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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24576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42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要看時間線啊....
我4/1匯款給你,隔天就打電話給銀行...
然後找你...要求歸還..你不還.最後我報警,提告....
你能怎麼抗辨?
借款,出貨...就月初的事,你能提什麼證據???


如果是5年前,我匯20萬給你....現在要你還錢,拿出借據一張..
寫的不是太完整...有你的簽名,但沒蓋手印......
你不想還,怎麼抗辨?
就說拿現金,陸續分多次還完了...
然後還拉了朋友小明作證,說有看到你還過幾次錢...但時間不確定,因為四年多了....
我能怎麼說?

匯款時間點是一個重點
還款日到期,當下有無做保全動作?
寫存證信函催還款,或是在證人面前向你催還款,但你當下表示沒錢還
文書證據不夠力,就要有人證......


一個說沒還,還有借據,一個說有還,有證人
好幾十年過去了...
你信誰?

筆跡....這證據沒那麼神....
像我這種....字醜的沒定型....
刻意點,能簽出四五種自己的名字



那我再加一個條件
如果有人天兵到匯了200萬到我的戶頭
五年後才發現,那我是不是可以直接據為己有不受法律約束
反正也只有一張匯款單也沒有人證

你的敘述太過一廂情願
法官判決沒這麼感性
本來想抓裁判書來補助說明
不過系統現在上不去
還是洗洗睡先...
     
      

此文章於 2020-04-22 10:25 PM 被 sn245763 編輯.
舊 2020-04-22, 10:22 PM #3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n245763離線中  
leeko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7
引用:
作者sn245763
我想表達的是...
別人匯錯款可以憑匯款單對我訴諸法律行為
為什麼開板借錢給別人的匯款單卻沒有用
還可以硬拗贈與代付打發掉?
這法理邏輯說不通

然後匯錯款故意不還,並不會涉及侵占構成要件
侵占罪是我〝主動〞為大前提
例如地上有全新的iPhone 11
我〝主動〞撿起來據為己有才是侵占
某人手殘匯200萬給我並不是我〝主動〞去得取
自然不生侵占的構成要素
只能以民事的不當得利來打我。


找到判例,供你做參考: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045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清償債務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要旨:

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
https://law.judicial.gov.tw/FINT/da...ort=DS&ot=print

另外,付上兩位律師對於匯款單據法律效力的實務見解:

林言丞律師

那如果用匯款呢?一樣的,匯款的原因有很多,即使保有匯款單或匯款紀錄,但是匯款的原因很多,借錢的人到時掰說是其他原因而受款,借人錢的人又證明不出是借貸而匯款,一樣,敗訴。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pw...02157920069706/

謝博雯律師

很多人以為有匯款紀錄就夠了,但在法律上一筆款項的流動其實可能基於很多原因,例如是給付買賣價金、給付貨款、贈與等都有可能
https://zh-cn.facebook.com/16277655...48604545464160/

你舉的例子,對方持匯款單據主張是自己誤匯,你當然也可以主張對方的匯款單據不能做為佐證。

我們老師有拿九品芝麻官的台詞來比喻,在雙方約定(雙方合意)下,我高興送錢給他花(贈與行為),不行嗎?

當然可以。

但對方已經堅稱是誤匯款,沒有雙方合意的條件,你要怎麼向法官證明這筆匯款是你情我願的金錢往來?

構成侵占罪的條件有主動之說?我沒聽過!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38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舊 2020-04-23, 11:55 AM #3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eeko離線中  
SanjaySinghania
Regular Member
 
SanjaySinghani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63
Cool

引用:
作者a9607
法律上,沒手印簽字的借據不能算借據,就只能算是個「記事」而已…

除非對方有意願主動還錢,不然這種狀況真的就別太奢求了…



實際執行上,就算打手印,甚至有法院的債權證明,
也還是需要對方有還錢意願才能把錢討回來。
所以說,缺錢的人別怪別人狠心,要怪前惡例太多了。
舊 2020-04-24, 12:41 PM #3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anjaySinghania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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