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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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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相信業者會不清楚裝設位置和角度會拍到什麼
業者緩刑三年已經算很好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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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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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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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業者會知道能拍到上廁所的畫面, 但是不會知道上廁所的是誰。 法條是寫「窺視他人」, 所以如果不是窺視他人而是屋主要搞自拍不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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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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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些事情叫"常理" 要這樣說當然可以,問題是能否說服法官 在廁所裝針孔自拍不行嗎? 不是演周星馳電影,法官再恐龍,也不可能採信這類鬼扯式的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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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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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理不該是法律沒規定要做的無罪?
法律上有明文要求賣家審核買主使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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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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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也真老實, 反正沒有黑紙白字, 就說屋主當初請他裝來抓鬼的就好了.
一口咬死是宗教迷信問題, 無論如何屋主就不是說要拍人, 說的都不是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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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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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相信業者會不清楚裝設位置和角度會拍到什麼 > 我蠻同意的 只是我覺得 正常來說 這個判決 應該是要 買方 判決 比 裝的業者高才對 就算是 那六個人撤告的狀況下 根據某樓提供的條文是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那這樣 買主的罪可能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而 業者的最可能是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而實際判決是 買主是無罪或罰點錢(初犯情有可原) 而業者是執行6月,給予緩刑3月,可上訴 但是根據 這樣 說真的 怎樣判都看法官 如果法官覺得嚴重 就算是判買主 3個月~1年(主犯) 都可以 業者罰五萬元以下罰金或無罪(因為被叫唆 買主拍了啥 怎樣用 買主心態責任也很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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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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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想到 如果用來抓猴的 那抓猴的業者 也應該會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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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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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315-1告訴乃論,撤告就沒事 315-2非告訴乃論,業者接案不夠謹慎,只能自認倒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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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6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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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來往都應該也是政商名流,其實我不相信他拍的都是一般老百姓。
所以真的沒事?那些政商名流的女眷就不是一回事? 或許可以放個幾年看吧! 還記得顏寬恆早些年曾經給一個地方角頭洗臉。 那角頭沒事,但幾年之後那角頭給槍擊身亡了。 ptt就一堆鄉民猜想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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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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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這麼簡單,法官判決必須依據法律條文,第 315-1 條已經是告訴乃論,法官如果在被害人撤銷告訴的狀況下依舊判刑,被告人委託的律師肯定會反擊。 這件事只能說是法律條文的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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