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Blue狼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12
引用:
作者p4s533
一定要網路上買嗎,店面買不到嗎?


yahoo上現在有好幾家在賣
一般網路價會比店面的便宜
你可以上yahoo比較看看
     
      
__________________

把妹教學 Part I
簡易說話技巧心得
把妹教學 Part II
如何第一次交女友就上手
好人大翻身!!
如何追到曾經罵我又醜又粗俗又沒水準的女生!
帥不帥的迷思...
長的帥是否有用?
舊 2004-12-27, 01:26 AM #3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lue狼離線中  
godworld
Major Member
 
godworl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115
google查的

原網址http://www.taiwansport.com/diving/s...nlaw/gunlaw.htm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
定本條例。

第 2 條 槍砲、彈藥、刀械,除依法令規定配用者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3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 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
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
槍、改造模型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 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
性之各類炸彈、爆製物。
三 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
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
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備 註:附圖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3860-2∼3860-4 頁)


第 5 條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第 5- 1 條 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非經中央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
陳列。

第 5- 2 條 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許
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但政府機關
(構) 購置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或違反本條例之罪者,不予給價收購

一、許可原因消滅者。
二、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三、持有人喪失原住民或漁民身分者。
四、持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
五、持有人死亡者。
六、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者。
七、持有人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八、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團體解散者。
九、其他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
刀械持有人死亡、團體解散,重新申請許可持有者,或自製獵槍持有人死
亡,其繼用人申請繼續持有者,經許可後,不予給價收購。
前項自製獵槍繼用人,以享有法定繼承權人之一人為限,但未成年人或無
行為能力人者,不得申請繼續持有。
第一項給價收購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其價格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委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執行。
第一項收購之槍砲、彈藥、刀械及收繳之證照,由中央主管機關送交內政
部警政署銷毀。但經留用者,不予銷毀。

第 6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
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第 6- 1 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之一所定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但違反第五條
之一,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經許可之槍砲、彈藥者,不適用之


第 7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
、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
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
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
徒刑者,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8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或空氣槍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罪之。

第 9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魚槍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罪之。

第 10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模型槍者,處無期徒刑或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之改造模型槍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改造模型槍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1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其他可發射金屬或
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2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3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第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4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5 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犯之者。
二 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三 結夥犯之者。

第 16 條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犯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至
第十二條之罪有據予以包庇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17 條 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
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以其
所誣告之罪之刑。誣陷或誣告他人犯本條例其他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第 18 條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
因而查獲者,亦同。
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
刑。
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
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 19 條 (刪除)

第 20 條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漁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
、運輸或持有自製之漁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前
項獵槍或漁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亦同。
前二項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漁槍。

第 21 條 犯本條例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2 條 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之案件,應給與檢舉人獎金。
前項獎金給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23 條 (刪除)

第 24 條 (刪除)

第 2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舊 2004-12-27, 01:30 AM #3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odworld離線中  
mrrun
Major Member
 
mrr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Iraq
文章: 286
小弟弟
我看你很有天份,是個綀武奇才
我這有本「如來神掌」的秘笈,十塊錢賣你! 要不要呀?




















我是來亂的 XD
__________________

此文章於 2004-12-27 04:48 AM 被 mrrun 編輯.
舊 2004-12-27, 01:51 AM #3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rrun離線中  
godworld
Major Member
 
godworl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115
但是還沒有人幫我打通任督二脈啊 你就算送我降龍十八掌的秘笈也是枉然





我也是來亂的 QQ
舊 2004-12-27, 02:05 AM #3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odworld離線中  
cchaos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211
引用:
作者mrrun
小弟弟
我看你很有天份,是個綀武奇才
我這有本「掌來神掌」的秘笈,十塊錢賣你! 要不要呀?





我是來亂的 XD


不是叫如來神掌? (是某周XX的內容嗎?)
舊 2004-12-27, 04:05 AM #3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chaos離線中  
songmong12
Major Member
 
songmong1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的大醫院附近
文章: 216
真的像前面有人說的....人很脆弱..所以才要挑地方打..
身上帶武器的確會被判「防衛過當」....
身上不帶防身器具而能把對方打到重傷..判的都不是非常重..

我很少帶防身器具在身上....摩扥車上會帶一條「同軸電纜」..大約30-40公分防身..

所以要是沒有相當的決心....最好還是不要出手

在遇到包圍的時候可以看裡面哪一個是你容易得手的目標....
一出手一把抓住對方的脖子,用力抓下去..不要放開..閃到後面沒人圍的地方
(有點像八神的 八稚女.. )
(什麼??怕他窒息....就跟你說了出手就不用留情了)
抓著他以求一條退路....通常一般都能順利退開..
通常那一種要一群人拿武器才敢圍你的人都是等第一個人開炮..要是一開始就讓他們看到你的狠的話
應該都還可以全身而退..

但是....這樣的招是還是要練過啦..要不然還是會失敗的..
舊 2004-12-27, 04:30 PM #3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ongmong12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20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