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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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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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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家的電話也常常被騷擾 目前中X電信並沒有提供"未顯示來電拒絕接通"的服務
但好像已經有民營業者提供這項服務了 中華電信凹很大 凸><凸

因為很不爽 不爽就要找資料 找了資料就找到以下這些東西(google太讚了) 有類似困擾的網友們一起來絕地大反攻吧!! 別讓騷擾我們的人太爽 也不要讓中華電信太爽

每年賺我們這麼多錢 是該他們要做事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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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gt.gov.tw/chinese/Regul...communicate.htm 轉自電信總局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公八六字第0149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公八七字第00354-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公九十字第503760-0號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條文及刪除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公字第0910510303-0號令發布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通信紀錄,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信方、受信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日期、通信起迄時間等紀錄,並以電信系統設備性能可予提供者為原則。
  前項所稱電信號碼,係指電話號碼或用戶識別碼。

第三條
  有關機關查詢通信紀錄應先考量其必要性、合理性及比例相當原則,並應符合相關法律程序後,再備正式公文或附上電信通信紀錄查詢單(格式如附件),載明需查詢之電信號碼、通信紀錄種類、起迄時間、查詢依據或案號、資料用途、連絡人、連絡電話或傳真機號碼、及指定之列帳相關資料等,送該電話用戶所屬電信事業指定之受理單位辦理。但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得由法官、軍事審判官、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查詢機關首長或其書面指定人先以電話或公文傳真,並經回叫確認為之,查詢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補具正式公文或加蓋印信之電信通信紀錄查詢單正本。
  前項之查詢,經查詢機關與電信事業雙方認證同意,得以經加密之電子郵件為之,該電子郵件並視同正式公文或電信通信紀錄查詢單正本。

第四條
  有關機關查詢之通信紀錄,於電信事業之保存期限以內者,始予受理;已逾電信事業資料保存期限,致無法提供者,電信事業應書面回覆說明之。

第五條
  前條第一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
一、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
二、國際、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三、行動通信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前項期限,自受理查詢日回溯起算。
  第二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第六條
  電信事業處理查詢通信紀錄,應以不影響其營運作業,並依受理查詢日期先後之順序為原則。但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不在此限。
  電信事業受理前項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時,應優先處理;其因優先處理所生公司營運作業及人員安全之費用,由查詢機關負擔之。

第七條
  查詢費用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單向發信通信紀錄:以每頁新臺幣十元計收。
二、雙向通信紀錄:以每號每日新臺幣一百二十元計收,查詢期間不滿一日以一日計收。
  前項查詢結果無資料者,仍需計費。
  查詢費用,查詢機關應於帳單繳費期限內付清。

第八條
  法官、軍事審判官、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監察院、審計部及所屬審計機關依法查詢電信通信紀錄者,查詢費用得予減收或免收。

第九條
  有關機關申請查詢之公文,各電信事業受理單位應以專冊登記列管,並保存二年,逾期予以銷毀。

第十條
  經辦查詢作業之人員,對於查詢作業之過程及所查得資料之內容等,應予保密,不得外洩。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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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ilf-tw.com/xoop/modules/...hp?articleid=26 轉自ILF網路法律論壇

發布者 Spsb 在 2003-02-19 15:09:48 (1157 閱讀過)

關於一般民眾可否要求電信業者提供本人電話之通聯記錄,經電信總局函詢法務部做出函釋(發文字號:法律字第0910037677號;發文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電信業者之用戶得否向電信業者請求提供受信通信紀錄」之疑義提出解釋。

該函釋指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個資法」) 所稱的「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的資料;其次,所稱「當事人」,係指個人資料的本人(個資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款)。倘某一個別資料涉及多數個人間關於家庭、職業或社會活動等多重關係時,該多數關係人均為當事人。

本件疑義所涉及之行動電話用戶向電信業者請求提供的受信通信紀錄,依電信總局來函所附通聯紀錄範例觀之,其上記載有發話號碼、受話號碼、通話種類、通話區域、通話日期、時間等項目,屬於有關發信人與受信人的社會活動資料,應為「發信人與受信人所共享的之個人資料」,屬於上開本法規定所稱個人資料的範圍,該發信人與受信人均屬本法所稱的當事人,應有個資法的適用。

因此,依照個資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同條亦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前條不予公告者。二、有妨害公務執行之虞者。三、有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之虞者。復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於非公務機關準用之。

通常發生在商業促銷或生活騷擾的情形時,發話者通常會透過電信業者系統的設定或透過手機的操作,將號碼加以隱藏,令民眾既看不見來電號碼,又不勝其擾。而電信業者以電信法保護通信秘密為由,拒絕提供民眾來電號碼,亦屬有據。

依電信法第六條規定「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同法第七條規定「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亦同。前項依法律規定查詢者不適用之;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之作業程序,由電信總局訂定之。」至於違反前開規定侵害他人通信秘密者,依電信法第五十六之一條規定,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電信事業的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鑑於前開兼具有刑罰的規定,電信通訊的保密,尤其俗稱「通聯記錄」內容的取得,過去實務上乃係透過刑事偵查機關,對於主張的違法事項提出告訴後,請求受理機關(如地檢署、警政署、分局刑事組等)轉請電信業者提供。但因該資料性質上仍屬犯罪偵查資料,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於起訴移送法院之前,受害人無法知情其內容,何況,有時該來電固屬騷擾,但或許還稱不上刑事犯罪,相關犯罪偵防機關亦可能不予受理。

