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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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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規定捐精者死後三個月內精子必須銷毀.. 沒規定死者不能捐精 話說我中午看電視標題看太快, 原本標題是「連長遭戰車輾斃,未婚妻盼取精生子」 看成『連戰被輾斃,妻取精生子』 差點嚇一跳•• ![]() 此文章於 2005-09-09 02:19 AM 被 apag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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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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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話雖如此,可台灣人是很重視傳宗接代的,外國的夫妻如果不孕,即使是領養也能視若己出. 而一個在軍事職場上因公殉職的軍人,偏偏又是家中獨子,應該給個機會. 不然像搶救雷恩大兵一片中,何必派一隊人深入敵後去找僅剩的雷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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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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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先搞清楚違法是違反哪條法律 再來說這跟李傑有關好嗎? 最好是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是屬軍法啦~ 現在李傑只是代替醫院說出目前這是違法的 如果今天死的不是軍人 出面說不行的就是醫院 而不是現在一堆人在罵的李傑... 此文章於 2005-09-09 02:30 A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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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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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說這法也訂的奇怪,那如果把精子藏起來撐過3個月,是不是就等同超過法律追訴期,不 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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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店
文章: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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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並不代表一切吧!沒有一國的法律可以包含人世間所有的情形。 我想到一件事情。高中時住宿,當時每個房間裡沒有插座,於是我們 都會自己偷接書桌前的日光燈的電出來。某次正在使用時被教官發現 記了一隻小過,沒想到隔年不知道為什麼學校幫每間房間都裝了插座 ,那我這小過是記什麼意思啊 ![]() 法律與規章都是可以因人而變動更改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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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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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多謝講解,小子受教了. 只是覺得法律應該在一些特例中講情理法,而不是說法理情...... 希望那位妻子能早日走出傷痛,好好的活下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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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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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那女孩哭倒的那一刻,真的感到心很痛,法律不是保障人民的嗎?
況且她丈夫是為國捐驅耶... 那種心痛...感到一切被剝奪,連最後的一絲絲希望... 對於那女孩...那個已經是不可能完成的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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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台南
文章: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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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情的法律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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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夜咽腋液
文章: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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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素這樣,所以說那郭女孩子應該不素企求李傑,而素企立法院 求那些立萎豬公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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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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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說有人情的法律就是違法,法律是針對人所產生的,以前在上民法課的老師說法律是建立在合理的情,合理的理,合理的法,法律的用意是用來保護好人的.雖然我個人覺得台灣的法律並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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