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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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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也搞不懂了
優惠代碼是事主參加活動得來的。 -> 這部分合法。 優惠代碼只能用在購買新機。 -> 這是一般認知。 結果事主發現優惠代碼連買其他的也可以用,還不限次數 -> 產生爭議 可是這訂單從下訂到出貨廠商都不用審核的 ? 就像我拿了過期的M的優惠卷去櫃檯買漢堡,櫃台讓我用了優惠我也吃了,事後告我詐欺,這樣怎麼想都怪怪的吧。 還是我錯誤的理解了事情經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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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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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新聞講得內容很少.懶得花時間去了解詳細情況... 好累.想睡一下.然後準備上夜班 就這樣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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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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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程式不懂人心的狡詐 XD 其實很多公司都已經分拆工作/部門/人員, 不會有人從頭跟到尾除錯(... 我是) 只要一個漏洞逃過了, 就很有可能整路SAFE~ 跟過期優惠卷在櫃檯是很不同的例子. 此文章於 2019-06-04 12:52 PM 被 Earstorm-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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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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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你明知道過期,還故意隱瞞,向店員使用 你不就是要詐欺店員嗎? 事後告你詐欺哪裡奇怪 店員沒注意到過期,不代表你沒有詐欺店員 不過新聞這個案例,不是騙人,是騙電腦 電腦不是人 所以應該不會成立詐欺 第 三十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文章於 2019-06-04 12:59 PM 被 起司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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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5
文章: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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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問題吧
個人感覺詐欺不成立 優惠碼是華碩提供,平台是華碩自己設計 除非事主透過駭客等非法手段,不然只能說華碩自己笨 這麼大的公司,設計這種廢物系統,恐怕笑話全球 提告贏了個案也沒意義,損失的商譽和信賴度遠超過這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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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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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國家有個地方比華人社會好就是: 他們會集體吐槽甚至"處理"那些奸巧的人~
說真的啦, 設計不是能解決(預測)人心有多骯髒的, 我從沒想到有人會拆無縫檢出. OK, 私心的, 我慢慢處理中, 讓他先火燒內臟急死幾天, 但這就是一個例子. 難道要教機器自我防身術嗎? 還是要設計防打開護蓋? 我不曉得人心的下限在哪? 台灣就是因為不夠譴責這類行為, 甚至有時候是讚賞, 才會造成今天風氣的 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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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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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並未透漏太多細節,或者記者敘述有誤,但依常理判斷,像華碩這樣的大企業,門下的法務部門豈是吃素的,他們告詐欺,我們這些連四年法律訓練都沒有的一般讀者就一口斷定詐欺罪不會成立,是哪來的自信,我寧可相信,一定是新聞有很多地方沒寫到或者華碩根本不是告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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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6 您的住址: 打狗城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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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會把優惠代碼拿去別的東西那邊試 這樣的心態應該就不用多說了吧 就好像過期的M優惠券 一般人看到過期幾乎就會丟了 會再拿去買的人 心態應該很清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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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8
文章: 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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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扯,市價60萬,付40萬,約67折。
1.有人說貪便宜。同樣商品,那個白痴上網專挑貴的買? 正規網購比價,誰不是挑自以為便宜的買? 2.兩個月買上百件。 要不是錢不夠,以前美亞黑五、聖誕各個特價,隨便都有上百種殺到67折甚至更低的商品。 美亞那次標錯價不是眾人瘋搶?! 事後想想感覺不對,就到警局告強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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