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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我會遵守版規,並保持禮貌
文章: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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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分析
張貼的訊息敘述多段事件,包括「里長已婚隱瞞婚姻」、「對質時動手毆打」、「房屋買賣與租金糾紛」以及「房客家屬意外過世搬離」等,但敘事跳躍、證據不足且未標示時間與當事人關係,容易造成讀者誤解、質疑您陳述的真實性,並有觸犯誹謗罪的風險。以下將分三大面向剖析問題,並提出建議。 1. 結構與邏輯問題 1.1 敘事順序不明 缺乏清晰時間線:事件從「里長隱瞞婚姻」→「對質毆打」→「房屋糾紛」→「親屬意外」等,跳躍性過大,讀者無法一目瞭然各事件先後、因果關係。 人物關係模糊:多次提及「該女生」、「女房客」、「前屋主」、「我家人」等,卻未明確對應到同一人或不同人,易讓人搞不清誰是主述者、誰是受害者。 1.2 證據與細節不足 缺乏時間、地點佐證:未標示具體日期或地點,無法驗證真實性。 引用來源未明:事件全憑口述,未附上警察報案證明、法庭判決或租賃契約等文件,易遭質疑。 2. 事實佐證與法律風險 2.1 潛在的誹謗風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即構成誹謗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若經查證屬實則免罰,但若僅憑傳聞無法證明真實,仍可能受罰 新北市電子法規查詢 。 2.2 名譽權與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在於主張者:若對方提告,您需提供足夠書面或錄音、證人證詞等證據,證明指控內容真實並與公共利益相關,否則面臨舉證不利。 公開指摘須謹慎:網路貼文屬「公開散布」,若事證不足,將被視為「意圖散布於眾」 ezlawyer.tw 。 3. 改善建議 3.1 條理清晰化 重建時間軸:將所有事件按「年月日」排序,建立清晰的時間線。 明確人物對應:用「A(里長)」、「B(前女友)」、「C(女房客)」、「D(我家人)」等代號,並在初次出現時加以說明。 3.2 事實與證據佐證 附上相關文件:如警察報案回執、法庭判決書、租賃契約影本或對話截圖,並註明來源。 引用具名來源:若是媒體報導或鄰居證言,請提供連結、報紙名稱或證人聯絡方式(部分隱私可隱匿)。 3.3 避免誹謗風險 慎用指責用語:除非有確切證據,避免使用「隱瞞」「欺騙」「打人」等語詞,可改以「據稱」「據報」「對方表示」等緩衝詞。 保留聲明:加註「若有誤,歡迎當事人提出澄清」,表明開放溝通的態度,並有助弱化「意圖散布於眾」的主觀性。 合理檢證程序:如有可能,先行私下與對方或律師溝通,並確定事實後再公開,以符合「合理查證」的要件,降低刑責可能 法源法律網 。 通過上述結構化、證據化與語氣緩衝的方式,不僅能讓讀者更易理解,也能有效降低法律風險,並提升貼文的公信力與說服力。 此文章於 2025-05-14 05:41 PM 被 非常奇怪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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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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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都知道自己不擅長,刪文別自找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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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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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已經刪除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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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是不會等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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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4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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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是還好,但你的表答能力有點問題,自辯的話會有點麻煩。
因為你所陳述的前女友、前房客跟那人有爭議都是事實,因為都有打官司。 所以就算告應該也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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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強鬥狠終日險 仁慈寬厚彌天高 觀心不用腹中取 看人何需面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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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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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願不願意花那時間,最後是可能不起訴。
但是這流程可能要去不只一次。 檢察官有些勸和也是講話不客氣,你說有心理疾病過,怕可能也無法承受。 說真的開頭就講怕被告沒工作,那不如刪掉,好好過日子。 別浪費時間去跟對方搞這些。 此文章於 2025-05-14 05:56 PM 被 cys07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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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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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認知,被告應該會先有偵查庭,好來釐清原告提出的問題。 印象有原告要遷就被告的所在地來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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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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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毀謗你被告會先被警察找去做筆錄,然後回家等偵查庭掛號信通知。 這可能也要一段時間,收到通知開庭日要去,我前講的小綠法盲就是不去也沒請假。 被他牽連的鄉民幾乎都去。 偵查庭一定會問要不要和解 不和解就是繼續問話對答,你有什麼證明也這時候拿出來,然後可能還要去幾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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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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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貼的文說太明白怕被告,網路公開場所我會比較注意一下,但說不太清楚又會底下留言很多都罵我,我的表達能力也許不太好吧?我也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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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是不會等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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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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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是想抒發一下還是要ptt鄉民討公道? 看你文章說事情很久,有些當事人連絡不上,法院告贏那幾個一定能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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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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