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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新竹
文章: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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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摘自[[高 速 公 路 交 通 管 制 規 則]] 請注意第二點,謝謝 我的回文並不是針對發表的版友,只是舒發高速公路上常遇到的狀況 另個人較常於北中部路段行駛,所以以第二點狀況為主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 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二 汽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三 汽車行駛於同向四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外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可行駛於中內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四 載重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 載重車、聯結車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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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喜歡看文章 很少寫文章的潛水艇 咕嚕.....咕嚕..........咕嚕..............(下潛中) 此文章於 2005-02-18 06:30 PM 被 jessliaw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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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oyuan
文章: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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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您在發文時是有引用他人的文章, 所以在回覆時應先分析前因,再發言會比較謹慎 因為最先前的發言者已提到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還有人從右側車道超車, 超車者已是超速違規行為, 是沒有合理的理由可以要求前方駕駛讓道的 另外針對你引用法條來說明,亦不能專挑選符合您需求的條文來引用, 否則同理,也可以請你注意第一點 , 一 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之小型車輛,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此文章於 2005-02-18 07:06 PM 被 bora9020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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