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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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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法律還是給專業的人才有伸展的空間,自己想或是靠經驗法則往往不是最好的解決途徑。
車位主如果當初申告的法條對,也不要去刮車,還可以完全站得住腳,但去刮車還被証實.... 那就很抱歉了,人家抓住尾巴不放也是報一箭之仇而已,反正大家都是怒極而做出的行為。 我不懂的是,為何不能判女緩刑,非得拘役45天?看得出來法官已經盡量地輕判, 以至於賓士車主無法解恨而上訴,雖然上訴沒準所訴請的全部金額, 但45天的拘役對一般人真的夠瞧了,很多人連警察局都沒進去過.... (代用車那個應該是未提供足夠證明,不然很可能得22萬多全賠出來....) 個人不太喜歡討論新聞,但這卻延伸處理事情的方法,還望有律法背景的網友能指導一下, 也好讓參與討論的大家以後遇到同樣情況時,能有正確的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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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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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公寓, 汽車停在馬路上, 沒有留個出入口讓人出入, 塞好塞滿 變成我們要出入, 車要牽到隔壁透天厝的騎樓才能走 其實只要我們出得去, 也不會特別麻煩警察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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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期待的不是穴 而是有妳的洞舔 我期待的不是液 而是和妳的慾奸 我期待煙花漫天 我可以永遠不怕妳捉奸 我期待的不是一句抱歉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aJ3FsfHOX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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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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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很多人門口就擺了一堆盆栽, 就連對面馬路也要弄一個機車去佔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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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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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停車, 不能妨礙別人出入 叫警察才是對的, 不用像那位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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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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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記者這篇很可疑, 緩刑的要件不包括此報導的事情(是否和解) 不知能否找到此案的判決書?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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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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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錯了喔 台灣公部門狗腿馬屁文化您還未見識過 我在國立大學內上班 只要有他人車子停到校長車位 你等著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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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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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狗大便在車門把手可以嗎?
大不了水沖一沖恢復原狀, 這樣會犯什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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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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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誰有本事陪他耗六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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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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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會不會有強制罪的疑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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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彩虹另一端的城市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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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110報案
說有個8+9開賓士車停在我的停車位, 鬼鬼祟祟的,我懷疑是在做毒品交易, 可以請你們過來看一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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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菜很多就是容易轉移目標的最佳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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