辦公桌?!生產線??
文章: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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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正好說明了二次金改的奇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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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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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借.. 也要看你是要借哪種? 買車 去辦車貸 創業 去辦小額信貸 買房子 去辦房貸 現在信用卡 現金卡最大的問題在使用的方法 原本拿來週轉小額資金的信用卡 現金卡 被一堆人拿來當小額信貸來用 (等你看過一堆人拿現金卡 信用卡的錢來買車、創業.... 你就知道了) 只為了貪圖能比較容易拿到錢 而去使用的利率較高的借貸方式 當然銀行對持卡人過度的信用擴張也要付一半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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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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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既然美國的定存利率跟台灣沒關係 那台灣的立法院為何不能限制利率的上限 你講一堆就是財團做的都對,該死的就是小老百姓 既然上限是各國自己訂的,台灣沒理由不能設定自己的上限 認為不能在台灣這種條件下做消金,那就給別人做 美國的薪資高,定存高,台灣薪資低,定存低,你到底在想啥 況且4.2%的美金定存在國內也是可以辦的,還是你以為美金定存是跑到美國去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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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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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法上的20% 是指高利貸的定義 而銀行不得從事高利貸之行為 我這樣解釋沒錯吧.... 那這樣立委也很矛盾啊 明明民法就有界定高利貸之行為 卻又不准人家依法行事 要這樣搞還不如去修訂民法上高利貸的定義... 更何況這件事上立委的專業考量在哪裡? 從新聞剛開始發酵到定案 歷經了多久 跟相關學者研究討論過多少次 每次都來這種倉促的立法 這樣的立法品質會好嗎? 到時候出錯豈不是又要全民買單... 此文章於 2005-12-10 05:33 A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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