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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9
					
				 | 引用: 
 要我簽同意書 都能要求 工資,勞動契約也是雙方協議 | ||||||||
|  2017-11-20, 09:01 PM
			
			
	#31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22
					
				 | 引用: 
 反正資方已經撕破臉打算資遣了,如果資方不依要求更改原因呢?只要資方能拿出足夠證據證明他已經依法在期間內預告,應該還是可以走完資遣程序吧。 | |||
|  2017-11-20, 09:09 PM
			
			
	#32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9
					
				 | 引用: 
 勞基法去研究一下吧 勞工局 不是叫雇主局 你勞工都不去勞工局申訴 我們談是無意義的 | |
|  2017-11-20, 09:16 PM
			
			
	#33 |   | 
|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 樓主公司在新人階段,才三個月就授以大任, 然後又迫不及待要人走路, 此地不宜久待呆啊!!!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此文章於 2017-11-20 09:23 PM 被 strong 編輯. | 
|  2017-11-20, 09:20 PM
			
			
	#34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22
					
				 | 引用: 
 所以如果員工抵死不簽同意書,那資方永遠不能資遣該名員工嗎?  | |
|  2017-11-20, 09:25 PM
			
			
	#35 |   | 
|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6 
					文章: 737
					
				 | 引用: 
 談完烏鴉就會變白嘛.   違規再多又有哪個老闆入監服刑.. | |
|  2017-11-20, 09:29 PM
			
			
	#36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9
					
				 | 引用: 
 勞基法不只是條文 有判例,解釋...等 台灣是民主憲政國家 但台灣人很多是理盲 以為法律就是條文看看 您的問題請問勞工局 勞工局是為勞工服務的 | |
|  2017-11-20, 09:35 PM
			
			
	#37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9
					
				 | 引用: 
 無討論的意義 (罰100萬不痛) | |
|  2017-11-20, 09:39 PM
			
			
	#38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22
					
				 | 引用: 
 從樓主的陳述看來,該公司的資遣程序做得很足,有大聲宣讀預告將資遣樓主以及其原因(所以會有人證,應該也會有錄音),所以樓主簽不簽應該不是問題;如果樓主之後要主張自己適任,但公司在樓主說的逼退第2、3步驟中應該已經有足夠證據證實樓主不適任,我不認為去找勞工局就能翻盤。  | |
|  2017-11-20, 09:44 PM
			
			
	#39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7 
					文章: 0
					
				 | 今年年初剛領完,我記得 失業補助金=投保金額*0.6 資遣單的格式有制式的(絕不是"自願離職"),上面會顯示依據 勞基法第11條第1~5款其中之一(原因)去做資遣的動作 但前公司在這方面還算有人情,給了一張公司自己作的格式 上面只有寫資遣沒寫原因 BTW,資遣費的薪資條我是打算當紀念,因為這輩子絕對領不到這麼高的月薪  | 
|  2017-11-20, 09:49 PM
			
			
	#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