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02
|
引用:
+1...我也贊成多繳多退 少繳少退。 不繳也別想去佔便宜。
__________________
垃圾桶名單: ankk chumowu cp03 jeffk LDSKING LDSKING II leeking leeko MyChris River Spinach smoguli Whole Truth wpc0406 YorkHapy 冬之炎陽 冰的啦魔王大人 沒問題 爆走企鵝 tvt hill45678 rcack 卜派 polor manoerina afeaanpv SUNGF 感謝網友提供的篡改猴script, 可惜失效了 ![]() ![]()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
引用:
這種慷他人之慨的事對於一般而言人根本一點好處都沒有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K
文章: 1,504
|
其實也不用補貼什麼勞健保,把那些錢拿來還債還比較實際點。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505
|
沒注意到這則新聞,還以為舊聞,原來又要發錢了,
只能說為了選舉無所不用其極,這個垃圾政府,對國家的發展從沒好好長遠規劃,就只會花錢發錢......,不過也不能全怪它,因果關係嘛!垃圾製造垃圾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
公家機關很麻煩的,"買醬油的錢不能用來買醋",剛出社會的人想必很多都聽過這種說法吧。
嚴格來說,拿來買醋就是違法。 要變更用途須經過什麼樣的程序我不太清楚,要找出清楚的法源依據也挺麻煩的。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7
|
只要有心就沒什麼麻煩的, 很多人都指出來還債了... 隨便說說幾個.
1. 這幾年一堆建設不論是哪種, 從交通到文化館, 從水池到亂七八糟. 2. 基本上台灣所有能源類, 從燒的到綠能, 從設備維護到新增, 亂七八糟. 3. 一堆根本不知道名目或者只有1張A4名目的, 只能統稱開口拿錢類. 4. 軍購. 好了, 編列舉債那麼容易, 還債就要努力一點, 法源, 他們"定義"就有了. 然後多數說可以就可以, 這幾年幾個快速處理的, 哪一個不是如此做的? 以上應該都正確吧?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2
|
引用:
多出的稅收應該不在預算內, 所以我覺得是還沒編列用途的錢。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498
|
帶動消費的效益應該是有的,受益的不單是個人也包含業者。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6898822
經濟日報社論/從預算法看「還稅於民」政策 預算法第59條規定,歲入「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亦即去年度超收的4,500億依法應全數繳入國庫。 公共債務法第12條更規定,各級政府「得審視歲入執行狀況,於其當年度預算原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依此,政府還可以用超收的錢還更多的債。換言之,稅收超徵金額不一定就等於該年度之結餘;政府即使決定要還稅於民,也應該以結餘數為準而非超收數。 根據預算法第73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下年度」,變成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超收數固會轉成以前年度賸餘,但按決算法最終審定數在隔年7月才會出爐,在此之前這筆賸餘暫難使用。 預算法第23條更規定,「資本收入、公債及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 --- 法源依據是有啦,已經有人查出來了。 但這法條該如何解釋就有賴懂法律的專家(?)了,我們一些直觀的看法不一定對……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3
|
法源依據其實可以靠修法來補全
沒有政策可以完全公平且無缺點 如果可以良性討論 應該是可以找到可行性較高的作法 超徵普發現金 正面意義如網友講的可能會促進經濟流通 但無法規範金錢用途,所以花這麽多錢到底可以產生多少助益難以評估 超徵還債(或填其他保險或福利的坑) 正面意義可能在於降低利息支出,避免債留子孫 但是債務是否反而會增多(監管制度是否失靈大家應該都有自己看法),反正都可以有超徵來支應... 諸如此類的,可能要看緊急程度來決定金錢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
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