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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螢幕前面
文章: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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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以請MSKEITH大明說一下哪些是錯誤的觀念 順便幫大家上一課......以免惹來不必要的麻煩........ 上面那些我看的頭昏眼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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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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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金拍寫 因為偶現在很缺存放圖圖的網路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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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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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不必以法律條文做最後的行為準則
問問自己身邊親戚朋友願不願意被陌生人偷拍又貼在網路上 至於一些癡漢可以拍一些律師及黑社會老大的照片並公佈之 到時就知道會發生什麼後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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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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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賽....葉家姊妹(弟?)一同出現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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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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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是看一堆法律條文跟資料啊..@@ 一樣頭昏眼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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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一堆柳腰巨乳女的純樸農村
文章: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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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 ,我們公司的平面****就差點被告過..... ********現一個很明顯的路人,是一個頗有名的醫師(拍攝時不認識他), 好玩的是並不是當事人提出的,他說沒關係, 反而是他太太堅持要興訟,後來一聽我們要付費.....就笑說好談好談.. ![]() 最後是花了10萬元搞定, 本案的要件是已經在公開場合及媒體發行,所以付費我認為理所當然, 在網路上張貼... 這我不太懂, 這問題曾在DCVIEW出現過,有過很專業的討論,請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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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一堆柳腰巨乳女的純樸農村
文章: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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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記得沒錯的話,有一本書叫"國家地理攝影精技"
裡面就有講到該組雜誌的攝影師要拍人像時, 都一定要告知對方目的與用途,經被攝者同意才可進行, 不過有時因為瞬間的靈感,偶而也會有不告而拍的情形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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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您的住址: 有草的地方
文章: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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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superbbc也姓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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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請注名出處
不然便處犯了著作權法 明知處法得了便宜還賣乖的人 更是罪加一等 billypro於2005-5-22 11:29轉貼又飛又跑的無良 至無名小族 數位生活資訊館 攝影資訊交流區 《分享》追尋 改了個標題加了點文字未注明出處作著 並在與網有回覆時強調 作品之著作權屬於自己並非他人 SUPERBBC在友人告知下得知此事 以不公開事件真像的方式原諒了billypro 但在小弟剛開始分享 便發生了此事 我與superbbc及有人合理性的懷疑 Golf TDI便是billypro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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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永和
文章: 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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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代理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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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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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正是因為這樣的原因,所以個人不喜好拍人
即使是認識的人,因為拍習慣後,如果見到某些特別景像,會馬上去拍,跟本沒時間去問 有時也沒機會問,所以還是不拍人像比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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