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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okshuan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8
文章: 116
引用:
作者言身寸言身寸
我覺得問題在於警方的怠惰
收到這種檢舉,應該要有能力做審核
如果沒有能力,也該發函請監理或者驗車單位確認
而不是隨便開單了事,搞死車主要跑申訴流程

這就要看受理的員警專業度如何。
不過我相信也不是人人看到檢舉影片,就能察覺是行車記錄器而非車輛本身的問題。
請監理單位或驗車單位確認可能也是會開單,因為影片中看車燈就是有閃爍。

遇到就只能認了。
不過這檢舉人我依然認為他是有意檢舉的。
只是不知他是純粹看影片有違規就檢舉的魔人,而是該車跟他有糾紛,回家檢視影片後硬要賴對方一把才檢舉的。
     
      
舊 2018-06-13, 09:47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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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okshuang離線中  
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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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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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brookshuang
這就要看受理的員警專業度如何。
不過我相信也不是人人看到檢舉影片,就能察覺是行車記錄器而非車輛本身的問題。
請監理單位或驗車單位確認可能也是會開單,因為影片中看車燈就是有閃爍。

這種案例不是一兩則,這幾年光是上新聞的就好幾則了,各種車型都有,應該直接規定不受理燈光閃爍影片,而不是把分辨責任推給承辦人員。

而且煞車燈閃爍是可以通過驗車的,歐盟的車輛現在幾乎都是急煞時會閃爍,也都能通過新車驗證,是監理所跟警察不知道規定改了。

再說,罰單要開哪一條?這罰單上法院必敗的,因為根本沒違法,只是大多數人不會為了罰單上法院,所以開罰單的一直都不知道自己開的是無法罰單,可以送彈劾的。
 
舊 2018-06-13, 10:11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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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離線中  
黑禾
Advance Member
 
黑禾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追尋北國之春、尋覓國境之南
文章: 489
引用:
作者sutl
這種案例不是一兩則,這幾年光是上新聞的就好幾則了,各種車型都有,應該直接規定不受理燈光閃爍影片,而不是把分辨責任推給承辦人員。

而且煞車燈閃爍是可以通過驗車的,歐盟的車輛現在幾乎都是急煞時會閃爍,也都能通過新車驗證,是監理所跟警察不知道規定改了。

再說,罰單要開哪一條?這罰單上法院必敗的,因為根本沒違法,只是大多數人不會為了罰單上法院,所以開罰單的一直都不知道自己開的是無法罰單,可以送彈劾的。


嗯~~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以下是汽車
(四) 煞車燈(stop lamp):
1、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明亮。
2、 裝設位置:燈具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二.一公尺以下,左右兩燈具照明面內緣間隔應為車寬之四分之一以上並對稱裝設(全寬小於一.三公尺除外);裝置一組以上時僅有一組符合即可。
3、踩下煞車踏板時,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五) 第三煞車燈(high mounted/S3 lamp):除小客車適用外,若各型車輛裝置第三煞車燈時,本項規定亦應適用。
1、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新登記檢驗領照之小客車應裝置第三煞車燈。
2、燈色應為紅色。
3、 第三煞車燈應裝置於車後中線且其基準中心應高於煞車燈基準中心。其車後中線處為可動件(如門板),缺乏足夠空間安裝燈具者,可容許燈具基準中心偏移車後中線十五公分內裝設或以兩具相同尺寸之煞車燈對稱車後中線裝設。踩下煞車踏板時,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以下是機車
(三) 煞車燈:
1、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明亮。
2、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
4、機器腳踏車煞車作用時,煞車燈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九) 機車輔助煞車燈:
1、顏色應為紅色。
2、燈具基準中心應在中心縱向面上並高於其他後方燈具。
3、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員警開單沒錯,不是沒有法規依據
他只是依照檢舉人上傳影片的證據開罰

現在一堆汽車原廠就有所謂剎車輔助燈在保險桿底部倒三角型閃爍違反法規都沒事
但是,機車加裝沒閃爍的反光式剎車輔助燈在擋泥板就無法通過監理所驗車

車種歧視猶如紅牌無法上高速公路一樣
政府眼裡,反正開汽車的都是人上人
其它一切退散
__________________
國小的門面又改了
漂亮的兩層紅磚建築早已灰飛湮滅
大門對面的滷肉飯攤販
如今已轉型成鬍鬚張連鎖店總店

