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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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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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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行勞基法就是這樣解釋的 然後就有人上法院判決後才又出現另外一種解釋 昨天看到政論節目就在吵這個 一方說要遵照勞基法(不甩判決) 一方說不要做違法解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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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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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 所以我的意思就是 現行制度很多公司已經是這樣算了 怎麼會宣稱修法後會增加資方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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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Burn Notice
文章: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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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公司自為解釋吧
兩三年前有一次星期六加班幾個小時 這幾個小時公司算正常上班(星期一到五)的費率 因為有周休二日還是甚麼牢雞法的規定 另外直到去年以前5/1都要上班(配合政府機關) 上班也不是以加班費率計 因為又是什麼牢雞法的特別規定 已經不想去分到底是牢公還是恭務員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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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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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不就跟現在一樣.... 沒解釋前各自表訴,活該你找加班費比較少的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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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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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週休二日,假日出勤者比照假日加班
加班費一樣為四個小時算一天,依此類推 這是小弟公司的公告,但是看的到吃不到 只有特殊情況才會發生啦~ ![]() 此文章於 2016-10-09 11:14 AM 被 AINEIA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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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某處二樓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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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勞基法 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基本上這有幾個層次的問題 1.33跟1.66通常指的是平日工作第9個小時開始計算 休息日的加班只有“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帶過,所以不少公司只用日薪計算 可是這有一個根本上的不同 第9個小時以後本身並沒有薪資 1.33的1是第9小時該給個基本加班費 1.33的0.33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所以合計是1.33 但是 休假時基本上本身就有薪資也就是1 出勤上班,多數計算也是1 所以1(當日薪水)+1(當日出勤薪水)=2 這其實是多數普遍的計算方式 可是那個解釋就是刻意惡意解讀 把加班費刻意解讀成低於日薪 誠如我前面說的 如果這個惡意解讀成立的話 月薪36000 加班4天換補休 你當月薪水變34000(500×4) 加班越多領越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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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13於2013/1/2命喪鍘刀 ![]() ![]() ![]() x1013new於2013/7/3再次輪迴 ![]() ![]() ![]() x1013E於2014/4/9為學運(?)轉生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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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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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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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特休假都不一定能休了
拿特休來補 心真的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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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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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什麼
你看過有重罰老闆或企業的嗎? 這是假議題 根本是呼攏勞工 棺員對法條還是對企業有利做解釋 幾例幾休都不重要 重要是勞基法是保障勞工權益了嗎?你們政府有重罰過嗎? 一個要錢→一個害命→一個要錢兼害命 再次輪替的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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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文章: 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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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先把月薪脫鉤,一律用時薪計算
一天工作時數封頂9小時不含工作休息一小時,一周工作時數封頂40小時, 再來談超時加班時數(總月工作時數-法定上班時數)以及加班給付(個人認為應該時薪X2)。 公司績效好=>不需要加班,公司發績效獎金 公司績效不好=>需要加班,公司不發績效獎金 最後看整家公司需要的工作時數就是這麼多,看老闆打算請幾個人去平均分攤。 照我這樣做,一例一休沒什麼不好。 此文章於 2016-10-09 12:52 PM 被 workduc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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