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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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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我再加一個條件 如果有人天兵到匯了200萬到我的戶頭 五年後才發現,那我是不是可以直接據為己有不受法律約束 反正也只有一張匯款單也沒有人證 你的敘述太過一廂情願 法官判決沒這麼感性 本來想抓裁判書來補助說明 不過系統現在上不去 還是洗洗睡先... 此文章於 2020-04-22 10:25 PM 被 sn24576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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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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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找到判例,供你做參考: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045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清償債務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要旨: 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 https://law.judicial.gov.tw/FINT/da...ort=DS&ot=print 另外,付上兩位律師對於匯款單據法律效力的實務見解: 林言丞律師 那如果用匯款呢?一樣的,匯款的原因有很多,即使保有匯款單或匯款紀錄,但是匯款的原因很多,借錢的人到時掰說是其他原因而受款,借人錢的人又證明不出是借貸而匯款,一樣,敗訴。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pw...02157920069706/ 謝博雯律師 很多人以為有匯款紀錄就夠了,但在法律上一筆款項的流動其實可能基於很多原因,例如是給付買賣價金、給付貨款、贈與等都有可能 https://zh-cn.facebook.com/16277655...48604545464160/ 你舉的例子,對方持匯款單據主張是自己誤匯,你當然也可以主張對方的匯款單據不能做為佐證。 我們老師有拿九品芝麻官的台詞來比喻,在雙方約定(雙方合意)下,我高興送錢給他花(贈與行為),不行嗎? 當然可以。 但對方已經堅稱是誤匯款,沒有雙方合意的條件,你要怎麼向法官證明這筆匯款是你情我願的金錢往來? 構成侵占罪的條件有主動之說?我沒聽過!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38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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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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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執行上,就算打手印,甚至有法院的債權證明, 也還是需要對方有還錢意願才能把錢討回來。 所以說,缺錢的人別怪別人狠心,要怪前惡例太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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