因此,前開法務部函釋,無非是為電信法第七條第二項「依法律規定查詢(電信的有無或內容)」提出一般性的解釋,釐清一般民眾是否得基於通信使用者本人的地位,依據現行法令直接向電信公司查詢資料的疑問。

因此,根據法務部前開函釋,除非有涉及妨害公務執行之虞或有妨害第三人的重大利益之虞的情形,否則包含電信公司在內的非公務機關,只要受個資法所規範者,均有義務提供通信資料予該本人。電信總局亦已將此法務部對個資法的解釋轉發各電信業者,日後業者接獲民眾申請查閱個人電話來電號碼時應依法受理,並審核有無妨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後,決定是否提供查詢、閱覽或發給複本(個資法第四條)。

如業者依法應提供資料而拒絕提供者,依個資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得於拒絕後或期限屆滿後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電信總局)請求為適當的處理。電信總局並應於收受請求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請求人,認其請求有理由者,並應限期命業者改正之,業者如逾期仍未改正,將受電信總局按次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依個資法所為的個人資料蒐集及使用的許可或登記。另外,業者的違法拒絕提供,依個資法第二十七及二十八條規定,亦有對於受害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負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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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言之 中華電信不得拒絕我們申請雙向通聯紀錄 申請時聲明對自己的電話帳單有意見 不妨礙別人隱私 電信公司必須給你 否則向電信總局申訴吧
我今天下午打123服務電話去問 他還再跟我說什麼法令規定不行啦....怎樣的 要我先去報案才能申請
明天要直接到中華電信去問了 我會拿錄音筆去錄 看他怎麼說 要再不行我就要OOXX了.......
     
      
__________________
可以偶爾尋找過去的記憶
卻不一定要活在過去的影子裡......
舊 2004-11-04, 08:54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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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zs離線中  
linzs
Major Member
 
linz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97
Unhappy

今早打電話去電信總局詢問 得到的卻是令人沮喪的消息
電信總局的回覆是 雖然法務部之前有此釋函 但是之後還是經過修正
一般民眾還是必須先報案後才能由警察機關去調閱雙向通話紀錄
因為若是調閱雙向通聯紀錄 還是算是侵犯到另一方的隱私 因為他們最初開始隱藏號碼就是保護自己的隱私
目前強制要求來電要顯示電話號碼的法案還卡在立法院尚未通過 立法院的立委"豬公"們 拜託你們做點事吧
還是立委選舉快要到了 現在來訴諸立委比較快
但是想想 別傻了 他們忙著拜票都來不及 誰會管一般百姓的死活....台灣小老百姓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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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偶爾尋找過去的記憶
卻不一定要活在過去的影子裡......
舊 2004-11-05, 10:52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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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zs離線中  
jochu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0
夜裡切掉電話不接
又怕真有急事
是否有經設定之特定號碼
才會響的電話
舊 2004-11-06, 09:36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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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chu離線中  
miluo90178899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49
我接過ㄝ 不過那時門一家人剛在看恐怖片
SO 就請他一起欣賞超讚的音效了
在女主角尖叫的前一秒把聲音開到最大聲嚇他
有趣ㄚ 這次是他用力將電話掛調*算他衰
舊 2004-11-07, 01:28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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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uo90178899離線中  
glenn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打狗
文章: 577
引用:
作者魅影
就接阿~然後不要掛斷~~
反正電話費是發話方付費~
等他收到帳單就會痛了....


應該不會痛吧 夜間減價時段市內電話費很便宜 如果沒變應該是10分鐘1塊
ㄧ小時也才6塊
舊 2004-11-07, 02:50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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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尼爾
Advance Member
 
班尼爾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324
我想到的一點是....如果是家中電話,有可能是歹徒宵小連續幾天晚上打來,想試探看看晚上有無人在家...
舊 2004-11-07, 03:41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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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尼爾離線中  
levent
Advance Member
 
leven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428
哭給他聽!!!看他有沒有雅興~~
__________________
忍一時風平浪靜~~知足常樂啦~~
舊 2004-11-07, 03:45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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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nt離線中  
linzs
Major Member
 
linz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97
目前有擋掉未來電顯示號碼功能的電話不多 好像大部分都是日系的 而且很貴
朋友有一隻PIONEER的電話就有該功能 但是要價10k多 太貴了......
__________________
可以偶爾尋找過去的記憶
卻不一定要活在過去的影子裡......
舊 2004-11-07, 09:35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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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zs離線中  
Pradise
Basic Member
 
Pradis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25
接到無聲電話我覺得還好~~這種無聊的人世上多的很

可是我想請問如果接到電話的令一頭傳來"0204"的內容要怎麼辦??

我在四年前在公司晚上加班時接到的

內容大概是問我要不要推倒她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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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事■■☆☆
☆☆■天☆◢■◣☆◢■◣☆事■☆☆
☆☆■開☆■■■祝■■■☆如■☆☆
☆☆■心☆◥天天開心呦◤☆意■☆☆
☆☆■■幸☆◥■■■◤☆愉■■☆☆
☆☆■■■福☆◥■◤☆快■■■☆☆
☆☆■■■■呦☆▼☆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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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屁股扭扭) (屁股扭扭)(再做深呼吸)
舊 2004-11-08, 11:50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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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dise離線中  
^PYC^
Regular Member
 
^PY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Taipei
文章: 62
呃! 遇到狀況是 !

有來電號碼! 半夜打來! 不出聲.
回電過去不接聽.(想罵都罵不到)

這樣狀況又該何解?

該不會真的要換隻可拒接不想接的號碼的電話吧?
有沒有相關單位可以解決這惱人的電話惡作劇問題?
舊 2004-11-25, 09:56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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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C^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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