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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iC8e1e5I8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4
引用:
作者BMG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020/37422896/%E5%8F%88%E8%A6%8B%E6%A9%9F%E8%BB%8A%E4%B8%8A%E5%9C%8B%E9%81%93%E8%BC%BE%E6%96%835%E8%BB%8A%E9%96%83%E9%81%BF%E6%92%9E%E6%88%90%E4%B8%80%E5%9C%98

昨天又一台機車上高速公路被輾


OP

12樓.....
     
      
舊 2016-10-20, 09:45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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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iC8e1e5I83離線中  
Error37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43
引用:
作者Error37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過失

汽車駕駛只要主張:
A.
無超速無酒駕有開大燈
天色昏暗「不能注意」機車倒在路中間

或是

B.
無超速無酒駕有開大燈
雖然注意到機車倒在路中間,
但是「不能注意」女子倒臥在內車道

剩下的都是法官和檢察官的事了,大概吧…?
引用:
作者跳海人
這樣回答,一定會被冠上肇責,而且比例應該還不輕
不懂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過失
「應注意但是不能注意」→沒過失

那汽車駕駛當然要主張「不能注意」阿

假如沒有過失,會有肇責嗎?

還是我又搞錯什麼了
 
舊 2016-10-20, 10:18 AM #3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rror37離線中  
henryyeh0731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震怒市
文章: 55
引用:
死者父親認屍後向警方表示,女兒目前在台中市某連鎖藥妝店工作,上周末搭車至新竹與男友約會,可能玩太晚沒車,昨晨才借用男友朋友機車趕回台中。


不管你信不信,這個說詞我認為很可疑
路不熟你敢騎機車回臺中?
玩太晚沒車?然後車還是跟男友朋友借的?
然後男友竟然趕放任小女友不熟路大半夜騎機車回臺中??


前陣子一直有傳聞高速公路賭盤看來非空穴來風
__________________
當時一起度過的日子,我不會忘記
舊 2016-10-20, 03:29 PM #3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enryyeh0731離線中  
campbells
Basic Member
 
campbell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12
引用:
作者henryyeh0731
前陣子一直有傳聞高速公路賭盤看來非空穴來風

雞排紅茶板凳準備好了
坐第一排等爆料∼∼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6-10-20, 04:23 PM #3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ampbells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Error37
不懂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過失
「應注意但是不能注意」→沒過失

那汽車駕駛當然要主張「不能注意」阿

假如沒有過失,會有肇責嗎?

還是我又搞錯什麼了



就您的內容,等同告訴法官,天色昏暗,你沒看到路上躺著被害者,所以就輾過去了...這樣就等同自白未注意了

駕駛一定會被冠上應注意道路上的異物,而沒注意到這個異物

附:請搜尋一下以前的資訊,我記得那篇是有人從中央分隔島衝出被輾死的事

這個天王條款也是恐龍法棺判決爭議的項目
舊 2016-10-20, 05:44 PM #3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跳海人離線中  
Error37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43
引用:
作者跳海人
就您的內容,等同告訴法官,天色昏暗,你沒看到路上躺著被害者,所以就輾過去了...這樣就等同自白未注意了

駕駛一定會被冠上應注意道路上的異物,而沒注意到這個異物

我是參考網路資料來思考駕駛如何主張非故意且無過失
引用:
應注意:指的是當事人有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號誌或員警的交通指揮等情形而言。
能注意:是指面對眼前可能發生車禍的情況,有無反應的時間而言。
不注意:則是指面對即將發生的車禍,當事人有沒有採取適當的防免措施。
A.
無超速無酒駕有開大燈 (所謂的「應注意」)
天色昏暗「不能注意」機車倒在路中間

或是

B.
無超速無酒駕有開大燈 (所謂的「應注意」)
雖然注意到機車倒在路中間,
但是「不能注意」女子倒臥在內車道

除非女子衣著鮮豔或反光,不然凌晨在高速公路上突然看到有人躺在前面應該都來不及煞車吧
→當然檢察官可以反駁:「你能看到機車倒在那就代表能注意到女子倒在路上了」

檢察官必須要用證據證明汽車駕駛當時「能注意」,
駕駛才會有「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


假如司機確實有踩煞車,路上有煞車痕,司機可以主張

C. (New!)
無超速無酒駕有開大燈→「應注意」
雖然注意到機車倒在高速公路中線、女子倒臥在內車道→「能注意」
有踩煞車但是還是壓過死者了→「有注意」

這樣就沒有過失了吧? 所以關鍵是當時有沒有踩煞車…嗎?

雖然我前面說了,沒有證據不能討論肇事責任
我只是就司機有無辦法免除「過失致死」有一番發想啦
但是如有新的證據顯示司機確實有過失,我也不會幫司機講話

另外根據新聞描述,這個車禍可能有五台車涉及,肇事責任還更複雜
女子算是被第幾台車輾死的? 這又是另一個問題了。要鑑定還是平分…?

還有,女子騎機車在高速公路中線自摔後倒入內線車道「馬上被輾過」和
女子騎機車在高速公路中線自摔後爬不起來,「過一會兒」才被來車輾斃
對於判決可能又有不一樣的結果…?

反正最後還是法官說的算
舊 2016-10-20, 09:27 PM #3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rror37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Error37
我是參考網路資料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43094800)來思考駕駛如何主張非故意且無過失
A.
無超速無酒駕有開大燈 (所謂的「應注意」)
天色昏暗「不能注意」機車倒在路中間

或是

B.
無超速無酒駕有開大燈 (所謂的「應注意」)
雖然注意到機車倒在路中間,
但是「不能注意」女子倒臥在內車道

除非女子衣著鮮豔或反光,不然凌晨在高速公路上突然看到有人躺在前面應該都來不及煞車吧
→當然檢察官可以反駁:「你能看到機車倒在那就代表能注意到女子倒在路上了」

檢察官必須要用證據證明汽車駕駛當時「能注意」,
駕駛才會有「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


假如司機確實有踩煞車,路上有煞車痕,司機可以主張

C. (New!)
無超速無酒駕有開大燈→「應注意」
雖然注意到機車倒在高速公路中線、女子倒臥在內車道→「能注意」
有踩煞車但是還是壓過死者了→「有注意」

...



直接這麼說吧....

駕駛人"應注意"前面路況,所以能注意到前面路兄有異物,但確沒注意前面有躺著人進行適當的防衛措施.....懂了吧

不少版上的案例,常都是在這部份打轉,鄉民認為時間不夠注意,所以應該沒責
但實際上在法官的自由心証下,都仍背上了1/3或1/4的責任

以您的說法,剛好踏進去帝王條款的陷阱中

-----------
先前版上有人說,當你回答你沒看到路上躺著人就已經先輸一半了,要改成說有看到地上躺著人
然後有立即採取適當的防衛措施(剎車/閃避)....

這樣的說法我不知好不好,但我覺的和您的說法相比,以現在法棺的情況,我比較認同後者
舊 2016-10-20, 11:12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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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Error37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43
引用:
作者跳海人
這樣的說法我不知好不好,但我覺的和您的說法相比,以現在法棺的情況,我比較認同後者

我明白你的意思
舊 2016-10-20, 11:25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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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ror37離線中  
dathgod
Silent Member
 
dathgo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54
我一直覺得台灣所有道路的指示都是做給當地人看的..
外地人的話就只能靠直覺了...
舊 2016-10-22, 12:28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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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hgod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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