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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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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 1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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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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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過失 「應注意但是不能注意」→沒過失 那汽車駕駛當然要主張「不能注意」阿 假如沒有過失,會有肇責嗎? 還是我又搞錯什麼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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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震怒市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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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管你信不信,這個說詞我認為很可疑 路不熟你敢騎機車回臺中? 玩太晚沒車?然後車還是跟男友朋友借的? 然後男友竟然趕放任小女友不熟路大半夜騎機車回臺中?? 前陣子一直有傳聞高速公路賭盤看來非空穴來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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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一起度過的日子,我不會忘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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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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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雞排紅茶板凳準備好了 坐第一排等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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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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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您的內容,等同告訴法官,天色昏暗,你沒看到路上躺著被害者,所以就輾過去了...這樣就等同自白未注意了 駕駛一定會被冠上應注意道路上的異物,而沒注意到這個異物 附:請搜尋一下以前的資訊,我記得那篇是有人從中央分隔島衝出被輾死的事 這個天王條款也是恐龍法棺判決爭議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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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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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參考網路資料來思考駕駛如何主張非故意且無過失 引用:
無超速無酒駕有開大燈 (所謂的「應注意」) 天色昏暗「不能注意」機車倒在路中間 或是 B. 無超速無酒駕有開大燈 (所謂的「應注意」) 雖然注意到機車倒在路中間, 但是「不能注意」女子倒臥在內車道 除非女子衣著鮮豔或反光,不然凌晨在高速公路上突然看到有人躺在前面應該都來不及煞車吧 →當然檢察官可以反駁:「你能看到機車倒在那就代表能注意到女子倒在路上了」 檢察官必須要用證據證明汽車駕駛當時「能注意」, 駕駛才會有「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 假如司機確實有踩煞車,路上有煞車痕,司機可以主張 C. (New!) 無超速無酒駕有開大燈→「應注意」 雖然注意到機車倒在高速公路中線、女子倒臥在內車道→「能注意」 有踩煞車但是還是壓過死者了→「有注意」 這樣就沒有過失了吧? 所以關鍵是當時有沒有踩煞車…嗎? 雖然我前面說了,沒有證據不能討論肇事責任 我只是就司機有無辦法免除「過失致死」有一番發想啦 但是如有新的證據顯示司機確實有過失,我也不會幫司機講話 另外根據新聞描述,這個車禍可能有五台車涉及,肇事責任還更複雜 女子算是被第幾台車輾死的? ![]() 還有,女子騎機車在高速公路中線自摔後倒入內線車道「馬上被輾過」和 女子騎機車在高速公路中線自摔後爬不起來,「過一會兒」才被來車輾斃 對於判決可能又有不一樣的結果…? 反正最後還是法官說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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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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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直接這麼說吧.... 駕駛人"應注意"前面路況,所以能注意到前面路兄有異物,但確沒注意前面有躺著人進行適當的防衛措施.....懂了吧 不少版上的案例,常都是在這部份打轉,鄉民認為時間不夠注意,所以應該沒責 但實際上在法官的自由心証下,都仍背上了1/3或1/4的責任 以您的說法,剛好踏進去帝王條款的陷阱中 ----------- 先前版上有人說,當你回答你沒看到路上躺著人就已經先輸一半了,要改成說有看到地上躺著人 然後有立即採取適當的防衛措施(剎車/閃避).... 這樣的說法我不知好不好,但我覺的和您的說法相比,以現在法棺的情況,我比較認同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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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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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明白你的意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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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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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覺得台灣所有道路的指示都是做給當地人看的..
外地人的話就只能靠直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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