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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PCDVD
文章: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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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鬧大的話...七百萬元的人生債就是陳同學擔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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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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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不過是個死台灣人~看多了就麻痺了,祈禱自己別遇到這種人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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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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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新聞的報導中雙方都有民代出面開記者會,好像還是同黨的.
應該很容易居中協調看能否取得共識,再給社會大眾一個說法. 或許雙方之間缺的就只是一個溝通的管道,面對面溝通一下,而不只是各說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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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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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協會聲援陳同學 溝通後顏家表示不會向陳拿錢 2005/08/26 16:26 記者劉文雯/台北報導 "鄭淑勻說,在經過幾次和顏家溝通後,顏家態度有所轉折,表示不再執意索賠,也不會向陳同學拿任何一毛錢。" 全文:http://www.ettoday.com/2005/08/26/545-183639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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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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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先搞清楚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案件是無罪沒錯 但顏家勝訴的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代表公義,那刑事訴訟代表什麼,錢嗎?在這邊就模糊了焦點。 輿論有給了什麼壓力,是他們自己心虛才是 如果不要錢,那應該只打刑事訴訟就好了,幹嘛去打民事訴訟 再者民事法官的判決也讓人不服 顏家的人自知身體狀況不好,理應親自或顧專人打理 出事了就怪罪學校,這又是什麼道理 難道老師及同學就必須充當他們家的專業人士,照顧顏家的兒子嗎? 第一又沒專業,第二又不是顏家顧工,憑什麼要人去幫助呢? 要罰顏家也要接受處份,而非單方面的處罰 一個剛開始讓人們接受的單位,卻被一個作為摧毀,顏家是最大輸家?其它人才是最大的輸家,因為他們也會被此貼上「危險勿近」的標籤,顏家要負最大的責任,他傷害了大家的愛心,也傷害其它玻璃娃娃的生存權,難道他們沒有考慮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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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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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易碎品 請勿觸摸 如果損壞了 要負責後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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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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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覺得一些弱勢的人常常都被台灣的民代拿來吵知名度了,
我想弄成這樣不可能是他的本意,肯定是被民代"說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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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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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貼的台北地院-初審判決書沒人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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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貓窩
文章: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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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真實
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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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Nutopia
文章: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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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件事引發的許多反應, 只能說遺憾而已, 不想再去討論他, 只想針對司法判決的部份, 來表示意見.
有興趣知道刑事判決的人, 可以到司法院網站去查這兩的判決: 台北地院第一審 91年易字1630號 高等法院第二審92年上易字2548號 被告是當時的老師, 卻不是校長或同學, 想來這兩位已獲不起訴處分. 就裡面的事實來看, 真相已經很明白了, 根本沒有某些有心人士的不實傳言, 說陳同學有調皮搗蛋才致摔倒的意外. 這時候才來放話, 根本就是想抹黑, 轉移對自己不利的焦點. 那裡還有需要現金三百來萬才能證明的真相? 不過整件事倩, 我想最有責任的不是那些當事人, 而是高等法院民事庭的法官, 因為他們偷懶未詳加裁判, 才會導致這種雙輸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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