國中的舊址面目全非
改成醜陋的柏油停車場,只剩老樹在嗚咽
2005.06
醜陋的柏油停車場正拆除,老樹已無法嗚咽
2006.09
廣 告已經出現,台北新地標--京站
2011.07.04
我在君品17樓吃小外甥女的雙滿月酒
國中新校址在舊市府後方

舊市府改成當代藝術館
我還是懷念20元的市府員工午餐
怎麼全變
我的青春
我的記憶
台北還是我的 【 家 】 嗎????

此文章於 2018-06-14 01:25 PM 被 黑禾 編輯.
舊 2018-06-14, 01:22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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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禾離線中  
brookshuan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8
文章: 116
引用:
作者sutl
這種案例不是一兩則,這幾年光是上新聞的就好幾則了,各種車型都有,應該直接規定不受理燈光閃爍影片,而不是把分辨責任推給承辦人員。

而且煞車燈閃爍是可以通過驗車的,歐盟的車輛現在幾乎都是急煞時會閃爍,也都能通過新車驗證,是監理所跟警察不知道規定改了。

再說,罰單要開哪一條?這罰單上法院必敗的,因為根本沒違法,只是大多數人不會為了罰單上法院,所以開罰單的一直都不知道自己開的是無法罰單,可以送彈劾的。

GOGORO的後燈印象中是結合了煞車燈跟方向燈,若是真閃爍,會造成後方車輛無法辨別前方車主的下一動。
至於是否該規定直接不受理,我覺得不可能,那路上那些改閃爍後燈的屁孩就真的只能靠警察當面抓了。
而有沒有違法,我相信是有的,如果車燈非依原廠設置閃爍卻無法可管,那就真的無法無天了。
舊 2018-06-14, 02:05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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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okshuang離線中  
bigDDD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30
以前我記得豪邁初代原廠就有裝閃爍器了
不過那個驗車都會被打槍
還有老偉士牌原廠出來只裝左照後鏡
那個驗車照樣被打槍
舊 2018-06-14, 05:17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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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離線中  
orea2004
Power Member
 
orea2004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引用:
作者Earstorm-5
理論上警方不能這樣審核, 如果真的是閃爍呢~

但, 為啥很多人對警察不滿? 因為選擇性辦案.

這種好辦的, 有開有處理; 難辦的, 叫你和解放棄.

後者通常財物損失才大.


記得這種車輛的裝置是否合規,規定上應該是要給監理所判斷
警察收到檢舉應該是請監理站開驗車單,而不是直接開罰單
舊 2018-06-15, 11:28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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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離線中  
Phenix
Golden Member
 
Pheni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0
您的住址: 流浪中.....
文章: 3,571
我覺得最主要的問題在於 法規跟單位的知識未必有跟上時代

像是這種狀況說真的 本來就該修一下法
驗車的時候 採用專用儀器錄影就沒有爭議閃不閃爍的問題

之前一個賓士尾燈被檢舉 然後搞上法院 法院判他敗訴
但是我也不認為 法官有耐心去好好了解那個技術來由
律師有沒有正確跟法官解釋造成影片閃爍的原因 也是很值得商榷的

不然的話 我個人感覺 同樣的狀況 台灣由南到北 應該都會有出現 同樣的案例檢舉 但是不同的結果出來
舊 2018-06-15, 12:48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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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nix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引用:
作者orea2004
記得這種車輛的裝置是否合規,規定上應該是要給監理所判斷
警察收到檢舉應該是請監理站開驗車單,而不是直接開罰單


哪個簡單且沒有違反規定的做法? 直接開罰就好了, 如果有問題, 看當事人要不要自己去處理.

公家機關的思考模式很簡單, 哪個做法簡單且責任小, 他們就會做; 考量別人處境或造成什麼影響 => 不重要!

很多事情, 其實用機器電腦來做就好了, 因為他們工作模式把人電腦化 (黑暗的部分先不講).
舊 2018-06-15, 12:59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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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現在在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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